rhks.tw wrote:
已離開家庭在外獨立生活...(恕刪)
這如何判定有爭點吧?
文中僅提及大學就讀中,19歲(未成年之行為能力人)
並未說明其他條件,如:
經濟來源、外地讀書等。
除打工外,是否依然接受家中經濟支援?
打工價金足以支付當事人生活必須之開銷與否?
非否定難謂獨立生活。
況且有些距離難以通勤,不離開住所在外長居,無法繼續學程。
爰此,當事人租屋在外另尋住所,難謂獨立生活。(未脫離監護事實)
喝謊言欺瞞奶水下成長的孩子,不容易相信外界的真相。
說別人不敢面對二戰罪行,自己不也竄改戰史教育孩子?
---> 這是重點
被誘人同意或以非強暴、脅迫或詐術等違反被誘人自主意願的方法,使被誘人離開家庭或監護權人監護範圍而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行為。
刑法的目的就是保護合法的法益,男方已經侵害到女方家庭監護權的合法法益,顯然違法
補充:
關於性侵害防治之法律
1.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等同於「性侵害犯罪」
2. 相關法律如下
(1) 強制性交罪:刑法221「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 合之行為。(刑法10條)
(2) 強制猥褻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姦淫未滿14歲兒童罪:刑法227 第1、2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注意:國家認定兒童沒有同意性行為之能力,故即使其同意性行為,實施者也算犯罪。
(4) 姦淫14-16歲少年罪:刑法227 第3、4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注意:如上國家認定16歲及以下之兒童沒有同意性行為之能力,
(5) 另外之一與少年性交易罪:依據兒童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 第22條「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實例:某16歲半之國二女生離家出走與19歲男友同居並有性行為 [法官視之性交易,因為讓該女居住]
(6) 另外之二和誘脫離家庭監督罪:帶18-20歲之人在外過夜犯妨害家庭罪,依刑法241條「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Mobile01 Care wrote:
當事人租屋在外另尋住...難謂獨立生活。(未脫離監護事實)(恕刪)
你寫的不對.
因為版主和該女同居
而該女父母有否允許該女與版主同居會被視為"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 的關鍵
板主在未經該女父母同意下進行同居 是有風險的
自己去找判例吧
所以您上述原先的評論是錯誤的吧!!??
難謂獨立生活。(未脫離監護事實)<-----這才是正確...
(白話解為:不能稱之為獨立生活)(沒有脫離監護的事實)<-----這才是正確...
因此依板主之陳述而言....風險在哪??
小弟實在無法理解他女友有任何脫離監護事實!!??
成立和誘罪...更本是不可能的!!
大大您的前面第一句....跟後續2~3句....對不起來耶!!
您說
男方已經侵害到女方家庭監護權的合法法益,顯然違法....
卻又說
當事人租屋在外另尋住...難謂獨立生活。(未脫離監護事實)
這....甚麼跟甚麼??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