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羽翔 wrote:
政府提供機會,這是一種權利,而不是一種義務。
政府提供生育補助的誘因,是給妳有收到補助款的權利,而非要求妳生小孩的義務,
所以我反對妳的想法。
如果生子對這條法案而言不是項義務,那他所達成的執行率就是不確定性的。
今天你要執行一項政策應該是確實要讓他發生他應有的成果,
而不是讓他空於有個「可以促進生育率」的名號,卻沒有實際的作為。
先盡義務,才有資格說想要享有權利。
就好像你不繳健保費,你就沒辦法享受健保的福利是一樣的道理。
而不是先享權利,再來考慮是否應盡這則法案當初設置的初衷(也就是他們應盡的義務)。
當你有執行一個有目的性的法案時,該做的就應該是以限制條件去達成它應該達到的目標,
而不是先權利無限上綱讓它變成虛有其表的空殼卻不計算他實際所能達成的效益。
就好像不孕症夫婦跟一夫多妻夫婦一起接力賽跑,達陣就是生下孩子。
不孕症夫婦只有兩個人拼死拼活也只有他們兩個在交棒但他們看的出來真的很想達陣,
一夫多妻夫婦有那麼多人可以輪著跑他們卻可以在旁邊悠哉開茶會愛跑不跑是否達陣無所謂,
那你覺得這樣的景象會讓社會的觀感(觀眾)會是拍手叫好還是噓聲四起?
羊羽翔 wrote:
我個人反對,不過我認同這一條可以由專家做一些配套規劃。
無法獲取任何生育補助這項前提是他養得起,也是版主一開始的初衷,讓養得起的人多養一些。
所以我是不知道您反對的理由在哪裡啦...
(如果是第五條的話那就怪了,你讓養不起的人娶那麼多房那說不定連女人都養不起怎麼辦?)
羊羽翔 wrote:
我反對。基於人道的立場,妳不可以因為某人的疾病而限縮了他應有的權利,
尤其是當這個人仍具有正常的公民身分與公民權利時。
什麼叫他應有的權利?當他生不出來的時候就不符合本法條初衷的成立要件。
促進生育率的基本前提是「兩個人都要能生」才有可能促進生育率,
連生都生不出來那給他這項權利的理由在哪裡?
不能生育意味著合法的婚姻並不能讓他的二房甚至三房留有子嗣,
對促進生育率的本質而言成效是0,那為何政策需要為這種人開放?
人道精神可以被無限上綱的話就不會有死刑、也不會有監獄了。
你以為把人關在只有幾平方公尺的監獄裡限制其活動範圍就很人道嗎?
如果不可以因為疾病而限縮了他應有的權利,那我也可以講一妻多夫制也應該是女性應有的權利。
你不可以因為性別或她一年頂多只能生一胎而限縮了她應有的權利,不然你就是性別歧視囉?
尤其當女性也都是具有正常的公民身份與公民權利時。
人道的立場裡應該也有人生而平等這條吧?
所以你應該推廣的方向是多夫多妻制才對,依照「無限上綱」的「人道精神」看來的話。
羊羽翔 wrote:
我反對,妳不可以剝奪貧戶生育小孩的權利。
這是對於財富較少者的歧視。
你現在是想製造更多的社會問題?還是覺得現在人不生都不會是因為錢不夠養不起?
社會新聞裡面已經夠多養不起卻完全不節育拼命生的貧窮夫妻了,你就別再來加油添醋了吧?
別忘了版主當初的本意是讓養的起的人養更多,養不起的人被自然淘汰也避免貧窮的繼承。
而如何客觀的判定這個人在結婚後養得起其他房的小孩,看財力證明是最快的吧。
為了促進生育率而讓富人多養一些小孩的這個政策本來就是對財富較少者的歧視,
你現在才發現嗎?
更別題所謂的優生學好了,優生學跟財富基本上是無關的,
照理講真的應該開放的話我們應該「只對」那些特殊才能人士開放她們一夫多妻
來創造更多的優質後代,而不是看錢的多寡去生育一堆有錢的富二代一類的。
(比如老虎伍茲(體能好)、諾貝爾得主(腦袋好)、183俱樂部(外貌體格姣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