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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還有刑事上的通奸罪?

klaussshoestring wrote:
基本上你說的沒錯不過...(恕刪)


贊成...這個是關鍵...男女之間的事應該由權責恩怨去釐清

而不是政府跳出來處罰犯錯的那邊,那太奇怪了
towwwwer wrote:
贊成...這個是關鍵...男女之間的事應該由權責恩怨去釐清

而不是政府跳出來處罰犯錯的那邊,那太奇怪了


金錢無法彌補的傷害用刑法也沒什麼不妥。
Group intelligence is multiplicative when idiots are involved
為何政府不能介入
難道通姦引起的社會事件和對別人傷害
會比殺害一個人引起的影響力小嗎
對於一個住重名譽的人來說,配偶的背叛比
直接殺死他或她傷害力還大
我支持以上論點,要進入婚姻就要盡該盡的義務
和責任,而不是得了便宜又賣乖,想要偷吃又想享受
家庭保護的大傘,想要偷腥離婚證書蓋下要做啥沒人可以管你
政府不介入的話,相信很多人會動用私刑來解決,如果是為了社會
長治久安來講,絕對是造成更多的亂源,因為沒有發洩的管道
通姦罪只是為了要彌補被傷害人所受傷害最終發洩的管道

klaussshoestring wrote:
但是那是民法應用的範圍
應不應該用刑法把通姦者關在監獄裏才是我們現在討論的重點
法律能彌補的... 已是最低最低的了...

時間... 青春... 感情... 內心傷痛... 要如何彌補?

通姦者沒錢... 又該如何彌補?逃之夭夭... 又如何能彌補?拖拖拉拉... 又要怎樣來彌補?
waroro wrote:
法律能彌補的... ...(恕刪)


也不錯呀
你們的觀點也反映了部份台灣人的觀點
討論就是會有不同意見

不過這種意見和立法精神能相符嗎?
有興趣的話
何不去找找刑法分則釋論之類的書
看看當時的立法精神和本意
用法律的角度來強化自己的論點
而不是以個人情緒和想當然爾的方式來思考這件事
通姦除罪化,除的是刑事上的責任,但不是完全沒事喔,別忘了還有民事責任,很多人誤以為除罪化後就什麼事也沒有,可見台灣的法治教育有多差,連基本的法律概念都不懂。

所以討論的重點在於,通姦這檔事,用民法解決就好了,還是要加上刑事責任?還有,要了解一下,刑法所要保護的法益為何?不是所有違反道德的事都該用刑法來處罰喔。

之前有人研究,女性被告(佔所有被告31%)和遭判刑的比例(33%)的確比男性被告(25%)和被判刑的比例(19%)高;在進入司法程序後,被告丈夫有50%會被太太撤銷告訴,但第三者女性卻只有31%會受到同為女人的原配撤銷告訴。

有人覺得通姦罪這種東西,基本上是對女人比較不利,因為女人比較容易心軟原諒出軌的丈夫,但男人很難嚥得下被戴綠帽的怨氣,因而導致在通姦罪上女性較容易受到刑事處罰的結果,所以某些女權團體才會想廢除。

另外,通姦是原配與第三者共同造成的事實,為何可以只對第三者提告?這點也是很奇怪。
被刺一刀的痛
不會比被枕邊人背叛的痛來的容易恢復
與其找黑道報復
或是抓他去菜市場洗門風
那只會有更多的社會案件
而且一般守法的老百姓也不會用非法手段報復
目前有政府為他們用合情合理合法的方式為他們裁決
這是比較符合社會期待的
而且本來婚姻就應該受社會道德和法律的限制
結婚時的誓言你不能竭盡所能的履行
那還不如像幾位大大所說的離婚好了



免責聲明:我是開玩笑的,別認真。
makenaide wrote:
通姦除罪化,除的是刑...(恕刪)
不用說教育差不差... 教育高的... 搞通姦也不落人後。

法律因人因地因因時而定... 假如大部分人... 覺個還要有刑事上的責任... 為何不可?為什麼一定要廢?

與其到處講要廢... 為什麼不去宣導不要通姦... 那會害多少家庭破碎?

一直要去保障... 因私慾害人家庭破碎的通姦者是何故?為自己將來鋪路嗎?
so 所以你現在是要幫女權團體解套嗎
還是你要制定適用於女性的通姦罪
凡女性通姦無罪,男性一律入監服刑

31%跟25%半斤八兩吧,不知道有何好講
考量以後社會越來越開放,男性受害者可能會
越來越高,真正的受害者是誰還不曉得勒
法律的制定應該是要維護善良風俗
而不是要幫特定團體解套,居心可議
基本上 婚姻用證書就是一件錯誤的事情了,

妄想用一張證書來證明兩個人的情感,

來了,有沒有證書又有什麼差別,

離了,證書只是造成更痛苦的傷害..

感情不和,都已經貌和神離了,一方卻死都不肯簽下離婚證書..

難道要另一個人一輩子守活寡??..

爛法早就該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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