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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父母要告我

拿什麼養?
啊不就是丟給父母去處理?
你以為十九歲的人能想多遠啊
小弟的堂妹(尷尬的是堂妹和她男友都是我同班同學 ,更尷尬的是跟堂妹家住在同一條巷子)...

被家人發現二話不說馬上辦休學回家...那陣子小弟可是被長輩麼盯得滿頭包...

休學之後就沒復學 ,待在父母待的工廠工作

前陣子表妹結婚有碰到她 ,她說雖然他目前薪水高但有後悔當初因交男友而沒讀玩大學...

少了認識更多朋友的機會...



深情眼淚 wrote:
我忘了補充~我們有做...(恕刪)


造孽......
被告剛好而已
請想想拍照的目的是什麼?
你真的很愛他嗎?

那問他父母

自已需補強那裡

才能和他女兒交往

例如:考上醫學院成為醫生 或 考上會計師 或 考上司法官之類的

小弟有個朋友

就是這樣

本來他父母誓死反對

為了讓他女友的父母放心

也為了証明他有多愛她

最後 考上了 司法官

也有一個遠親

唸了 2次大學

第一次是亂七八矠的科系

同樣的情形

第二次是 醫學院醫學系

現在 當醫生

你有多愛他呢???

愛不是用嘴說說

而是付出

愛不是一起逛街 唱歌

別怪你女友的父母

而是 要怪你自已

明白嗎?

如果你真的很愛很愛他

那你就一定要

有所成就 來証明

你對他的愛

而不是 打打觜炮

要她和他同甘共苦

以遠的答案都是「我日後會賺大錢給妳過好日子」

愛 說的簡單

愛 作很困難

問你一個問題

你目前的生活費?

是父母給的

還是自已賺的?

sayhello wrote:
(民法92條-意思表示不自由),因被詐欺或脅迫(他父母說要告你)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也就是你可以撤銷其表示意思...(恕刪)


卡拜託勒!

照你說法,每個被抓姦後(怕被告)簽切結不再往來的,都無效囉? 判決很多,去翻翻看吧。

樓上有人說了,和誘是比較有可能被引用,但不必然會成立。
當時沒想那麼多~也簽名蓋章壓手印了~????????????????????

>>> 女方現在19歲,發生在4年前?就是15歲??
>>> 你不用負責嗎??
>>> 只想要做,沒想那麼多??
你連最基本的保護都做不好
也沒有簡單的法律知識
你有辦法照顧她+小孩一輩子 ?

深情眼淚 wrote:
我已經成年~女友19...(恕刪)

大家都成年人了
這只是正常的交往= =
不需要告來告去的
樓主好好想辦法去按耐溝通吧!
阿如果對方父母真的這麼不可理喻
我覺得還是早早結束......因為以後會走得更辛苦

~貓頭鷹~ wrote:
看到樓主的那段補充,我...幫順便幫樓主補充

女方父母不是要女兒拿掉小孩嗎?樓主可主張刑法§288...(恕刪)


先參考優生保健法第9條再教人家吧,何況女生還只有19歲,父母依然是法定代理人!

wielink99 wrote:
大家都成年人了這只是...(恕刪)


樓主只說女方現在19歲,本串並沒說他們幾歲開始交往,幾歲發生第一次關係。

說不定還有所隱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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