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心的苦難 wrote:我知道法律上有一種叫借名登記,
如果你拿
最好有一定程度的證據力,
用來佐證沒有贈予問題,
例如:
兩人要分手協議房屋處理時,
女方一直要求給她一半產權,
男方並未同意要送給她。
我相信真的打借名要對方歸還,
對方一定會在法庭上打死不認,
說是樓主贈予給她的。
Lisa_Hsu wrote:
事情不是你想的那樣,因為我朋友有遇過類似的事
當初女方之所以不嫌棄男方窮,實在是因為自己條件太差,失業很久無正當工作,大部分男人都不會接受
當時她對我朋友很熱情,我朋友也陷入了,教她唸書抓重點等等,等到一考上公職,態度就180度大轉變
所以根本沒有像你講得這樣了不起,什麼不嫌棄窮,根本嫌得要死,只是迫於無奈,加上男方有資源可利用罷了。真的不嫌,就不會一考上就變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