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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贊成通姦無罪嗎?


LingXiong wrote:

您贊成通姦無罪嗎?

請大家一起來討論。


想到之前TVBS有一則報導

KMT立委在開記者會,裡面也吳育昇~

他們在大談,通姦除罪化~

當記者問到:委員你好像特別關注這部分?

吳:因為我長期在內政委員會,所以特別關注這部分~

記者:...............

escudolin wrote:
票據法沒有廢除拉

是廢除刑法處罰
...(恕刪)


此廢除刑法處罰後,跳票率大幅下降


我上面才說法律文盲多
你馬上又認真了

klaussshoestring wrote:
此廢除刑法處罰後,跳票率大幅下降


廢除刑法處罰以前以為政府會把關,所以收票人會輕忽,不過廢除刑法處罰後,跳票率大幅下降,
擔心缺少票據法的約束,收到空頭支票將會血本無歸,因此拒絕接收陌生人的支票~

但是,現在的人多是故意花錢買假票,意圖詐欺,那可是犯了詐欺罪,所以其實持票人
還是有刑法保護的~


我倒是覺得該延伸婚姻法 --

同居事實超過半年或一年,所有權力與義務等同結婚。

還是現在已經是這樣了? 很久沒看新聞了。
通姦無罪的話,就不需要結婚了吧~~婚姻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我比較讚成,如果要告通姦的話,就要強制兩邊一起執行,不能只告小三~~


很多人以為結完婚對方就變成自己的資產
對婚姻的觀念不正確
就算有這種變態的刑法保護婚姻又如何?
事實上,台灣離婚率還不是世界第一
婚姻不靠自己維護,還要靠刑法,可悲呀!

說白了,這種刑法還算不上是保護婚姻
而是限制和處罰個人的性自主權
實在午告變態!
我真的很想問這些支持通姦有罪的人
既然對另一半這麼沒信心,還要靠刑法來保護
怕另一半出去到處採花或獻花
那麼你們婚前有沒有簽婚前協議呢?
linqqq wrote:
廢除刑法處罰以前以為政府會把關,所以收票人會輕忽,不過廢除刑法處罰後,跳票率大幅下降,
擔心缺少票據法的約束,收到空頭支票將會血本無歸,因此拒絕接收陌生人的支票~


一般人直觀上以為舊的票據法對持票人能有甚麼幫助或是政府會把關云云,其實是極為荒唐的想法.

早年的票據法事實上是讓法院成為國家斂財工具。不必等債權人提告,只要支票不兌現,依票據法就先判刑;但因刑期不長,又可折抵罰金。也就是說,甲收到乙的空頭支票,想去告乙也來不及,因為乙會因違反票據法先被國家判個三年以下,但交得出罰金就免坐牢。

請問,就算乙終於借到錢了,有辦法周轉了,他究竟會選擇先還甲的錢呢,還是會先交罰金給國家,好讓自己不坐牢?? 用肚臍想都知道吧?這無異於徹底杜絕還債行為的可能性嘛,這才會血本無歸哩

以前票據法不管是否有詐欺犯意,一律把人科以刑罰,”既侵害發票人的人權,也無助於持票人的債權”;但卻不廢只改,而且是越改越狠.最早對票據犯只科以罰金,1960年改為自由刑,最重判一年,1973年修法改為兩年,到1977年修成三年,越來越重,可是效果卻只是讓犯罪人口越來越多

重刑能遏止開空頭支票的行為麼?有人統計過,以1983年來講,該年度因違反票據法移送地檢署偵辦的案件高達十二萬件,占當年度全部收案總數約一半。累計因違反票據法而被通緝者更高達二十萬人,占通緝犯總數十分之六以上,讓台灣成為全世界通緝犯最多的國家,真是另類台灣之光,更好笑的是,因為認票不認人,被抓進去蹲的幾乎都是女人,老公作生意捅漏子,讓連支票簿長甚麼樣都不認識的女人去扛~

(以上說明是參考管仁健先生的文章)
年紀小小就這麼會唬濫,長大是準備當記者還是法官啊?

linqqq wrote:
想到之前TVBS有一...(恕刪)



套一句西方的說法

通奸是情場上的民主

民主是政壇上的通姦

夫《春秋》,上明三王之道,下辨人事之紀,別嫌疑,明是非,定猶豫;善善惡惡,賢賢賤不肖,存亡國,繼絕世,補敝起廢,王道之大者也。
fireleg wrote:
婚姻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恕刪)


民法對婚姻本來就沒有強制性,

如果有人堅持不公證不登記也不會受罰,

其實結婚證書可以視為夫妻雙方的契約,

所以由民法來約束會比由刑法來約束來的合理.




liverpoolian wrote:
套一句西方的說法

通奸是情場上的民主

民主是政壇上的通姦...(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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