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寶 wrote:請問一下 因為 某些...(恕刪) 通常是(1)調當初的監視器,女生和你走進房間的路程,有沒有掙扎(2)女生有無開驗傷單(3)事情發生之後,女生有沒有繼續和你往來當朋友你可以調通聯記錄、表示友好的簡訊、msn紀錄等等(4)女方陳述性侵情節有沒有前後反覆你也可以警告對方,你會告她誣告罪
電信事業通信紀錄之保存期限如下:一、市內通信紀錄:最近三個月以內。二、國際及國內長途通信紀錄:最近六個月以內。三、行動通信紀錄:最近六個月以內。四、第二類電信事業通信紀錄:依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之規定。前項期限,自受理查詢日回溯起算。自己花錢去調吧!通常都會存的比這時間還久!寶`寶 wrote:我都忘記我寫什麼了都...(恕刪)
先說一句:早知如此,何必當初!!還問人家願不願意有性行為,要控制好自己呀~~但發生都發生了,在台灣性侵案件裡都是女方有利,但還是要人事物的配合呀!人(你跟女方)、事(性行為),所以缺了物(證據),是否女方有證據不曉得,但沒有的話也不可以聽她片面之詞就說你性侵,這樣會對你比較有利!祝你幸運~~
刑法第16章的相關條文請自行研究研究吧~!第 一六 章 妨害性自主罪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四、以藥劑犯之者。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八、攜帶兇器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 223 條 (刪除)第 224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224-1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225 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第 226 條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 226-1 條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第 227-1 條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第 228 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第 229 條 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 229-1 條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第 229-x 條 結論,請隨時隨地克制自己的懶叫,有需求時請開啟電腦D槽自嗨~!
誠心建議樓主有建設性,有用的回文參考一下落井下石潑冷水爬糞的,就別管他與其花時間在這裡浪費時間還是趕快起而行,去當地法律諮詢一下,諮詢又不用錢,還等什麼?這是個吃人的世界,人家已經侵門踏戶了絕不可示弱!男歡女愛,男未婚女未嫁,如果當時真的是兩情相悅,事後才來提告,真的是很可惡!趕快行動去諮詢,別在此浪費時間!就算花點錢把官司打贏,也值得!如果事實真的如你所言,那更要捍衛自己清白名譽,如只想著省錢,哪天成案敗訴,恐怕會更慘!
wtsc777 wrote:拜託喔,逛街有親密動作不代表她要讓你插,你在這邊都過不了,何況是上偵查庭。你真的要花錢律師了,個人認為有很大的機會被判有罪。...(恕刪) 放屁啦,一夜情這麼多,每個女的都提告,那告的完女方沒是提出有力證據,有罪才有鬼
tommy0931 wrote:誠心建議樓主有建設性...(恕刪) 如果當下真的是兩相情願那就沒什麼好怕的了~老話一句~法官不是白癡,提告是需要握有證據的..什麼不用錢的最貴??什麼小頭管不住大頭!!什麼早知如此??為什麼這些話都是針對"男性"然而反駁&理由&事實 就會是男性所謂的 "小氣" "是不是男人" "藉口啦"慢慢了解男性在地球中為什麼越來越可悲的原因了回正提:樓主阿~是不是硬來你自己最清楚,事實如你所說的話-你根本什麼都不用怕等者判無罪在反告誣告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