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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的將來,「同性配偶」也可以收養小孩了

天外小兔兔 wrote:
一堆人在吵小孩沒選擇

不管是異性婚還是同性婚,小孩都沒有權力選擇父母

被你生出來的孩子不要你當他爸媽,他可以終止親權嗎? 當然是不行
除非有虐待或性侵之類危害的行為,否則法院根本不能剝奪親權
收養這一部分有社會局在控管,效率好不好就不知道了,要在這一塊無限上綱沒有意義...(恕刪)
兩匹狼絕對比一匹狼恐怖
兩個男的合作性侵養子或養女, 兩人還慾趣一同
你可以想那畫面

一男一女至少慾望不同
制伏力也不如兩男
SGR 0418 wrote:
兩匹狼絕對比一匹狼恐...(恕刪)

先不談同志伴侶是否會性侵小孩這件事,先談邏輯謬誤就好。
依照你的邏輯,應該可以開放男男領養女兒囉?
女女可以領養兒子囉?
這跟你全面反對同志夫妻領養小孩的主張不符合吧,所以這個邏輯是有所謬誤的。
以前白人與黑人通婚是犯罪,是白人訂的法律,後來追求人權價值修法時,會特地訂個黑人專法嗎? 
以前女人沒有投票權,是男人訂的法律,後來追求人權價值修法時,會特地訂個女人專法嗎? 

以前我小時候班上家裡比較窮的同學都被歧視、被霸凌。到底我們是必須向歧視妥協,還是必須修法保障窮人、弱勢者,然後透過教育讓這些歧視減少? 

擔心被同志伴侶領養的小孩受歧視受傷害,是很弔詭的,因為他們自從被異性戀夫妻棄養的那一天起,就已經開始飽受歧視的人生了。這個爛攤子可不是同志捅出來的。 
而養小孩是非常艱辛的過程,光是金錢花費就不少,更別提養育耗費的心力,所以願意去領養小孩的同志絕對是少數中的少數,其經濟能力也都會被審核,說不定能給小孩的比你我的異性戀家庭都好,那為何要反對? 
被棄養的小孩,從小在被歧視與資源不足的雙重困境的環境長大,被同志伴侶領養,至少能改善資源不足這個困境。 
至於被歧視,他們成長過程中跌跌撞撞早就習慣了,他們並沒有那麼脆弱,還能學習到異性戀家庭不一定能教育到小孩的一件事:尊重與自己不同的人。

天外小兔兔 wrote:
可是,現在這個同性婚跟領養,連危害都還看不到就硬說它是不好的
無限上綱的這一切(霸凌、歧視),這些目前為止100%是異性婚家庭造成


同性婚姻..是兩個成年人的決定,也只與當事者有關係。
同性婚姻領養小孩,則多了一個當事人...而這個當事人,卻沒辦法做決定。

你自己天天去撈地溝油來炒菜給自己吃,那沒有任何法律問題,因為你的身體人權你自己負責。
但是如果你用地溝油炒菜賣給別人...那就是黑心,受法律制裁。

對於會牽涉到他人的事務,邏輯不是"連危害都還看不到就硬說它是不好的"..而應該是"如果不能確定沒有危害,那就是不好的".
說簡單一點,
食品添加物的使用或藥品的上市,你認為能用的條件是什麼?

如果你看不懂兩者間的邏輯關係,那你就該檢討了。
aronyang wrote:



同性婚姻..是...(恕刪)


異性戀夫妻領養小孩,小孩也是面臨同樣的風險,那為何要讓小孩冒這個風險?這也是邏輯問題。
你講的藥物上市的條件,要通過臨床試驗,而臨床試驗就是讓病人冒風險,也會有病人用了就死了,但沒試過怎麼知道能否上市?沒試過怎麼知道配方與劑量要如何修正?
修法的過程也是一樣的,今天這個法修完通過了之後,一定會需要持續去追蹤、然後再把它修的更完善,但連一個初步的版本都沒有,怎麼觀察出哪裡有問題?
就像你講的藥物上市一樣,臨床實驗是很可能讓病人病情加重甚至致死的,那要不要做?
當某特定群體逹到一定基數
這中間定會有其主張(像是 廢死聯盟 同志群體)
本著少數服從多數 多數尊重少數 的原則
所以我尊重同志
也儘可能不以有色眼光看待


正如同群體逹到一定基數後
定會影嚮社會群體
所以可見的未來
一定會多出奇奇怪怪的群體
這些群體的想法
也許對現在的人而言
是多麽的不可思議
但本著尊重的原則
我們還可以立法把其主張合理化

所以只要人數夠了
什麽事都對了

但對在哪裡就不知了
kinderwang wrote:
就像你講的藥物上市一樣,臨床實驗是很可能讓病人病情加重甚至致死的,那要不要做?


既然你理解,那就是"要做",但是是受控制的做,少數量、受監督並長期觀察,至少要做到跨代(40年驗證),而非目前的"立法",因為那將是立即性的"普遍通用"。

事實上,我舉食品添加物及藥品,只是讓諸人比較容易理解,但兩者仍有差異。
藥品的有效性及病人臨床實驗,要不要用藥,也是行為人自行決定,而且,與他人無關。

而領養是與第三者相關的事務,應該更更加嚴謹..
異性婚姻的領養,領養人是"受審者",合於原則才能領養,只是執行上,這個審核與追蹤做得好不好而已。
同性戀(婚姻),自然演化本來就是不給後代,領養,有違自然,所以一定要經過更多的程序確認,但說白了,根本沒有意義。

先天性同性戀,好發於多子家庭的"老夭",這應該是環境演化過程中自然抑制族群數量的手段,所以應該給予尊重。
但是領養..就不必了。

kinderwang wrote:
以前白人與黑人通婚是...(恕刪)

女同性戀小孩為兒權挺身而出 「不是有愛就可以成家」
https://kairos.news/55125



這裡都有實例了怎麼都當沒看見
還在那假設

不是歧視問題
是這個小孩本身渴望父親的愛

你自己可以選擇愛誰
但這個【類型】小孩卻不能選擇
我可以尊重同性戀的選擇

但不能同意他們為了自己選擇的遺憾想領養小孩
自己爽
卻造成被領養或借精【卵】的小孩遺憾
你自己爽就好不該也不可以害其他人
沒有人逼你選擇同性戀,既然自己選擇了就該認知無法有小孩,不該也不可以害無辜的小孩
即使比例很低,一個都不應該
3a1993 wrote:

女同性戀小孩為兒權...(恕刪)

領養是可以考量小孩的意見的,他渴望父親母親就給異性戀夫妻領養就好。
如果無視小孩對同志伴侶的強烈反感,執意判給同志伴侶領養,這是行政部門的失職與怠惰,應該予以譴責與懲處。
還有你說一個都不應該,這也是邏輯上的謬誤。不然異性戀夫妻也會搞出一堆爛事、小孩給異性戀夫妻領養也是一大堆風險,那是不是也「一個都不應該」?依據你的邏輯,應該可以導向全面禁止領養囉?
aronyang wrote: 領養是與第三者相關的事務,應該更更加嚴謹..
異性婚姻的領養,領養人是"受審者",合於原則才能領養,只是執行上,這個審核與追蹤做得好不好而已。
同性戀(婚姻),自然演化本來就是不給後代,領養,有違自然,所以一定要經過更多的程序確認,但說白了,根本沒有意義。


我認為同志婚姻領養至少有一個很重要的意義,就是給予原本被棄養的小孩資源。
被棄養的小孩原本就飽受歧視,且僅能依靠微薄的社會資源成長,如果有一般異性戀夫妻領養,可以得到親情與資源,過更好的生活。但被棄養的小孩太多,願意領養的夫妻太少,還是有很多小孩被迫要在艱苦的環境成長(當然也很可能更有成就,但這邊不談)。
今天如果有一小部份人,願意去領養這些被棄養小孩,而且經濟條件也是不錯的,給予他們關心與資源、讓他們在更好的環境下成長,那即使這些人是同性戀,只要加強審核、後續妥善追蹤,就能避免掉那些大家擔憂的性侵犯之類的有問題的同志不是嗎?
而在審核中,要參考小孩自己的意見,如果這個小孩就是對同志非常反感,也怕被歧視霸凌,那就不應該強制讓他去被同志領養,不然萬一小孩在同志家庭待到受不了去自殺,就是行政部門、審核人員的怠惰與責任,必須強烈譴責與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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