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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還有刑事上的通奸罪?

天使的誘惑 wrote:
我想問問幾個問題~1...(恕刪)


除了配偶欄問題之外
其餘的狀況仍然算是當事人雙方知情(惡意)
所以當然還是有可能成罪,明知女生已婚卻仍要發生,雖說人仍是動物,但還是要為行為負責!

配偶欄惡意被欺騙
行為人本身已經無法被評價為惡意
既然通姦罪無罰過失的規定,原則上應該是無罪
有法律問題歡迎免費詢問唷! smile6746@hotmail.com
The Wingman wrote:
光美國就大概有十幾州...(恕刪)


記得美國要判有沒有罪是由陪審團來投票決定~
刑度是由法官做決定~而且美國是不成文法的國家~
跟台灣不太一樣~台灣是成文法國家~犯什麼罪就要處什麼刑處多久~
這些是寫死的~大陸法系都是這樣~只有英美是不成文法~
他們會根據以往判例和犯罪的手段輕重來決定~刑期沒有固定~
量刑範圍比台灣大很多~所以他們金融犯罪都可以處無期徒刑+罰鍰~
台灣卻只是罰罰錢而已~如果有錯的話請指導一下~謝謝~
如果文明是要我們卑躬曲膝,那我就讓你們看見野蠻的驕傲。
天使的誘惑 wrote:
記得美國要判有沒有罪是由陪審團來投票決定~
刑度是由法官做決定~而且美國是不成文法的國家~
跟台灣不太一樣~台灣是成文法國家~犯什麼罪就要處什麼刑處多久~
這些是寫死的~大陸法系都是這樣~只有英美是不成文法~
他們會根據以往判例和犯罪的手段輕重來決定~刑期沒有固定~
量刑範圍比台灣大很多~所以他們金融犯罪都可以處無期徒刑+罰鍰~
台灣卻只是罰罰錢而已~如果有錯的話請指導一下~謝謝~


我也記得, 陪審團只負責決定有沒有罪
有罪的話該怎麼處罰, 還是得靠專業的法官依據法律來判斷

另外, 本篇討論的是通姦罪, 想討論金融犯罪的請另開主題
否則我會PM給ID哥請他黑了你
dougmichelle2001 wrote:
除了配偶欄問題之外其...(恕刪)


大大你看~
1.甲的老婆乙騙奸夫丙說她沒老公~身份證是偽造的~配偶欄空白~
性行為後被甲發現~怒告丙~請問丙有罪嗎?

丙是被騙的~所以無罪~


2.因甲對他的老婆乙每天酒醉後都痛扁她~乙想離婚~甲卻不要~
最後乙搬出去與丙同居~最後發生性行為~三者又有什麼刑責?

甲對乙是傷害罪~侵犯身體法益~
乙和丙是通姦罪~侵犯什麼法益?好像他們還蠻享受的~


3.甲外遇~他的老婆乙想報復甲~所以乙找丙外遇並發生性行為~
乙沒告甲~甲卻告乙和丙通姦~這社會觀感又該如何評斷?

甲外遇沒說有無通姦所以無法認定~
乙和丙是通姦罪~但是是報復甲的通姦~
外遇無法可罰~通姦卻要罰~這是在鼓勵人盡量外遇但不要通姦嗎?

再來~今天甲的老婆乙跟其他女性的性交~這又不構成通姦~
所以另一半如果是雙性戀的~不就爽很大嗎~

怎麼看都覺得通姦罪這法律很奇怪~
如果文明是要我們卑躬曲膝,那我就讓你們看見野蠻的驕傲。
天使的誘惑 wrote:
大大你看~
1.甲的老婆乙騙奸夫丙說她沒老公~身份證是偽造的~配偶欄空白~
性行為後被甲發現~怒告丙~請問丙有罪嗎?

丙是被騙的~所以無罪~

讓我插個嘴吧
這種狀況我也覺得丙是無辜的
所以我支持通姦罪不應該處罰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天使的誘惑 wrote:
2.因甲對他的老婆乙每天酒醉後都痛扁她~乙想離婚~甲卻不要~
最後乙搬出去與丙同居~最後發生性行為~三者又有什麼刑責?

甲對乙是傷害罪~侵犯身體法益~
乙和丙是通姦罪~侵犯什麼法益?好像他們還蠻享受的~

一碼歸一碼
打老婆的甲固然犯了傷害罪, 乙也不能因此作為他通姦的無罪抗辯理由

爸媽在家對小孩家暴, 所以小孩就在外面對同學霸凌勒索
小孩子這樣的行為可以無罪嗎 (假設小孩已經成年好了)

天使的誘惑 wrote:
3.甲外遇~他的老婆乙想報復甲~所以乙找丙外遇並發生性行為~
乙沒告甲~甲卻告乙和丙通姦~這社會觀感又該如何評斷?

甲外遇沒說有無通姦所以無法認定~
乙和丙是通姦罪~但是是報復甲的通姦~
外遇無法可罰~通姦卻要罰~這是在鼓勵人盡量外遇但不要通姦嗎?

外遇不上床, 頂多只能算是思想犯... 還是你認為連思想犯也要罰?
如果甲真的只是有紅顏知己, 並沒上床發生關係
乙卻為了報復跑去找丙上床炒飯, 我相信社會觀感會認為乙跟丙被告只是剛好而已

天使的誘惑 wrote:
再來~今天甲的老婆乙跟其他女性的性交~這又不構成通姦~
所以另一半如果是雙性戀的~不就爽很大嗎~

成文法的毛病就在這裡, 沒有辦法cover所有的狀況
法律上所謂性交的定義是不是只限於異性之間的性行為我不清楚
不過這種狀況我支持同性之間的通姦同樣有罪

天使的誘惑 wrote:
怎麼看都覺得通姦罪這法律很奇怪~

你為什麼不去考慮最普遍的狀況:
武大郎只是比較不會甜言蜜語, 但是卻認真工作賺錢養家
潘金蓮卻寂寞難耐跑去上了西門慶的床.....
通姦罪在這種情形下來看, 還會很奇怪嗎?


我還是想呼籲, 與其要求通姦除罪化, 不如降低離婚門檻
對現任伴侶不滿的, 水性楊花想出軌的, 拜託去離完婚再去玩個夠
這樣權利義務是不是比較能夠平衡一點?
天使的誘惑 wrote:
大大你看~1.甲的老...(恕刪)


1
法律上精神出軌無法被當證據,所以通常證據要捉姦在床才算!(證據力)
所以法律上所謂的"外遇",實務上要上床且被抓猴抓到才有可能定罪,請注意!


2
法律目前不承認同性戀有權利合法結婚,(事實上台灣司法人員還算保守),同性戀目前仍難以界定,
究竟該不該讓承認同性戀能合法結婚或領養小孩等問題,也不斷的在法律觀念中拉扯,就看法官心證...

但別以為同性戀雙性戀者真的那麼爽,
我之前認識很多,老實說他們承受的壓力可真不小
有法律問題歡迎免費詢問唷! smile6746@hotmail.com
咖啡黑元素 wrote:
你真可悲...你的婚姻只有性器......(恕刪)


謝謝指教
我的時間很寶貴
Kiwifresh wrote:
難道每個通姦的男女都要共同承擔這個51刀個案的罪嗎?
這已經偏離因果太多了吧 囧
不是每個... 但這個51刀案就是活生生的案例...

而因通姦... 家庭不合... 一方活在痛苦中... 或家庭破裂... 更是多的無法玫舉!
飛雨1974 wrote:
1.唯有個人才能掌控自已的性自主權
這沒錯... 但是為何又要去選擇婚姻生活呢... 不知道結婚... 就有相對的權利義務?

維持單身... 自由自在... 為何選擇婚姻... 又去破壞婚姻制度?

結婚... 本來就是人生大事... 要很謹慎!

真的不行... 還有離婚一途...

更不要說為了小孩... 不離婚而去搞外遇...

小孩會贊同妳因為婚姻不幸福而離婚... 卻永遠無法原諒因妳外遇而離婚!



飛雨1974 wrote:
簡單講:如果『愛情』及『家庭』需靠通姦罪來維持住假象,未免太悲哀了。
通姦罪並不是為了維持『愛情』及『家庭』... 大大搞錯了

而是為了彌補或補償或安慰... 另一方多年來的時間.. 金錢.. 感情的付出... 與內心的傷痛!
waroro wrote:
這沒錯... 但是為

通姦罪並不是為了維持『愛情』及『家庭』... 大大搞錯了

而是為了彌補或補償... 另一方多年來的時間.. 金錢.. 感情的付出... 與內心的傷痛!...(恕刪)


基本上你說的沒錯
不過你沒搞懂刑法和民法的區別
這裏沒有人支持通姦
也沒有人認為通姦是對的
你所講的彌補或補償也都對
但是那是民法應用的範圍
應不應該用刑法把通姦者關在監獄裏才是我們現在討論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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