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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父母要告我

簡單來說,那張紙有公證嗎(還不見得會受理),再來也不是強迫或利誘對方,怎麼告?但到底是做人父母的,心疼小孩也是應該,別你自己單方面一個人解決,到時候騎虎難下,雙方家長出來和解比較實際(畢竟都東窗事發了)

~這種事上法院傷時費精神,切記,別一個人解決~真的
深情眼淚 wrote:
我已經成年~女友19...(恕刪)


小弟來解析一下法律關係....詳細就各行為拆開來看!!!

1.發生關係部分
發生關係犯了甚麼罪??....答案是:無罪!!!
刑法規定....與16歲以上且當事人出於自願形況下發生性關係...無罪...(16以下你就挫勒等)....
所以...依板大的陳述而言....
可以正大光明發生關係...那是屬於你們使用自己身體的自由!!法律無從干涉!!
(單就刑法論定...勿筆戰)

2.與女友同居部分
刑法第240條第1、2項: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那麼.....你跟未成年少女(成年指的是滿20歲....18歲不是成年但須負擔刑事之責任)同居...
構成和誘罪嗎???答案是....不構成!!
所稱「和誘」須將被誘人(你女友)移置自力支配範圍之內,而與親權人等(監護人,他父母)完全脫離關係....
板大只是同居....而你女友與親權人等(監護人,他父母)會分居...是因為要就近完成學業....
(也就是說...就算你不跟他同居.....你女友也是會因為學業而未跟父母居住)
而不是你誘使女友離家.....故該同居行為...不能認定為和誘....
再者....你也未使女友與他父母脫離任何關係(指妨礙監護人行使其監護權)...故亦不能成立和誘....
綜上...您的同居行為....不可能成立和誘罪!!!

所以....切結書(我沒看過內容,純就你陳述而言)....並無法律上效力....
當然...他父母要告你當然可以....但是您稍有法律常識的話...他父母一定是敗訴....
理由1.違反法律規定...通訊、聯絡、見面等行為...是憲法明定之人身基本自由.....故該切結條款無效...
理由2.就算切結條款有效....亦不成立任何刑事犯罪行為....
以上單指刑法評論...
民法部分...切結書內有無任何不遵守約定之罰則(例如賠償等等)..因我沒見過切結書..無從就這部分陳述....

以下非法律觀點
-------------------------------------------------------------------------
板大要與女友交往....其實方法有4...
1.誠意
2.誠意
3.還是誠意
4.你比郭董還富有(對方父母馬上同意..還要你女友多生幾個)

chun777 wrote:
小弟來解析一下法律關...(恕刪)


你寫的不對.

因為版主和該女同居

而該女父母有否允許該女與版主同居會被視為"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 的關鍵

板主在未經該女父母同意下進行同居 是有風險的

自己去找判例吧






chun777 wrote:
板大要與女友交往....其實方法有4...
1.誠意
2.誠意
3.還是誠意
4.你比郭董還富有(對方父母馬上同意..還要你女友多生幾個)



已經墮胎了
對方父母一定很度濫版主拉
很難搶救了

深情眼淚 wrote:
我忘了補充~我們有做安全措施~但是還是不小心讓女友懷孕了~...(恕刪)

哥哥我不得不佩服你了,看來你噴力超強,套套都能噴破......要申請一下世界紀錄嗎?
我只能說你超
你想她生下來,"如果"女友是愛你的,那她八成也願意
不過你呢,小孩出來誰養,對方父母看你這麼不起
有本事證明自己是有能力的,對方父母反彈應該也不會這麼大
說穿了,你根本沒替你女友的未來著想,你要她生小孩,代表她學業一定斷掉
20生小孩,請問你要她顧小孩,還是繼續去求學,顧小孩你有本事養全家嗎
如果繼續讀書,誰來顧小孩,你有本錢請保母嗎
不就小頭作祟,大頭難管
Mobile01 Care wrote:
你寫的不對.因為版主...(恕刪)


脫離監督為要件哦!!!看看最高法院判例吧(不成文法)...
不知道哪邊不對....請大大指導之!!!

最高法院判例
裁判字號:20年上字第1509號
案由摘要:
裁判日期: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286、294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286、293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245、250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40、241 條 ( 81.05.16 )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項之略和誘罪,以使被誘人脫離親權人等為其構
成要件之一,故事實上須將被誘人移置自力支配範圍之內,而與親權人等
完全脫離關係,易言之,即使親權人等對於被誘人已陷於不能行使親權等
之狀況,方與該項罪質相符。本案甲被誘人,雖被上訴人引誘私行租房同 居,而與其母並未斷絕往來,不過詐稱住在學校以資掩飾,尚難謂為完全
脫離親權人之監督。
Snoppy911 wrote:
20歲以下是含20歲 是未滿20歲才對吧


感謝糾正,當時沒注意到。
不是你可以成為甚麼,而是你想要成為甚麼 。
有發生關係
什麼時候把人家壓下去的?

女生還在念大學
你也不想想人家還有大好青春等著他
現在叫人家墮胎
以後生不出來怎麼辦
真的是造孽啊

我要打10個 wrote:
哥哥我不得不佩服你了...(恕刪)


樓主到後面才說懷孕..

真的有做安全措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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