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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單親媽的心情~我只想看小孩

DCJME wrote:
婚姻就是犧牲呀! 樓主選擇不想犧牲自己,所以犧牲孩子,選擇離婚就是選擇拋棄妳行使母親的親權了。不好意思我必須要這樣說。...(恕刪)

如果婚姻是犧牲
那些面對家暴的男女,該做甚麼樣的犧牲才能得到他們想要的婚姻與家庭?
如果離婚就是拋棄行使親權
那麼扶養小孩的那一方為什麼仍舊擁有?

這裡要鄭重說明一點
法律無法拋棄親權
親權是依靠血緣關係建立的
非法律能制約的部分
法律能規範的
都是一些扶養,監護,繼承等的
親權部分是無法剝奪的
共同監護下的孩子屬於共同的責任
沒有一方有權利限制

上面有人提到教養的問題
那是法律無法規範的部分

姑且不論對錯
孩子的母親確實擁有孩子的監護權力
可進行探視而不受前夫家約束
惟進行探視時間地點可協議進行
不可擅入前夫家

至於前因後果,我沒看
就法律的角度而言,樓主並沒有太大的問題

最後再提到
婚姻關係並非以犧牲作為基礎條件
若是存在著這樣的觀念與想法
那就真的太可悲了
人不是為了犧牲而走入婚姻的
拳頭不夠大 wrote:
...(恕刪)人不是為了犧牲而走入婚姻的


婚姻其實就是一種犧牲與奉獻,問題是現今社會沒有幾個人願意這麼做,因為很多人的婚姻生活都馬在斤斤計較。舉例來說,現在有些(甚至更多)女人不燒飯、不做家事,家裡的花銷都讓老公支付,自己賺的錢要嘛拿回娘家、要嘛自己花用。請問這種婚姻能白頭偕老()嗎?

加上臉書高漲了自我意識,媒體的負面報導讓很多男女都沒了貞操觀念,造成夫妻之間少有包容與忍讓,所以全世界很多國家的離婚率都很高啊!


各位01的版大,先感謝各位對此件事的關心
我就是此事當事之一,俗稱前夫,本來不想回覆此篇發文,但妳已經危害到我家人的名譽,我必須澄清
第1.妳要怎麼做那是妳個人的問題,我現在只想好好照顧撫養女兒

第2.不回覆妳不代表我允許妳繼續用謊言攻擊我家

第3.當初離婚協議書寫的很清楚,妳若想帶女兒出門或過夜,必須由我答應,妳也簽名蓋章了

第4.離婚協議書上我並沒有限制妳來看小孩的時間,已經是對妳最大的包容了

第5.我家並沒有不讓妳看小孩,小孩早上睡覺,中下午會被我媽帶去家裡的工廠,因為那邊有足夠的空間讓她活動,假日我爸偶爾會帶孫子到處遊山玩水享受天倫之樂,妳來都臨時打電話來,試問我家有必要隨時隨地的等妳電話嗎?我家不是妳家的廚房,說來就來說走就走

第6.我有權力保護我女兒的絕對安全,妳若帶出去,我不敢保證妳男朋友會怎麼對待我的小孩,畢竟這類的社會案件太多了

第7.從離婚至今,妳有給小孩買過半罐奶粉或半包尿布嗎?妳有付過小孩任何的教育費用嗎?寧願拿著我爸給妳的生活費帶著男朋友旅遊泡溫泉

第8.按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規定,直系血親彼此間互負扶養義務。故父母子女間依法令對於對方有扶助、養育、保護責任,如子女遺棄父母或父母遺棄子女,或不提供生存所需之扶助、養育或保護,令其生命發生危險者,依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係子女違反前揭規定,依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規定:「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如未達發生生命危險之程度,被遺棄之一方如不能維持生活(如為子女,尚須無謀生能力),得向對方訴請給付扶養費
根據上述條例我可以控訴妳棄養,剝奪妳監護權,探視權,減少或限制探視時間

第9.妳要交幾個小王或在01上尋找不知情的鄉民給妳安慰那是妳個人的操行問題跟我無關,但我會保留法律追訴權,法律講求證據,有理走遍天下,無理寸步難行

第10.妳真的要告那就來吧!監護權會依據1.家庭背景2.經濟能力3.環境因素4.個人品行及周遭因素判定,我樣樣都優越與妳,縱使妳有原民會幫忙,我未必輸妳

joshwang wrote:
婚姻其實就是一種犧牲與奉獻

你是為了犧牲而走入婚姻
還是為了共同的未來

有時候可悲的不是為婚姻犧牲的人們
而是我們的社會教導我們要為婚姻犧牲
ken2013145 wrote:
第10.妳真的要告那就來吧!監護權會依據1.家庭背景2.經濟能力3.環境因素4.個人品行及周遭因素判定,我樣樣都優越與妳,縱使妳有原民會幫忙,我未必輸妳...(恕刪)

正主出現了

fw0308 wrote:
朋友替朋友說話是正常...(恕刪)

= =a.......
沒有人可以阻擋妳身為一個母親的任何權益跟義務!
即使是現任的男友或老公亦同.畢竟孩子是妳的骨肉
可是......
幼子何辜?
對於已經身為父母的你們雙方我想你們不可能不知道!
而現在.不管你們願不願意.戰火已經燒到孩子了.你們還在那白目= =
就真的是欠罵了

提供一個長輩的案例給樓主跟各位參考.這才是最佳典範!
案例:
某位男性長輩當年結婚因為日子不好過.時常因為經濟問題跟另一半吵架.
老爸當年也是為了此事焦頭爛額(老爸是長子.該長輩是他親弟弟).
我當時雖小.但也大概知道= ="
最後.在堂弟三歲那一年.兩人協議離婚.老爸當證人
之後有幾年的時間長輩跟前妻兩人不太往來.可是在事業上又有相當程度的彼此專業需要.
因此在工作上還算有互助.而該堂弟則因為後天性小兒麻痺導致有一隻腳日漸萎縮.
(應該是某次發燒導致.那次滿嚴重的= =)
由於發現的有點晚.為了此事.夫妻倆第一次破冰共同協商此事.
此時兩人的事業也上了軌道.
他們決定先替兒子開刀作矯正.而兩人關係也從此次開始漸漸好轉.
堂弟的腳雖然無法跟正常人一樣.但只要不劇烈運動還是可以正常行走(他免役= =)
甚至日後還生下了小時候最黏我.長大後還會飛撲我的堂妹

至今.他們依舊是離婚關係.但實質上已經恢復恩愛關係!
也正因為他們是一路苦過來的.所以會更珍惜吧
堂弟不知道嗎?
其實他都知道.只是不願意再增加父母負擔沒有多說什麼.他也很爭氣.現在是醫生
堂妹現在應該在準備考研究所了吧?
=======================================
當然!
其中的過程跟爭執是我所不知道的自然也就沒有多做說明.
也可以推測出這種折磨確實非一般!
但...
樓主.妳自認能做到這樣嗎?
這可不是字打一打就算了= =
要面對的一切遠超出你想像!

這世界上能對孩子構成真正威脅的只有父母.也只有父母是孩子的堡壘(部分特殊家庭扣除= =)
大人所謂的保護...對孩子真的是保護嗎?
這才是妳跟前夫要商議的問題.不是一堆啪拉啪拉的= =
君問歸期未有期.巴山夜雨漲秋池.何當共剪西窗燭.卻話巴山夜雨時!

拳頭不夠大 wrote:
正主出現了...(恕刪)

唉......
很難說啦
最終也只能給當事人自己去處理.我們又不是法官
君問歸期未有期.巴山夜雨漲秋池.何當共剪西窗燭.卻話巴山夜雨時!
共同監護你的權利並不比前妻大~你並不能[限制]她任何東西..只能彼此有共識..

因為你不在.她最大~你父母幫的了你一時..幫不了一世...


ken2013145 wrote:
各位01的版大,先感謝各位對此件事的關心
我就是此事當事之一,俗稱前夫,本來不想回覆此篇發文,但妳已經危害到我家人的名譽,我必須澄清
第1.妳要怎麼做那是妳個人的問題,我現在只想好好照顧撫養女兒

第2.不回覆妳不代表我允許妳繼續用謊言攻擊我家

第3.當初離婚協議書寫的很清楚,妳若想帶女兒出門或過夜,必須由我答應,妳也簽名蓋章了

第4.離婚協議書上我並沒有限制妳來看小孩的時間,已經是對妳最大的包容了

第5.我家並沒有不讓妳看小孩,小孩早上睡覺,中下午會被我媽帶去家裡的工廠,因為那邊有足夠的空間讓她活動,假日我爸偶爾會帶孫子到處遊山玩水享受天倫之樂,妳來都臨時打電話來,試問我家有必要隨時隨地的等妳電話嗎?我家不是妳家的廚房,說來就來說走就走

第6.我有權力保護我女兒的絕對安全,妳若帶出去,我不敢保證妳男朋友會怎麼對待我的小孩,畢竟這類的社會案件太多了

第7.從離婚至今,妳有給小孩買過半罐奶粉或半包尿布嗎?妳有付過小孩任何的教育費用嗎?寧願拿著我爸給妳的生活費帶著男朋友旅遊泡溫泉

第8.按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規定,直系血親彼此間互負扶養義務。故父母子女間依法令對於對方有扶助、養育、保護責任,如子女遺棄父母或父母遺棄子女,或不提供生存所需之扶助、養育或保護,令其生命發生危險者,依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係子女違反前揭規定,依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規定:「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如未達發生生命危險之程度,被遺棄之一方如不能維持生活(如為子女,尚須無謀生能力),得向對方訴請給付扶養費
根據上述條例我可以控訴妳棄養,剝奪妳監護權,探視權,減少或限制探視時間

第9.妳要交幾個小王或在01上尋找不知情的鄉民給妳安慰那是妳個人的操行問題跟我無關,但我會保留法律追訴權,法律講求證據,有理走遍天下,無理寸步難行

第10.妳真的要告那就來吧!監護權會依據1.家庭背景2.經濟能力3.環境因素4.個人品行及周遭因素判定,我樣樣都優越與妳,縱使妳有原民會幫忙,我未必輸妳
龍癡癡地著望著魔羯半响,手上抱得更緊,低聲道:「妳的臉紅得真好看……。」
ken2013145 wrote:
各位01的版大,先感謝各位對此件事的關心
我就是此事當事之一,俗稱前夫,本來不想回覆此篇發文,但妳已經危害到我家人的名譽,我必須澄清
第1.妳要怎麼做那是妳個人的問題,我現在只想好好照顧撫養女兒

第2.不回覆妳不代表我允許妳繼續用謊言攻擊我家

第3.當初離婚協議書寫的很清楚,妳若想帶女兒出門或過夜,必須由我答應,妳也簽名蓋章了

第4.離婚協議書上我並沒有限制妳來看小孩的時間,已經是對妳最大的包容了

第5.我家並沒有不讓妳看小孩,小孩早上睡覺,中下午會被我媽帶去家裡的工廠,因為那邊有足夠的空間讓她活動,假日我爸偶爾會帶孫子到處遊山玩水享受天倫之樂,妳來都臨時打電話來,試問我家有必要隨時隨地的等妳電話嗎?我家不是妳家的廚房,說來就來說走就走

第6.我有權力保護我女兒的絕對安全,妳若帶出去,我不敢保證妳男朋友會怎麼對待我的小孩,畢竟這類的社會案件太多了

第7.從離婚至今,妳有給小孩買過半罐奶粉或半包尿布嗎?妳有付過小孩任何的教育費用嗎?寧願拿著我爸給妳的生活費帶著男朋友旅遊泡溫泉

第8.按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規定,直系血親彼此間互負扶養義務。故父母子女間依法令對於對方有扶助、養育、保護責任,如子女遺棄父母或父母遺棄子女,或不提供生存所需之扶助、養育或保護,令其生命發生危險者,依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係子女違反前揭規定,依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規定:「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如未達發生生命危險之程度,被遺棄之一方如不能維持生活(如為子女,尚須無謀生能力),得向對方訴請給付扶養費
根據上述條例我可以控訴妳棄養,剝奪妳監護權,探視權,減少或限制探視時間

第9.妳要交幾個小王或在01上尋找不知情的鄉民給妳安慰那是妳個人的操行問題跟我無關,但我會保留法律追訴權,法律講求證據,有理走遍天下,無理寸步難行

第10.妳真的要告那就來吧!監護權會依據1.家庭背景2.經濟能力3.環境因素4.個人品行及周遭因素判定,我樣樣都優越與妳,縱使妳有原民會幫忙,我未必輸妳

...(恕刪)


小弟比較認同ken大大的說法。

至於樓主她,看看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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