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樓的人已經說的很清楚了,醫師最有可能的是在質問護理師,為何要自做主張詢問妳請男朋友進來。醫師沒有權利質疑妳同意讓男朋友進來的決定,因為那是你的權利。但是生為醫師,他不能確定讓你男朋友進來一起聽是不是對你最好的方式。如果你希望,那麼你會主動找你男朋友進來聽。護理師不應該也不需要主動詢問你要不要找你男朋友進來。醫師會這樣,也有可能在經驗上這樣的方式可能會產生後續的糾紛。如果是你主動請你男朋友進來,那麼我想醫師也不能表示反對。另外所謂的隱私權,這是個人可以處分的權利,如果你成年了你可以決定妳的病情誰可以知道,或者決定不讓任何人知道,即便那是你的家人或配偶。你要把病歷公佈在報紙上面,我想醫師或醫院也不能表示反對。那就像妳跟任何人說,「醫生說我得了感冒一樣。」這也是將自己的隱私公開的一種行為,所以不管那個人是男朋友、女朋友、老公或老婆,在醫療隱私評價上是一樣的,這點可以從醫療法的第71條、72條看的出來第 71 條醫療機構應依其診治之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其所需費用,由病人負擔。第 72 條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因此醫院只能對病人提供病歷,也不能無故外洩。但經過病人的同意,當然是一種合法的利由。因此醫師要不要跟家人或朋友說明病情,端看病人同意或不同意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