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

女友父母要告我

你要她生下來
那你憑什麼養小孩...?

雖然對方父母告成机率很小
但是看你那麼担心會不會被告
你真的有心疼女友為你受的傷害嗎?

我真覺得
你很沒擔當又超級自私

就這麼分手好了啦~~

就算你願意負責
但是實際上
我看過早婚的例子
有八成是離婚的(更何況你們父母也不支持)

jack456 wrote:
應該沒法條能告你,不...(恕刪)


真的愛她就要證明你有足夠的能力愛她跟小孩
沒有能力談啥愛?
要女友跟小孩跟你一樣穿破爛嗎?
19歲?

還有美好的日子
真是

bloodpiece wrote:
未滿20和誘罪可以成...(恕刪)

單純來看,並不成立任何罪名,和誘未滿20歲人男女,係以有無侵害家庭或監督權人之權力為主,雖然未滿20,但已離開家庭在外獨立生活,即無法構成此罪。
rhks.tw wrote:
已離開家庭在外獨立生活...(恕刪)

這如何判定有爭點吧?

文中僅提及大學就讀中,19歲(未成年之行為能力人)
並未說明其他條件,如:
經濟來源、外地讀書等。
除打工外,是否依然接受家中經濟支援?
打工價金足以支付當事人生活必須之開銷與否?
非否定難謂獨立生活。
況且有些距離難以通勤,不離開住所在外長居,無法繼續學程。
爰此,當事人租屋在外另尋住所,難謂獨立生活。(未脫離監護事實)


喝謊言欺瞞奶水下成長的孩子,不容易相信外界的真相。 說別人不敢面對二戰罪行,自己不也竄改戰史教育孩子?
當事人租屋在外另尋住所,難謂獨立生活。(未脫離監護事實)


---> 這是重點

被誘人同意或以非強暴、脅迫或詐術等違反被誘人自主意願的方法,使被誘人離開家庭或監護權人監護範圍而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行為。


刑法的目的就是保護合法的法益,男方已經侵害到女方家庭監護權的合法法益,顯然違法

補充:
關於性侵害防治之法律
1.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等同於「性侵害犯罪」
2. 相關法律如下
(1) 強制性交罪:刑法221「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 合之行為。(刑法10條)
(2) 強制猥褻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姦淫未滿14歲兒童罪:刑法227 第1、2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注意:國家認定兒童沒有同意性行為之能力,故即使其同意性行為,實施者也算犯罪。
(4) 姦淫14-16歲少年罪:刑法227 第3、4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注意:如上國家認定16歲及以下之兒童沒有同意性行為之能力,
(5) 另外之一與少年性交易罪:依據兒童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 第22條「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實例:某16歲半之國二女生離家出走與19歲男友同居並有性行為 [法官視之性交易,因為讓該女居住]
(6) 另外之二和誘脫離家庭監督罪:帶18-20歲之人在外過夜犯妨害家庭罪,依刑法241條「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Mobile01 Care wrote:
當事人租屋在外另尋住...難謂獨立生活。(未脫離監護事實)(恕刪)


你寫的不對.
因為版主和該女同居
而該女父母有否允許該女與版主同居會被視為"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 的關鍵
板主在未經該女父母同意下進行同居 是有風險的
自己去找判例吧

所以您上述原先的評論是錯誤的吧!!??
難謂獨立生活。(未脫離監護事實)<-----這才是正確...
(白話解為:不能稱之為獨立生活)(沒有脫離監護的事實)<-----這才是正確...
因此依板主之陳述而言....風險在哪??
小弟實在無法理解他女友有任何脫離監護事實!!??
成立和誘罪...更本是不可能的!!
大大您的前面第一句....跟後續2~3句....對不起來耶!!

您說
男方已經侵害到女方家庭監護權的合法法益,顯然違法....
卻又說
當事人租屋在外另尋住...難謂獨立生活。(未脫離監護事實)

這....甚麼跟甚麼??

深情眼淚 wrote:
我忘了補充~我們有做...(恕刪)


問題在這邊吧!
一個已成年
一個才19
二個都沒經濟力都沒未來規劃狀況
如果今天你28,工作也一段時間或是成熟度好一點的話,那還可能有得談

試想
你女兒今天19歲
突然帶個男的來見你
然後說「我有他的孩子了」
你的反應是什麼?

對方沒相處過沒見過幾次連人品狀況都不清楚
經濟力和能力有待考量
而且二個人都還在學的話
是誰要去帶孩子?
自已都還想著玩吧!

把人家的女兒肚子搞大還要打胎!

斷絕往來,剛好而已。
當事人租屋在外另尋住...難謂獨立生活---> 未脫離監護

既未脫離監護, 若"父母不同意其同居"則女方與男方同居的事實違反女方父母的監護權

今天女方父母若同意她們同居 就不會來這發言了
真心相愛,就會知道要保持安全距離,不會把女朋友肚子弄大了......

要是我是女方家長也生氣,女兒偷偷跟一個比較年長的男性同居,還差點重演社會版的事件。
那另外一個成年到底有什麼意義?都不會想啊!
某貓的生命三元素:書、咖啡、碳水化合物。

Mobile01 Care wrote:
當事人租屋在外另尋住...(恕刪)



既未脫離監護, 若"父母不同意其同居"則女方與男方同居的事實違反女方父母的監護權
阿勒....有點離譜了....
父母不同意....不等同於脫離監護....這2個畫不上等號....
  • 16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6)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