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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該公佈他們的姓名嗎?(內容更新)

a2015832 wrote:
...(恕刪)



看來兩人已經坐下來好好的談一談了
不論是好是壞, 該溝通的就好好的溝通吧

下星期, 天氣就會放晴了...........
反白了還是看不到內容
orion168 wrote:
那我可以幫你公布ni...(恕刪)



怎麼可以隨便說一個人名呢?

沒經過驗證的東西是可以隨便說的嗎?

萬一這個人不是男主角

那掀起的另一個家庭風波是誰要來承擔??

手放開才能知道自己所擁有的許多(01網友替妳的加油打氣)!

當事者比第三者的錯要大許多許多許多!
大家都罵第三者說為何來破壞我們,那是因為你把你另一半所犯的錯合理話(因為你是站在你另一半這裡為他設想的)!!

那當事者有沒有想想自己該避嫌不該給第三者者太多機會有機可乘呢!?所以第三者會存在與否都要看當事者的決定!假如我的女王背著我偷吃,我不會怪第三者,我還要謝謝他把我的女王請走,因為我幹麻跟一位把持不住自己的人交往咧!而且在一起時疙瘩會存在自己的小宇宙裡,不知何時會爆發出來!!但幫忙請走的第三者想必也會對對方有所疙瘩,畢竟怎麼來就有天會怎麼去,這時疑心病和佔有慾會不知不覺的纏住第三者,而這就是第三者所受的懲罰了!至於當事者的話,這輩子都不知道自己的真愛是什麼!這要到老才會顯現!!男女交往結婚就是要相互服持成長當半走一輩到老的!上一輩的比較會走到老!我們這輩的愛情都很速食,真的很難早到會走一輩子的!!都是因為現在的人都很"自私"!想想看,假如會替對方著想的人,你會為了一時的私愛劈腿嗎!?

不要把錯都往自己扔!往好的方面想,幸好即早發現,不然有了小孩事情就會變的更複雜了!

不愛了!連回憶都變成負荷!!


josegaga wrote:



怎麼可以隨便說...(恕刪)


咦?!反應很大喔...
你怎麼會知道我是隨便說的呢??
這樣就會掀起另一個家庭風波
我有說nick是誰嗎??
奇怪了...
而且會說我隨便說的只有一個人
不過你放心,我不會公佈的(但我會備份)
我只能說:好心被雷親
以後在版上遇到這種夫妻間的事
我也奉勸各位,少管閒事
祝你好運!!

附上你的個人資料
================
名稱: josegaga
來自:
註冊: 2009-06-11
興趣:
================
orion168 wrote:

咦?!反應很大喔...
你怎麼會知道我是隨便說的呢??
這樣就會掀起另一個家庭風波
我有說nick是誰嗎??
奇怪了...
而且會說我隨便說的只有一個人
不過你放心,我不會公佈的(但我會備份)
我只能說:好心被雷親
以後在版上遇到這種夫妻間的事
我也奉勸各位,少管閒事
祝你好運!!....(恕刪)

既然不是隨便說說
那有膽PO就快PO

公佈他人註冊資訊你想要表達些什麼呢?

要不你就有所覺悟淌這個渾水
若只剩一張嘴
那就回到前面幾頁增加自己一點法律常識



淪為嘴砲文了~
以下知識+查到的~
網路世界要對自己的發言負責~

如果其公佈的方法係透過電腦為資料的輸出~
且其目的是為了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被害人之利益~
同時其公佈行為對被害人已造成損害~
即觸犯了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4條之規定~

如果被害人因為其所公佈的資料而受到實際的損害~
當事人可依民法第195第1項請求回復賠償~

如果其除公佈他人資料以外~
尚為不當或不雅的言詞辱罵~
即觸犯了刑法第309之公然侮辱罪~

為了損害他人名譽而公佈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觸犯了刑法第310條的誹謗罪~
即使其所公佈的之事為真實~
凡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
亦可以本罪論處~

藉由公佈個人資料達恐嚇目的~
則觸犯刑法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天使的誘惑 wrote:
淪為嘴砲文了~以下知...(恕刪)


呵呵
這個我在上面已經有說過了 !!
不過很多人以為在網路發言不用負起責任!!
其實那是天大的錯誤
欲修其身必先正其心,心不正,永遠不正。
樓主刪了.....

證明一件事... 要證據!

樓主雖是受害者... 但沒證據... 依然得不到支持!

***

聰明的女性 (或男性)... 要沉得住氣... 先拿到證據... 後續要怎樣再說... 否則就像樓主這樣!
感覺你好像怨婦..偷吃的在那邊爽..你什麼也不敢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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