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那時的社會,不孝有三,無後為大,大房沒能生下子嗣,自然會有偏房,沒結婚就沒犯重婚罪,就算以現今法律,要告第三者妨害家庭,也要在知情後6個月內為之,否則法官會認為已默許而判無罪,再說當時法律及社會輿論對女人離婚更不利,自然只能接受,以現在的觀點來看早期社會的現象,自然會覺得納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