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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媒體太客氣了
什麼法官判斷力不足正是法官要的結果
很多法官都有白手套,也就是司法黃牛在配合
你案子到他手上就會有人跟你接洽
談好價碼就輕鬆帶過
這八成是黃牛配合的多,錢已經收了
又怕不這樣判被家屬揪出來,還是黃牛拱出以前的事當邀挾
才會這節骨眼還這樣搞
你們真的這樣天真以為法官都豬嗎
他們買豪宅開名車的時候算的比你我還精明
媒體罵錯方向
聰明的直接去調查他或是妻子子女資產
八成都會有斬獲
這種法官不是笨
含金量太高
我們越說他笨,越說他不食人間煙火他越高興
因為他怕的事實被越帶越遠
據說....在遙遠的東方上有一個小島...
這個小島上的一個"強者我朋友"說:他年輕時由於小時候的朋友們常常作姦犯科,又因為"強者我朋友"是乖乖牌,因此常常被這些朋友拜託去做一些"證人".因此有了些出入些法庭的經驗.看官們可不知道,"強者我朋友"說這些法官的官威可大了,明明是該辯方律師說話的時候,法官(女)居然在法庭上公然斥喝:我有叫你講那麼多嗎?你給我閉嘴!還有公然在庭上要求:我看這個被告態度良好,那誰誰誰,驗尿的檢體就寫不見了,查無吸食的證據,這可是毒販耶!搞到最後連吸食的罪都沒有,就只判一個"非法持有".

後來"強者我朋友"出社會後,偶爾跟這些人出去後,他們才說:在這個小島,所謂的名律師大律師,根本跟你的法律專業和素養無關,最重要的是律師本身的人脈和關係要夠,只要認識的法官檢察官夠多夠麻吉(麻到人家敢跟你拿),那就算你的口才跟兩百塊一樣,你還是能風光的成為"大律師".所以說:庭外的"準備功夫"永遠比庭內多~這句話真是至理名言啊~

LS65 wrote:
我想大家在意的是~~引用法條引用到最後 .........這些人到底判了什麼罪?????...(恕刪)


就無罪啊... 反正肇事逃逸都無罪了,
還能有什麼罪? 我們可是人權國家A!
沒有知識也要有常識 沒有常識就去演新聞
m531215 wrote:
最高法院刑八庭認為,...(恕刪)


這種人不配當法官!
台灣就是有這種人!
台灣才會那個亂!

這個加害者,更不是關個幾年就算了!
應該是要遊街,判死刑
k2 wrote:
法律上說的無罪推定論,
是說一個人在沒有證明其有罪之前,應該視其為無罪,
為何在侵犯性自主權上,沒有證明受害者有不意願前,
視其為不反對。


其實「沒有證明受害者有不意願前,視其為不反對。」是結論、結果,不是原因!

「無罪推定」就是要以被告立場去看,而不是被害人的立場,

檢察官必須證明被告「確實」「有」「違反被害人的意願」才能定被告的罪,

當沒有辦法證明被告「有」「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情況下,只能推定被告無罪!

簡單的說,你可以假設被害人「同意」、「未同意」、「未反對」、「反對」的情況,

這當中只有「反對」才能算是「違反被害人意願」,

如果不能證明被害人「反對」,就只能推定被告無罪。
紫色遊魂 wrote:
...(恕刪)
簡單的說,你可以假設被害人「同意」、「未同意」、「未反對」、「反對」的情況,
這當中只有「反對」才能算是「違反被害人意願」,
如果不能證明被害人「反對」,就只能推定被告無罪。

不知道檢察官會不會去問被謀殺的死者,砍了你有沒有違反你的意願。

這讓我想起一個網路傳到濫的笑話。

記者:我們現在來到分屍案現場。
記者:「請問這個分屍案是自殺還是他殺???」
檢察官:「我們不排除他有自殺的可能...」
k2 wrote:

這讓我想起一個網路傳到濫的笑話。

記者:我們現在來到分屍案現場。
記者:「請問這個分屍案是自殺還是他殺???」
檢察官:「我們不排除他有自殺的可能...」)


我不覺得有什麼好笑耶


案情尚未明朗前,
檢警依照準則本來就不能當場排除任何"可能性"

先他殺而分屍
或者先自殺又被分屍

所有的可能性在調查展開之前本來就不能論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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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哈啦

只是善意第三人,只有幾篇說得通澈,其它只是...(點點點)
司法官們應該反省的是自己是否已經陷入知識的傲慢,

從討論區中還是可以發現有類似"寫稿的人根本不懂法律...", "這是不懂法律的人在說的..."這種論點.

舉例來說好了, 我今天賣了一個產品給客戶, 結果客戶不會用, 回來問我, 而我試了一下沒問題, 就告訴

客戶"產品沒問題, 是你不會用", 或是回答說"你到底有沒有大學畢業阿, 不會自己找書來看阿, XX理論

第幾頁第幾行寫得很清楚阿"或是"這個產品不是給不懂的人用的", 相信我很快就沒有生意了.

今天司法官們坐領高薪, 出了問題就推給法律見解或是立法錯誤, 似乎很難令人信服, 一方面告訴大家

法律有其強制性, 不是可以隨意捏扁搓圓的, 另一方面又告訴大家法律是有彈性的, 不同解釋會有不同結果.

最後乾脆丟下一句"你們都不懂啦, 回去多念書吧", 這樣是高級公僕服務人民的態度嗎?

出了事互相串證, 官官相護, 對外一律以"這不是法律用語"或"這是個案"就可以撇個一乾二淨,

最妙的是可以定義自己的工作, 自我感覺良好的不斷告訴自己我其實是個好官, 只是你們不懂我而已...

繼續依照自己的見解判下一個又一個的案子.

還可以領錢領到死, 我不知道還有什麼工作比這更好的...

最可笑的是一群大法官, 解釋出來的法律公告比小學生寫的文章還不如, 沒人看得懂, 那還需要公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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