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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代價,而且還離不了


WOWO88 wrote:
很多地方的討論區
可以按下 發言人的ID 選擇 只看此ID 的樓層
不曉得 01這裡 可以加這個功能嗎?
遇到這種大樓 樓層很高 很難找
懇請01網管加上這個功能



--手機板: 各樓編號右邊有功能表,可選擇只看特定作者的回文
--電腦版: 頁首右上角有 "搜尋於此討論文章" 可按作者搜尋

也是因為這樓才研究出這功能

union0 wrote:
這種新帳號上來發文...(恕刪)


樓主沒有要大家捐錢
她初心是上網抒發心情
大家是看到了樓主有困難
自主作出判斷自願幫忙的

你如果這種事看太多了
可以選擇不要看
但不用貶低別人要幫助她的選擇

如果意圖散布於眾
而指摘或傳述樓主為詐騙此種不實事情
這就是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誹謗

樓主主張她的權益
是哪裡不對?

個人覺得樓主就算有金錢管理不當而欠債
也比起某些網友沒憑沒證指人詐騙及共謀的行為
來得好太多了


農曆年到了
希望大家都開開心心的迎接新年
不管是誰
都能有重新開始的機會

Helen大大是活菩薩來著
給你一個讚
小小的5分奉上
hercules6681 wrote:
請問B是怎麼分類的呢?有幾個不同網友耶?
第一次看以為是“吉吉吉 簡易懶人包 吉吉吉”,嚇死寶寶了!今年流行大“吉“大利喔?


樓太高了~~~ 好浪費時間
爬文小技巧
--手機板: 各樓編號右邊有功能表,可選擇只看特定作者的回文
--電腦版: 頁首右上角有 "搜尋於此討論文章" 可按作者搜尋
--或者參考簡易懶人包
--

AAA
#23,27
#45
#80
#104
#124 帳單
#139
#153
#169
#201
#239
#287

BBB 有深度看了會成長的回覆
#136
#170
#181
#358
#452
#550
#580
#624 Silkiller 軋一角
#1065 軋一角 Helen823
#1119
#1232 Mr ciprino
#1259 ju_fish
#1320 union0


CCC
#210
#324
#614
#1076

有些樓層數字會略往前往後移動,應該是中間有網友自刪造成
人家房契滿桌
是人家自己打拼
憑什麼要人家捐錢?
真的奇奇怪怪
虧空公款😖😖😖
我蠻怕這種人
表示道德的問題
蜜小雪 wrote:
看到帥哥要唸一句法號...(恕刪)

是看到死掉的帥哥才需要唸法號...
看到上面某人還在強力辯護 ?

小弟我也是醉了..
最近一次停權時間-->說明:您已被停權至2010-09-04 。 累計停權次數-->10次
我不是法律專業喔,網路上面抓到資訊看看吧..


刑法第三百十一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釋字第 509 號 
【解釋文】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網路文章:對「可受公評之事」發表「善意言論」犯罪嫌疑不足 不起訴莊秉潔
http://e-info.org.tw/node/77513


節錄:

刑法310條所謂的「誹謗罪」:
是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要件,但如果是善意發表言論、且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做「適當評論」者不罰。

何謂「可受公評之事」:刑法第311條第三款:「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是以依事件性質與社會公眾的關係而定,凡是跟公眾有關的事都屬「可受公評之事」。

何謂「適當評論」:任何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就「個人主觀價值判斷」提出「主觀評論意見」,無情緒性或人身攻擊言論,就是憲法保障的「意見陳述自由」,也屬於刑法第310條所謂的「適當評論」。

刑法310條第三款:「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誰來證明:
並不是這個行為人要自己證明其言論屬實,雖然無法證明其言論屬實,但只要依其提出證據,有相當理由確信是真實,就不能以刑法來規範。

這項見解是基於「大法官釋字509號」:基於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對於善意發表言論採從寬解釋,採取「真正惡意原則」,也就是發表言論時無毀損他人名譽的惡念,即使事後發現與真相有差距,都符合「善意」。否則將「有礙整體人類社會之進步」

jiuanwenbaobai wrote:
看到上面某人還在強...(恕刪)


你還會發現~~
很多都是新會員!!

果真,新人比較有愛心!!

蜜小雪 wrote:
你還會發現~~很多...(恕刪)


阿貓也是會捐錢的
只是都是捐弱勢圑體
那些才是需要幫助的人
通往地獄的路,都是由善意鋪成的 - F.A. Haye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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