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n2013145 wrote:
各位01的版大,先感謝各位對此件事的關心
我就是此事當事之一,俗稱前夫,本來不想回覆此篇發文,但妳已經危害到我家人的名譽,我必須澄清
第1.妳要怎麼做那是妳個人的問題,我現在只想好好照顧撫養女兒
第2.不回覆妳不代表我允許妳繼續用謊言攻擊我家
第3.當初離婚協議書寫的很清楚,妳若想帶女兒出門或過夜,必須由我答應,妳也簽名蓋章了
第4.離婚協議書上我並沒有限制妳來看小孩的時間,已經是對妳最大的包容了
第5.我家並沒有不讓妳看小孩,小孩早上睡覺,中下午會被我媽帶去家裡的工廠,因為那邊有足夠的空間讓她活動,假日我爸偶爾會帶孫子到處遊山玩水享受天倫之樂,妳來都臨時打電話來,試問我家有必要隨時隨地的等妳電話嗎?我家不是妳家的廚房,說來就來說走就走
第6.我有權力保護我女兒的絕對安全,妳若帶出去,我不敢保證妳男朋友會怎麼對待我的小孩,畢竟這類的社會案件太多了
第7.從離婚至今,妳有給小孩買過半罐奶粉或半包尿布嗎?妳有付過小孩任何的教育費用嗎?寧願拿著我爸給妳的生活費帶著男朋友旅遊泡溫泉
第8.按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規定,直系血親彼此間互負扶養義務。故父母子女間依法令對於對方有扶助、養育、保護責任,如子女遺棄父母或父母遺棄子女,或不提供生存所需之扶助、養育或保護,令其生命發生危險者,依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係子女違反前揭規定,依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規定:「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如未達發生生命危險之程度,被遺棄之一方如不能維持生活(如為子女,尚須無謀生能力),得向對方訴請給付扶養費
根據上述條例我可以控訴妳棄養,剝奪妳監護權,探視權,減少或限制探視時間
第9.妳要交幾個小王或在01上尋找不知情的鄉民給妳安慰那是妳個人的操行問題跟我無關,但我會保留法律追訴權,法律講求證據,有理走遍天下,無理寸步難行
第10.妳真的要告那就來吧!監護權會依據1.家庭背景2.經濟能力3.環境因素4.個人品行及周遭因素判定,我樣樣都優越與妳,縱使妳有原民會幫忙,我未必輸妳
連尿布都不願買,說多疼小孩我也不信
這是哪門子的母親嘛
偶爾把小孩拿來看一看,就叫疼唷,把小孩當寵物/玩具嗎?
感覺這是那種只會生,不會養的未成人所做出的行為一樣
唉~
苦主,幸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