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姑且不論是否最後他們是否要結婚生子...
生下有基因缺陷的小孩 前提還是在父母本身 如果不是近親 但都帶有缺陷基因 一樣也有機會...
難道各位有聽說過 婚前健檢可以不是近親就不用作的道理嗎...
就算是近親 沒有嚴重的基因缺陷 又何來擔心生下有問題的小孩...
重點還是在 真的要生小孩之前要去作檢查...但是這跟要不要結婚是兩碼子事...
至於能不能結得成 我想還是看雙方家長的意思...
因為樓上也提過 如果真的不合法 會失效的前提就是有人糾舉...那第一個去糾舉的大概就會是雙方家人...
先討論看看吧...單純個人的立場是 你們是否相愛比較重要...
不然.....
不結婚也行...以後保持X友關係也可以........

2007/01/21 21:58
高雄市一名知名蕭姓骨科醫師和自己的堂姑結婚,卻在3年前才訴請法院判決婚姻無效,則:
一、何謂直系血親?何謂旁系血親?
二、親等如何計算?
三、醫生與其妻之婚姻關係是否有效?
四、所生三個子女之身分?
真實版神鵰俠侶 高雄醫師娶堂姑 20年婚姻無效收場
2007/01/21 15:53
記者吳錫河、崔文沛/高雄報導 /轉貼自東森新聞報
真是離譜!結婚將近20年才知道婚姻無效,高雄市一名知名蕭姓骨科醫師和自己的堂姑結婚,卻在3年前才訴請法院判決婚姻無效,名醫推說結婚時並不知道近親結婚是無效婚姻,不過外界議論紛紛,都說是醫師搞外遇為了要離婚才鬧上法院。蕭姓骨科名醫還沒有離婚前的住處,現在只剩下前妻和三個小孩住在裡面,夫妻倆過去的生活可是非常恩愛,直到兩三年前夫妻倆經常爭吵,還一度鬧上警局。
【圖例】
醫生的爺爺(D)→醫生的爸爸(C)→醫生(A)
醫生的曾祖父(F)
醫生的老丈人(E)→醫生的老婆(B)
上例中,醫生的爺爺和老丈人是親兄弟,論輩份醫生要叫老婆堂姑姑,為便於說明,以A、B、C、D、E、F代表新聞中之人物,並分析如下:
一、何謂直系血親?何謂旁系血親?
依據民法第967條第1項:「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同條第2項:「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可知,與出生關係有關的都是直系血親,例如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都是直系血親,但一般人常會誤認自己的外祖父、母,與自己是旁系血親,是嚴重的錯誤!
就上圖而言:
1. F-D-C-A都具有出生關係(F生D,D生C,C生A),屬於「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都是直系血親。
2. F-E-B也都具有出生關係(F生E,E生B),也都是直系血親。
3.但是,D-C-A與E-B之間就非直系血親,而屬於與己身出於同源(同一F所生)之血親,因此D-C-A與E-B之間應屬旁系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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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親等如何計算?
其次,依據民法第968條:「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從已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因此:
1. F-D、 D-C、C-A、F-E、E-B之間,各為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2. 但D與E同源於F所生,因此D與E是兄弟,屬旁系血親,由D算至F再算至E,應為二親等,是D與E應屬二親等之旁系血親(同輩份)。
3. 同理,本案中之醫生(A)與其妻(B)之間,同源於F所生,屬旁系血親,由A算至C ,C算至D,D算至 F,再由F算至E,E算至B,應為五親等,但F為B二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F為A三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因此B大A一輩, B為A五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
三、醫生(A)與其妻(B)之婚姻關係是否有效?
依據民法第983條第1項:「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一 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二 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三 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第2項:「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第3項:「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可知,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不得結婚,本案中醫生(A)與其妻(B)為五親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範圍以內,因此不得結婚。再依民法第988條:「結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一 不具備第982條第1項之方式者。二 違反第983條或第985條之規定者。」之規定,得出醫生(A)與其妻(B)婚姻無效之結果。
四、醫生(A)與其B(自本段落起,B不稱醫生A之妻)所生三個子女之身分?
民法上所稱之無效,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屬自始、當然、確定不發生效力,那如果A與B婚姻關係經法院確認無效(本來就無效,法院只是加以確認而已),那生之三個子女不就變成非婚生子女(民法第1061條之反面推論,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反之,若無婚姻關係,所生子女則為非婚生子女)?如果醫生A因故死亡,該三個子女以及B對醫生A之財產有無繼承權?均將成為問題。
法律為解決因父母婚姻無效所衍生非婚生子女之問題,有解套方法。依據民法第1065條第1項:「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第2項:「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之規定,可知:
1. 雖然醫生A以及B婚姻無效,但醫生A曾與B及該三個子女共同生活過,應有經生父撫育之事實,因此該三個子女經生父(醫生A)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準此,該三個子女對於醫生A而言,仍屬婚生子女(準婚生子女)。若醫生A因故死亡,該三個子女對醫生A之財產有繼承權。
2. 該三個子女本為B所生,依據民法第1065條第2項之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B)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因此,該三個子女對於B而言,仍屬婚生子女(準婚生子女)。若B因故死亡,該三個子女對B之財產有繼承權。
3. 醫生A以及B因婚姻無效,相互之間非配偶關係,其一人若因故死亡,他方並無繼承權。
參考法條
民法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 父母。
三 兄弟姊妹。
四 祖父母。
上述新聞之全文如下:
真實版神鵰俠侶 高雄醫師娶堂姑 20年婚姻無效收場
2007/01/21 15:53
記者吳錫河、崔文沛/高雄報導
真是離譜!結婚將近20年才知道婚姻無效,高雄市一名知名蕭姓骨科醫師和自己的堂姑結婚,卻在3年前才訴請法院判決婚姻無效,名醫推說結婚時並不知道近親結婚是無效婚姻,不過外界議論紛紛,都說是醫師搞外遇為了要離婚才鬧上法院。
蕭姓骨科名醫還沒有離婚前的住處,現在只剩下前妻和三個小孩住在裡面,夫妻倆過去的生活可是非常恩愛,直到兩三年前夫妻倆經常爭吵,還一度鬧上警局。
一名鄰居指出:「(醫生)很久沒住在這,在最後要搬出去之前時常吵架,之前很好,後來老婆還有聲請家暴。」
名醫不但搬出房子,還一狀告上法院訴請婚姻無效,原來他們夫妻倆是同宗,醫生的爺爺和老丈人是親兄弟,論輩份醫生要叫老婆堂姑姑,根據民法九八三條規定,六親等內的旁系血親不得結婚。
律師連立堅表示:「他們是共同的祖先,他跟他的曾祖父有三代,那他的堂姑和曾祖父,曾祖父是她的祖父,是兩個世代,二加三就是五。」
20年前,名醫還是年輕的醫學生,為了愛情不顧一切,和自己的堂姑姑相戀結婚,20年後成了名醫,卻對這段婚姻反悔對簿公堂,恐怕是兩人當初也始料為及。
地方中心/南部綜合報導
近親通婚國內法律上不允許,從優生保健角度來看,醫師也警告近親結婚容易產下有遺傳性疾病的後代!近親結婚會讓某些體隱性的遺傳疾病容易顯現,這類疾病像是兔唇、或是智能不足,因為同時要有兩個基因異常才會致病,因此特別容易在近親結婚中出現。
醫師娶堂姑,能不能得到眾人的祝福?答案是否定的,律師連立堅表示:「只要是六親等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的話就是無效,不會因為時間的長短,有任何的改變,換句話說,20年甚至是50年,也都是無效。」
法律規定六親等內不得通婚,甚至連以前社會常見的表兄妹通婚,也就是四親等內的婚姻也都不具法律效力。雖然在國外因為國情不同,有些歐美國家已經逐漸解禁到三親等內可以通婚,像是法國刑法首先將近親婚姻列罰刪除,以及後來的日本、拉丁美洲國家等;另外,德國和奧地利也縮限到直系血親和二親等內旁系血親不得通婚。
連立堅表示:「如果只有優生考量的話,法律會只有限制血親之間不能通婚,不會限制姻親不能通婚,所以姻親部分是倫理考量。」
除了倫理考量,優生保健也是重要的一環,近親因為血緣近,有缺陷的基因容易顯現,有較高的機率產下遺傳性疾病的後代。生殖醫學中心醫師黃千蒼表示:「近親通婚的話,不好的基因容易呈現出來,常見的就是兔唇或是智力的問題。」
雖然現在醫學科技發達,可以透過超音波和產前檢查預防,不過還是無法做到百分之百避免。想要生個健康寶寶,醫生建議最好避免近親通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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