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版者我教你一招,買房子的時候,把你匯款或出錢的證據保存好,但是房子登記在女生名下證據可以證明房子實際是你買的,最好連你如何存錢的過程都要有證據,萬一到時候離婚或是分手,女生把房子據為己有就可以告她了我說台灣的女生,真的是把不勞而獲視為理所當然,一定要欺負男生才甘願....
樓主有沒有想過啊沒接婚前買房子登記在他名下可是要算贈與歐,這可是要繳贈與稅的還有你辦了贈與後就算你有什麼匯款資料可以證明你買的那還是沒用歐,因為你已經贈與的那就是他的了,並且因為你們並沒有什麼樣的親屬關西所以你不可以主張你出的錢是你買的,因為贈與時你是意志清醒的並不是受詐騙或是脅迫歐所以已經是人家的了
tigerliu wrote:說是這樣沒錯啦但是你...(恕刪) 大多數的法官來認定這個案子,我覺得應該沒有人認為男方是完全出於自願的吧?這種民法意思表示上的不自由,在法律可能會讓法官把所有權判給真正出資的人,畢竟對於普通人而言買一棟房子很辛苦,即使雙方有默契以婚姻和愛情為前提,一但婚姻和愛情解除了,自然女方要歸還房子才符合公平正義...我沒把握將來男方打官司是否能順利拿回房子,但至少女方在道德上有嚴重的瑕疵,
要看錢是誰出的如果頭期款和貸款是一起出的那 登記在兩人名下就沒關係如果是你出的當然是登記在你名下房子 跟衣服當然不一樣如果你不登記在他名下就是不信任他那把你們家的債務通通轉到他名下然後告訴他 你會付那些貸款看他願不願意
瀟湘夜雨 wrote:開版者我教你一招,買...(恕刪) 我也覺得朋友的這招應該是行不通。如果可以的話,那所有送給分手男友/女友的東西都可以靠打官司要回來了。又沒有人拿槍抵住男方的頭要他買房子登記給女友,當然是他「自願」的呀。去告的話更好。先得要交一筆漏報的贈與稅跟罰款。還不保證能告得贏。能證明這是詐騙嗎?男女感情糾紛,相互饋贈禮物很正常吧。女方還可以說:他欺負我、耽誤我的青春,怎能把原本就是屬於我的房子給他?我看男方也只能吐血吧。
我個人認為都沒結婚就有這心態夠霸道,乾脆叫你女朋友去搶比較快,我當初結婚時說好所有費用一起分擔,小朋友出生後就不一樣了,除了奶粉錢其他開銷都變成我要付,連幫我買便當我都要自己付,,房子租金,水電,瓦斯費,網路費我還有每個月的保費6000要付,我也才兩萬多的薪水出去吃飯也是我買單,男人真命苦喔,每個月的薪水都被吸乾還不夠呢?我老婆也有工作也有薪水卻還跟我說她沒錢,天哪送小朋友去我家給我爸顧開車也要油錢耶,結婚時存三十幾萬現在也用完了,版大您好好考慮清楚吧,結婚也不代表保障啦,這樣的女人比我家這個更鴨霸,要買也偷偷買管她怎麼說,要就來不要就拉倒幹嘛讓自己找罪受,天下女人剩他一個歐,等結婚後你就知道(後悔莫及)千金難買早知道怎麼寫願上帝祝福你...............阿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