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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該公佈他們的姓名嗎?(內容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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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t3000 wrote:
千萬不能公佈喔但是可...(恕刪)


那你覺得可以嗎?
先不論對方對或錯!!
今天換成你的隱私被人公佈
你作何感想?
有空多看看法律的東西吧

即使私下PM也算是,公佈他人隱私的一種!!
欲修其身必先正其心,心不正,永遠不正。
日晴光 wrote:
那你覺得可以嗎?先不...(恕刪)



公佈隱私當然是不合法

但是姓名不就跟名片一樣

又沒說他外遇也沒說她是第三者


難道說姓名也是屬於隱私第一部分

那所有的搜尋引擎都有違法喔

比方說我在地上檢到一張xxx的名片上網公佈讓大家認領這樣也違法嗎
a2015832 wrote:
原來大家都是同病相憐...(恕刪)


唉~可能是價值觀的改變吧
不然這種事怎麼會越來越多

婚姻不是愛情的終點
愛情只是愛情

把沒有了愛情的婚姻結束
用心去找尋屬於妳的真愛

祝福妳

不可否認

同歸於燼有種壯烈的快感

但是

智者了然於胸

則另有一種圓融跟豁達

張愛玲跟胡蘭成的故事也蠻曲折的

不妨看看....
ddt3000 wrote:
又沒說他外遇也沒說她是第三者


請把樓主原文從頭看一變!!如果不是,為何樓主會想公佈?
姓名當然也算是隱私一部分!!您所說得收尋引擎收尋到的字
屬於KEYWORD!!不在此設限!!不然新聞上為何每次報導有關別人姓示時
怎都用 黃姓女子、劉姓男子..諸如此類的方法報導?
公開他人資訊主要是 借由他人私自將對方的姓名、電話、地址..等個人資訊
散布在網路上!諸如 部落格、論壇!! 都算是侵犯他人隱私!

而基本上姓名上的權利是屬人格權的一部分,這部分在民法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有明文規定,個人姓名、真實電話是隱私權的一部分,基於資訊自我決定權的法律理論,別人不得擅自公布他人的真實姓名及其相關個人資料,如有此種情形,可以要求對方不要做這種事,這叫做結果除去請求權。另外,如要提起賠償請求,得先視有無遭受具體損害,若有,才能檢具所受損害證據,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

看您回文口氣好像蠻衝的!!不必這麼衝啦
去看一下法規就好!!
不是要鞭還是怎樣!!只是真的不鼓勵樓主用這樣的方式
討回公道!!

懶得去爬法規的話 也沒關係!!
你慢慢看這篇論文就知道了
請點我

以上連結之所有權屬 該作者所有!!
欲修其身必先正其心,心不正,永遠不正。
日晴光 wrote:
請把樓主原文從頭看一...(恕刪)



了解

但是如果公佈的是音同字不同這樣是否也算是公佈他人隱私

ddt3000 wrote:
公佈隱私當然是不合法...(恕刪)



只要照片或姓名有"指摘或詆毀"他人名譽的意思就成立犯罪啦~


之前已經有人在這邊PO照片之後被警察約談,
請不要以身試法



(除非你夠高明 用無線網路或其他特殊設備上網,否則IP直接抓到你家地址!)
有法律問題歡迎免費詢問唷! smile6746@hotmail.com
ddt3000 wrote:
了解但是如果公佈的是...(恕刪)


其實這得看公佈者的行為如何!!
假如有涉及到人身攻擊的話,或散播不實謠言的話
則可能涉及到毀謗罪及公然侮辱罪!!

欲修其身必先正其心,心不正,永遠不正。
怎麼可以沒憑沒據的隨便說一個人名呢?

這樣不是有可能掀起另一個家庭的波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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