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勞多難 wrote:
我並沒有不懂裝懂喔
定型化契約第八條寫到
甲方得隨時終止契約
這代表,樓主並沒有毀約,因為他終止契約是受到定型化契約的保障
再來,樓上很多人提到約都簽了有什麼好反悔的
這也就是為什麼要擬定定型化契約出來
就是因為要保護消費者
消費者在消費時,常常在時間緊急時簽下文件,但內容卻沒看清楚
這是很容易造成消費糾紛的,所以才需要有這定型化契約
裡面清楚載明
需給消費者五日以上契約審閱期
及第八條的消費者得隨時終止契約
至於有人提到新祕適不適用這契約範本
我想應該也是吧,隨便一個契約就這樣含糊帶過給消費者亂簽
大家就覺得這樣是好的嗎?...(恕刪)
你沒簽過約嗎?
簽約之前本來就要自己核對內容,任何有不利己方的都要提出來協商。
簽了約,就代表你接受合約上面的條款
那來的"含糊帶過給消費者亂簽"......
如果有這種情況,也是簽約者本身的問題。
另外,我不曉得你所謂的"定型化契約"是什麼,我只知道,我跟客戶簽約前,都要經過協商修改合約上的條款,到雙方可以接受時,才會正式簽約,而每一家拿出來的合約都不盡相同。
多勞多難 wrote:
我並沒有不懂裝懂喔定...(恕刪)
婚紗攝影(禮服租售及拍照)定型化契約
要跟新祕扯上關係
應該不是那麼容易吧
也許消保官可以在這一塊研究一下
但又以婚紗攝影(禮服租售及拍照)定型化契約開頭來看這案子
( 審 閱 期 間 至 少 為 五 日 )
樓主文章裡頭寫到
我們年底結婚
我女友在8月多先在網路上找了新秘後來也簽約了 訂結婚同一天 12000元
我女友付了6000的訂金 因為那天新秘早上也有檔 所以會請另一位幫忙
後來我們在9月底拍了婚紗 也請了造型師
後來覺得造型師很不錯 所以就想說請她當我們的新秘
然後想說把之前網路上訂的那個想說看是否能退掉
很明顯超過很多個五日了
至於第 八 條 甲方得隨時終止契約,但因契約終止對乙方所生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乙方 搞不好因此推掉一筆結訂兩場 2萬多的活動XD
沒收訂金也只能認了!
重點是目前沒有新秘彩妝方面的定型化契約
當然是跟著著合約走
除非你能舉證合約的不公平
加上如果符合《民法》九十二條「意思表示不自由」
那應該可以拿回全部
這方面我不是很懂 有錯 可以砲我沒關係
買了一隻MIK或MIC的東西就開始叫囂MIT的不是. 甚至於還要落井下石 真悲哀的人 怎麼不搬去K國算了
多勞多難 wrote:
我並沒有不懂裝懂喔
...(恕刪)
建議你,有些東西自己不確定的就不要被指出錯誤還是硬要反駁了。
因為由你的文章就能看出來你把"定型化契約"跟"定型化契約範本"這兩個搞混了。
前者是指一種契約類型,後者才是你説的東西。
也就是說政府會依照不同領域的定型化契約定下一個範本,
這個範本就是保障被要約一方的最小利益,
任何比這個範本還要不利於被要約者的内容均自始無效。
另外,甲方單方面終止契約這樣叫解約,
解約雖然是一種權利,但是不代表可以無條件解約。
當契約成立,因可歸責於解約一方的情況下解約而直接或間接造成另外一方的損失時,
另外一方是可以求償的。
除非這個契約有法律上的理由認定為自始無效,比如明顯對被要約者不公平。
否則契約一旦成立你要解約就得賠償對方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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