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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過了,為什麼網路上還是一堆埃埃叫

crazyx wrote:
想必大家都知,中華民國立專法,搞個三讀總是曠日廢時,...(恕刪)


不知您以上的描述

是否有佐證?

或專法立法有明顯的比民法修法還慢很多的證明...
Howdy Mate wrote:


不知您以上的描述...(恕刪)


泰國也是立專法
年底可能通過
可能成為亞洲第一個通過專法立法的國家

通過的快慢是需要立法院共識
實際情況是

公投前, 挺同手握話語權, 少數的聲量非常的大

公投後, 發現主流民意持保守的態度

但公投本身並不是像網路上描述反同到底

而是仍提供同性朋友們婚姻等的保障, 只是方式的爭議

和同性教育先排除國小國中, 從高中開始

而民主是什麼, 說穿了就是, 多數尊重少數, 少數服從多數

在某些議題上, 我也是少數, 譬如大重至今無法同享汽車路權

加上我也有同性的朋友, 都是很好的人

所以某種程度上, 我是可以同理心

但也建議同性的朋友們, 別急者躁進, 欲一步登天的要求齊頭式的平等

(這乃是異性主流目前最覺得反感的地方)

先務實取得專法保障, 然後繼續溝通, 在不久的未來

我相信等社會的共識慢慢的凝聚, 修改民法, 指日可待


ASF9999 wrote:
泰國也是立專法年底...(恕刪)


嗯, 我只是在問他

有何證明專法會費日礦時

而民法就神速的佐證

應該是兩者都是看立法院的共識
有些人說立專法已經很尊重同志了

請問到底哪裡尊重?軍人有軍法(因為職業需要)、兒少法保護兒童,性向怎麼可以立專法呢?

是由異性戀立同性專法?還是由同志自己立專法?兩種都很奇怪

這種有爭議的專法還倒不如不要立!

而且很多同志反對公投結果的新聞,根本是媒體故意製造話題po的!





將異性婚也同時寫入婚姻專法不就解決了?

再不滿意,
將異性婚另立專法,同婚寫入民法,
可以嗎?滿意嗎?

自己要將專法硬稱歧視,上帝也救不了啦!

不看實質權益保障、修法之困難,只會在文字面打轉,
格局多小多窄可見一斑。


公投結果有了,那就再等吧。對不起。


勳小弟 wrote:
有些人說立專法已經很...(恕刪)
hillside wrote:
將異性婚也同時寫入婚...(恕刪)


共同伴侶關係專法。
可以異性伴侶也可以同性伴侶。
只要一對一的伴侶關係。

至於某一小群的追求開放性關係
就不適用

勳小弟 wrote:
有些人說立專法已經很尊重同志了

請問到底哪裡尊重?軍人有軍法(因為職業需要)、兒少法保護兒童,性向怎麼可以立專法呢?

是由異性戀立同性專法?還是由同志自己立專法?兩種都很奇怪...(恕刪)


法律怎麼會跟尊重有關哩?
法律就是要限制人的行為 或者是 釐清人與人分際
又或者訂立犯罪 違規的標準與逞罰

律法不分親疏 遠近,這個概念本身就已經說明了法條本身是中立的
不是基於尊重 而立

所以用專法的原因是 同性婚者 在社會相關約束下 已經超越了原本社會上思考的範疇
用專法予以不一樣的權利 義務 身分 甚至於 財產的分配 跟違規的概念

我之前有討論過一個可能性:即為在民法中近親婚姻的,基於自然因素而不予核准
因為近親婚配產生的小孩,可能因為遺傳到隱性基因 導致病變產生
或有可能危害社會

但是 同性戀者 無法有所出
那麼 同性戀者 將近親違法排除 應該也是可能的選項之一

這個民法無法考量進去 以專法視之 並無不當
更不用講 如果將此違規 放入民法中後
會產生 如果異性近親婚姻 兩者皆可宣告 以"人工"行為 達成無後之目的
這樣的謬誤/詭辯 產生
後患更是無窮....

所以 以專法立之
並不是尊重與否的問題
而是 承認該結合 迥異於 自然法則之外
故需要以倫理/社會化 來考量法律施行
咎由自取…
大家喜歡核廢料,
大家喜歡明文規定,
一對狗男女才可通姦。

天外小兔兔 wrote:
我都不知道公投有這麼大的權力,我也不知道原來人的性向要用公投來決定是否正確(恕刪)


既然公投沒有權力, 那為何要拿出來公投????

不外乎想要讓對方閉嘴, 想不到結果如此, 但是自己卻不閉嘴...............

只會檢討別人, 從不反省自己的實際表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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