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長髮的女子 wrote:最近跟一個男生交往...(恕刪) 全世界的網友都贊成妳的想法,但那個男人不同意,妳又如何?但給妳一句忠告:「放過那個男的吧...」自己的問題自己處理好嗎?為何把問題丟給無辜的男人?
民法第1052條第3款就可以訴請離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Gugugu wrote:您誤解囉只要夫妻住...(恕刪)
把你的想法對他講清楚,他若可以接受就可以了,如果你都不說清楚,等結婚之後他弄半天才發現真相,他一定會恨你一輩子的。不要為了結婚而結婚,找到了志同道合,身心相契合的搭檔再結婚,沒找到也不要勉強,不然真的是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