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s1013 wrote:
我一再表示,我對同性伴侶關係立法投贊成票,不過我不認為同性戀是正常的。因為這樣,我被許多人砲擊。意思是,只要不認為同性戀是正常的,就是歧視。我想請問一下,你認為連體嬰、腦性麻痺是正常的嗎? 那你認為你有歧視他們嗎? 我贊成同性關係的理由很簡單,雖然我不認為是正常,但是我認為你們仍是完整的行為人,有自行選擇伴侶的權利。
...(恕刪)
如果伴侶法的保障內容完全等同於婚姻法,那為什麼一定要另立伴侶法?
不就是因為你認為同性的結合不符合(或者是褻瀆)『婚姻』的神聖性?
這種觀念真的在我眼裡就是一種歧視,因為同性戀不是『正常』的,
所以同性戀不可以跟『正常(異性戀)』人一樣擁有神聖的婚姻。
伴侶法應該是保留給同居的人使用,無論性別、性向甚至無論是否有類婚姻關係的人,
認定彼此有共同生活的事實且願意給對方提供一定的權利與義務的人。
但是同性婚姻追求的不只是伴侶法,而是同樣平等的婚姻權,
我相信即使在你眼中『婚姻權』也絕對不同於『伴侶法』(如果相同你就不會認為婚姻是僅能保留給一男一女的珍貴神聖關係),
而這也是為什麼很多支持者堅持不只要伴侶法更要同性婚姻合法的原因之一。
另外如果你有種請去大馬路上大喊『殘障者不是正常人』試試看,你會不會覺得你會被控告歧視?
fs1013 wrote:
可是我有疑問,照這樣的定義,那給原住民學生考試加分也是歧視? 選立委、議員婦女保障名額是歧視? 按 chronowave 兄所謂權威的解釋,這些辦法都違憲? 美國有多州給予印地安保留區開賭場及賣煙火的特權,也是歧視? 這些都算 "不同的對待"、“不公平對待”。
我認為,這些是社會大眾對於社會弱勢團體有了認知及關懷,給予的 “優待”。問題是,有些被優待的對象,仍然認為這些優待是侮辱了他們,是社會強勢歧視他們的表現。
請問在一些公共場所最便利的停車位都是保留給殘障車位,請問你認為這是否是歧視?
兩件完全不相關的東西完全被你混在一起講...
這些保留名額或是優待是因為有些人天生的起跑點就比大多數人來的落後,
如果沒有提供補助這些人很容易就一直停留在社會經濟階層底層很難有翻身的機會。
這是由政府出面伸手拉他們一把,讓天生比較弱勢的人能有與社會大多數人有相同的競爭機會。
但是禁止同性婚姻或者是認為同性戀不應該被社會大眾認同則是完全相反的情況,
即使他們一樣繳了稅,一樣努力工作,從小生活別說優待,別被罷凌或是歧視就要偷笑了,
請問兩者如何相提並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