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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同性婚姻,身為反對者的你是為何而反對?


加藤老鵰 wrote:
關於這種調查數據的解...

我一位朋友的母親在我們看來可說是完全符合具有”相信同性戀者應該擁有平等的權利”信念這定義下的開明人士,但是當她兒子要公開舉行婚禮時,她崩潰了,她叫他出國去辦,不要在台灣,怕招物議.(恕刪)


所以這也顯示出法制化承認同性婚姻的重要性,除了符合平權精神之外,也可以移風易俗,讓更多的人接受,這樣這位母親就不致於遭受太大的壓力。

為人父母誰不願意自己的小孩能夠得到幸福呢?其實很多同性婚姻的支持者,都是這些父母親,看著自己的小孩被他人打壓歧視,就算找到愛情也不被眾人祝福,心裡其實都是很難過的。可能這些父母親一開始也無法接受同性戀,但是久了也會發現其實同性戀也沒有什麼不同,一樣也應該有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自己的小孩,就開始會站出來爭取同性戀者的權益了。
No day but today!

加藤老鵰 wrote:
關於這種調查數據的解...(恕刪)



加藤老鵰 wrote:
關於這種調查數據的解...

我一位朋友的母親在我們看來可說是完全符合具有”相信同性戀者應該擁有平等的權利”信念這定義下的開明人士,但是當她兒子要公開舉行婚禮時,她崩潰了,她叫他出國去辦,不要在台灣,怕招物議.(恕刪)


所以這也顯示出法制化承認同性婚姻的重要性,除了符合平權精神之外,也可以移風易俗,讓更多的人接受,這樣這位母親就不致於遭受太大的壓力。

為人父母誰不願意自己的小孩能夠得到幸福呢?其實很多同性婚姻的支持者,都是這些父母親,看著自己的小孩被他人打壓歧視,就算找到愛情也不被眾人祝福,心裡其實都是很難過的。可能這些父母親一開始也無法接受同性戀,但是久了也會發現其實同性戀也沒有什麼不同,一樣也應該有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自己的小孩,就開始會站出來爭取同性戀者的權益了。
No day but today!
我覺的同性戀追求婚姻合法化
只是要求在社會上 有和其它性取向的人
一樣的待遇而已
又或者 是一種性別的認同
絕非它們要求一定要合法化
況且
不知各位有沒有想過
當異性戀情侶大方曬恩愛時
同性戀只能躲躲藏藏
連家人都不能見?

我不覺得這不全然是個法律問題
是心理及道德上的觀念問題罷了

我有位朋友 她是同性戀
當他跟家人出櫃時
她被爸媽家暴
腿硬生生被她爸爸的酒瓶打斷
你們說 她們有什麼辦法立足?

應該說
若他們可以 他們也會想當大家口中的正常人
當一個可以好好愛人 受到大家肯定的異性戀
但問題在於 要他們愛一個不屬於自己的異性
不可能

有位朋友也是 他是男同性戀
但是在父母的壓力下 只能和一個自己不喜歡的女人結婚
至今仍未生子 卻交了一個地下情夫

所以 我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
1. 同性戀者可以得到相同的待遇
2. 同性戀們不會耽誤異性的愛情
3. 此事在台灣可以稍微平息下來

Alan蔡蔡子 wrote:
我覺的同性戀追求婚姻...(恕刪)

如果婚姻成立
通姦罪一類法案
還有
性騷擾法案也要同時更新

絕情谷底有情人

wrote:
如果婚姻成立
通姦罪一類法案
還有


同時更新又如何?
不會不好啊
這樣不就是所謂人人平等?

絕情谷底有情人

wrote:
如果婚姻成立
通姦罪一類法案
還有
性騷擾法案也要同時更新
...(恕刪)


目前台灣的判例很有趣,
基本上若是婚姻中的一方與他人發生同性間的性行為是不能以刑法的通姦罪(妨礙家庭)來提告,
因為目前台灣的婚姻法只適用於一男一女,
所以通姦行為也就只限發生於一男一女才適用。

所以若是同性婚姻通過,
上面的不合理狀況基本上就算被破除了。

至於同性間的性騷擾我印象中是會成立的,
因為性騷擾的認定並沒有規定只限於異性間。
好奇一點 請同性戀者回答

如果一對男同 和一對女同

男同裡的0號去整形為女生 你還會愛他嗎?

女同裡的1號去整形為男生 妳還會愛她嗎?
這首詩是用在被迫害者而不是加害者吧
k-01 wrote:
我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恕刪)
_kazkaz wrote:
這首詩是用在被迫害者...(恕刪)


誰是迫害者誰是被迫害者,一時也看不出來,不然也 Martin Niemoller也不用寫這樣的話出來.

(這邊還有一樓,別忘了回報阿! 剩下你們就可以說沒有人反對了01大家都贊成呢!)
這問題的主體是甚麼?
講穿了,到最後就是財產權與代理權的問題。
一對伴侶(我管你是同性還是異性),在其中之一死亡後,存留的另一人對死者的遺產有優先繼承權,前提呢,就是婚姻!同樣的,在婚姻中,一個人面對無法簽署手術或放棄急救同意書時,除卻直系血親外就是配偶,在法律上有權代他簽署。
所以,同性伴侶如果面對這兩個問題,在法律上一點保障都沒有。
但,推到極致,如果異性才能結婚是個落伍的觀念,試問為何不直接說結婚就是落伍的觀念呢?
我們假設一對異性戀人相伴一生(兩人無子女但有平常都不聯繫的旁系血親),但就是不去結婚登記,法律上他們就沒有婚姻關係,那麼如果有一天這對戀人之一車禍重傷昏迷,送醫急救,那麼誰能替此人處理醫療問題?一旦該員死亡,這時旁系血親跳出來,要求繼承遺產,對存留的人公平嗎?把異性戀人換成同性伴侶,法律上的結果也是一樣,讓人抓狂!
社會形態的改變,同志只是其一。
在自然面,我並不贊成同性戀,但認為沒有人可以忽略以同性戀(雙性戀.....等)為性傾向的任何人的任何權利。
法律走得很慢,要應付社會變遷也不容易。
要有所主張,就切中要點。太"多元"了,社會的主流體系也未必能理解跟接受。
況且,我也認為,這是房門關起來你要怎麼玩的事。甚麼都搞大來玩,那麼哪天格雷們要不要上一下街頭爭取些甚麼呢?
這,我很好奇。
愛,要有自私的成分;所謂無私的愛,其實是絕對自私的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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