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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跟交往的對象說「如果我們結婚,可以不要做愛嗎」

直長髮的女子 wrote:
最近跟一個男生交往...(恕刪)


全世界的網友都贊成妳的想法,但那個男人不同意,妳又如何?

但給妳一句忠告:「放過那個男的吧...」

自己的問題自己處理好嗎?為何把問題丟給無辜的男人?
直長髮的女子 wrote:
最近跟一個男生交往...(恕刪)

暸解了,他可以的,你也可以,只要不知道就好。
你只是要讓大家知道,你不是沒人要罷了。

直長髮的女子 wrote:
最近跟一個男生交往...(恕刪)


沒看完全部,但是感覺能講的都有人說了

如果怕無聊,寂寞,流浪狗之家歡迎你

人不自私天誅地滅,只是你的要求,男性可能會想:結婚不打炮,不如養條狗

這種事情...當事人倆人說好就OK,妳不必問別人~

沒什麼自不自私或應不應該,你們都同意就好


如果對方不接受就分一分而已,有什麼可激動的呢?

心大本事小,人窮嗜好多~ 巧者勞而知者憂;無能者無所求,飽食而遨遊
可以接受不做愛 先結婚再說.....反正婚後有的是機會 ..... 就算找別的女人也ok.....把別人搞大肚子再和版主訴請離婚......不履行夫妻義務..... 版主的男友沒損失 可以....恩
民法第1052條第3款就可以訴請離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Gugugu wrote:
您誤解囉只要夫妻住...(恕刪)
把你的想法對他講清楚,
他若可以接受就可以了,
如果你都不說清楚,
等結婚之後他弄半天才發現真相,
他一定會恨你一輩子的。

不要為了結婚而結婚,
找到了志同道合,身心相契合的搭檔再結婚,
沒找到也不要勉強,
不然真的是害人害己。
結論是你只是為了給"別人"有一個交代,別人不外乎是爸爸、媽媽、....這些之類的,只是為了給別人看說"我有結婚了唷",為了自己犧牲別人,還說得一口好道理,阿不就好棒棒,別自私了好嗎,放過別人好嗎~

me5888 wrote:
民法第1052條第3...(恕刪)


但這幾條都跟不履行同居義務無關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感覺樓主只是急著找一個你看起來不討厭的工具人而已,

都這年紀了還有這樣的想法,其實你本身也要蠻大的問題,

你乾脆直接跟另一半說,允許他在找一個小三好了,反正你也只是掛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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