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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代價,而且還離不了

反正我是不相信蠟燭兩頭燒為錢和生活所苦的人
還有時間打這麼長的文章忙著要告這個要告那個的
各位以後要發善心還是先查清楚再說
畢竟可憐人多(自以為可憐也多)而資源有限

4度標註 週末出去玩沒空看(沒錢去日本吃和牛 只能去宜蘭吃蔥)

看到很多回文版友的氣度 真是宏大 也是我要學習的
但看到這種消費愛心的我真的沒辦法

台灣人心已經每況愈下了 每一次這種負面教材讓人真的只會想顧好自己就好
其他真的需要人幫助的 就自求多福把

hercules6681 wrote:
石川哲平大大在嗎?...(恕刪)


至少匯款個一塊錢好了,不過手續費要二十元。
聚沙成塔啊!
樓主,有個身邊的故事跟妳分享


一位太太A小姐,也是位新生媽媽在3年前有感於自己雖然努力但是薪資漲幅不大,先生的工作沒什麼進展,看不到未來,為了想給小baby有更好的環境,她在工作之於弄了一些跟小孩有關的東西來賣,漸漸的她的生意做起來了,生活漸漸地變好,也因為做生意的關係認識了一群名媛和有錢的年輕太太們,這些太太們生活水準和開銷完全在不同的次元, A小姐常跟她們在一起活動雖覺得吃不消,但是也努力的配合,而這些太太們喜歡A也開始投資她的生意,但是A小姐始終都知道自己不屬於她們這個世界,她很精打細算的規劃自己的收入和花費,於是越來越上軌道,即使現在她的收入已經遠遠超過過去的水平和先生的未來,她仍然很謹慎的兼顧兩邊的工作和教育小孩,因為她不想讓小孩將來有不好的習慣和以為自己就應該過很好的生活


如果妳真的為孩子考量,什麼面子和慾望都可以放下的,身為父母就是這麼一回事,請加油
要過新年了,和氣生財,到目前為止,我想如果捐款人沒有提出異議,各位網友也不用替捐款人擔心吧!!請大家放過樓主吧!!我想樓主也不是真心想告大家的,只是希望這整起事件快點落幕而已。願大家都能開開心心的過個好年。

Corry0100 wrote:
這種例子,在現代社...(恕刪)


看了這麼久,一直覺得那裡不對,大大回文以後我才想到哪裡不對....

這篇會有這麼大的"收款能力"主要應該是小孩吧!
先認為樓主的情況一切屬實,
那真的建議報請社會局安置小朋友吧(雖然我自己也覺得再苦也想要小朋友在身邊對小朋友比較好)
因為你丈夫(前夫?建議趕快離婚先控告家暴,有確切證據應該不難)
再來前夫?的家庭狀況感覺也不大適合養具小孩,
樓主假設不用坐牢了
經協商一切順利,至少每個月要2萬還款吧?還有加房租、托育費、生活費...等
在節省也要每個月4萬多才夠,並且小朋友還小,沒有家人可以幫忙照料,也就表示就算要做兩份工作也很困難吧?
除非要找可以帶小孩去上班的公司,並且可以支付還款跟生活費...開銷的工作

所以真的建議過不去的話要忍痛交由社工處理,不要自己過不好也拖累到小朋友,更別提人是有情緒的,
累到一定程度會不會責怪小朋友或做什麼傻事?
與其如此,不如忍痛,之後拼命工作,爭取早日還為款再重新爭取小朋友回到身邊吧。

真話可能難聽,不過總不能都靠人救助來生活吧?
夜路走多了總會碰到鬼的,而且也給小朋友不良的示範。

lydiahsu2014 wrote:
這是我最後一次回覆...(恕刪)


樓主您好 :

如果您寫的是真實的狀況 希望您能勇敢面對 克服難關

從教育孩子的角度來看 我曾對小孩說:
1.這個世界上 除了父母 沒有人是有義務非得要幫你.
2.朋友有難 你要盡自己的能力幫忙
3.如果有初認識的人對你太好 你要小心 有可能他是有目的的
4.現在詐騙很多 網路世界 你面對的帳號 到底是誰 你不見得知道 所以不准提供家裡的任何資料
5.任何時候都要誠實 說一個謊需要更多的謊來圓 鴨蛋再密都有縫
6.要嚴以律己 寬以待人

這裡是論壇
樓主的文章能引主動幫助 是因為惻隱之心
有人提出質疑 是因為網路詐騙盛行 有警戒心
樓主對於這些言論 更應該平常心

因為 樓主有困難 網友們並無義務提供金錢幫助
而提供金援的網友們都是相信人心本善 寬以待人

可以理解樓主不滿自身遭受網友評論
但是 樓主是否先反思自身收受金援的行為
為何會引起網友質疑?








這樓在吵下去就上新聞了!!!!!!
到時就知道,誰對誰錯啦!!!!!!!!....

人有三種贏家模式無法複製: 別人的出生。 別人老爸有錢。 別人有遺產繼承! 別把老輸當老師
如果覺的自己很可憐,多看看別人淒慘的故事,就會心裡稍寬慰,就不覺得自己可憐了。
剛剛查了一下 告訴與非告訴乃論

原文出處

http://www.rclaw.com.tw/post-274-8169

告訴乃論之意謂指

非經告訴人(通常是犯罪被害人或具有告訴權之人)合法提出告訴,檢察官不得提起公訴,法官不能判罪。

※非告訴乃論之罪

此意則是指任何的犯罪事實一但經檢察官或是司法警察知悉後,

即必定會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予以開庭偵辦調查,並逕而決定起訴與否,

告訴人不得聲明撤回告訴。檢警若是知悉而不偵辦,將會夠成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之瀆職罪

-----------

所以 如果是非告訴乃論之罪 當事人(被害人) 不追究 ~ 但只要有正義人士 去舉發

檢察官或是司法警察知悉後, 一定要偵辦 ?

這 ~ 有沒有奇怪的地方

那避免 最壞的情況發生 ~ 是不是先自首 以確保 一定會減刑

以上推論正確嗎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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