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政府不能介入難道通姦引起的社會事件和對別人傷害會比殺害一個人引起的影響力小嗎對於一個住重名譽的人來說,配偶的背叛比直接殺死他或她傷害力還大我支持以上論點,要進入婚姻就要盡該盡的義務和責任,而不是得了便宜又賣乖,想要偷吃又想享受家庭保護的大傘,想要偷腥離婚證書蓋下要做啥沒人可以管你政府不介入的話,相信很多人會動用私刑來解決,如果是為了社會長治久安來講,絕對是造成更多的亂源,因為沒有發洩的管道通姦罪只是為了要彌補被傷害人所受傷害最終發洩的管道
klaussshoestring wrote:但是那是民法應用的範圍應不應該用刑法把通姦者關在監獄裏才是我們現在討論的重點 法律能彌補的... 已是最低最低的了...時間... 青春... 感情... 內心傷痛... 要如何彌補?通姦者沒錢... 又該如何彌補?逃之夭夭... 又如何能彌補?拖拖拉拉... 又要怎樣來彌補?
waroro wrote:法律能彌補的... ...(恕刪) 也不錯呀你們的觀點也反映了部份台灣人的觀點討論就是會有不同意見不過這種意見和立法精神能相符嗎?有興趣的話何不去找找刑法分則釋論之類的書看看當時的立法精神和本意用法律的角度來強化自己的論點而不是以個人情緒和想當然爾的方式來思考這件事
通姦除罪化,除的是刑事上的責任,但不是完全沒事喔,別忘了還有民事責任,很多人誤以為除罪化後就什麼事也沒有,可見台灣的法治教育有多差,連基本的法律概念都不懂。所以討論的重點在於,通姦這檔事,用民法解決就好了,還是要加上刑事責任?還有,要了解一下,刑法所要保護的法益為何?不是所有違反道德的事都該用刑法來處罰喔。之前有人研究,女性被告(佔所有被告31%)和遭判刑的比例(33%)的確比男性被告(25%)和被判刑的比例(19%)高;在進入司法程序後,被告丈夫有50%會被太太撤銷告訴,但第三者女性卻只有31%會受到同為女人的原配撤銷告訴。有人覺得通姦罪這種東西,基本上是對女人比較不利,因為女人比較容易心軟原諒出軌的丈夫,但男人很難嚥得下被戴綠帽的怨氣,因而導致在通姦罪上女性較容易受到刑事處罰的結果,所以某些女權團體才會想廢除。另外,通姦是原配與第三者共同造成的事實,為何可以只對第三者提告?這點也是很奇怪。
被刺一刀的痛不會比被枕邊人背叛的痛來的容易恢復與其找黑道報復或是抓他去菜市場洗門風那只會有更多的社會案件而且一般守法的老百姓也不會用非法手段報復目前有政府為他們用合情合理合法的方式為他們裁決這是比較符合社會期待的而且本來婚姻就應該受社會道德和法律的限制結婚時的誓言你不能竭盡所能的履行那還不如像幾位大大所說的離婚好了
makenaide wrote:通姦除罪化,除的是刑...(恕刪) 不用說教育差不差... 教育高的... 搞通姦也不落人後。法律因人因地因因時而定... 假如大部分人... 覺個還要有刑事上的責任... 為何不可?為什麼一定要廢?與其到處講要廢... 為什麼不去宣導不要通姦... 那會害多少家庭破碎?一直要去保障... 因私慾害人家庭破碎的通姦者是何故?為自己將來鋪路嗎?
so 所以你現在是要幫女權團體解套嗎還是你要制定適用於女性的通姦罪凡女性通姦無罪,男性一律入監服刑31%跟25%半斤八兩吧,不知道有何好講考量以後社會越來越開放,男性受害者可能會越來越高,真正的受害者是誰還不曉得勒法律的制定應該是要維護善良風俗而不是要幫特定團體解套,居心可議
基本上 婚姻用證書就是一件錯誤的事情了,妄想用一張證書來證明兩個人的情感,來了,有沒有證書又有什麼差別,離了,證書只是造成更痛苦的傷害..感情不和,都已經貌和神離了,一方卻死都不肯簽下離婚證書..難道要另一個人一輩子守活寡??..爛法早就該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