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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情抒發]60幾年的兄妹感情竟然比不過區區的遺產~~文長慎入

以樓主的說法看來,樓主認為遺囑的部分有疑慮,但是從遺囑內容看來是對樓主有利,
房子的部分國稅局認定的價值大部分都是公告現值,與實際價值通常有數倍的差距,
土地的部分300坪土地,一般平地(非山上農地)至少都有一坪數萬(或者接近一萬每坪),
如果姑姑家是帶奶奶利對自己有利的遺囑,看起來似乎不太可能,至於對於房子姑姑家
的要求,雖然對樓主來說有觀感不佳,但實際上是屬於保障自己權利的正常要求,先小
人後君子,省的日後麻煩,如果樓主真的沒有打算賣房,做這個約定又何訪,依文中說
法姑丈年紀也大了又中風,說實在話也不過1~2十年的事情,尊重奶奶的遺願,畢竟你的
疑慮只是你的猜測,既然無法證明那就是真的,不然就是1/3分了吧。
因為不是自己人.
都不是自己的,
爽爽拿也好,
平分也很好.
design2626 wrote:
謝謝Y大您的建議
看來這件事情只有請求法官裁判了
一旦上法院,就沒有我的事情了,只有法定繼承人能置喙
只是我的父親到了76歲還得上法院去與自己的妹妹打官司
這是我們家最不想見到的事,但看起來除了這樣似乎也別無他法了


如果你真有孝心,不忍76歲的父親上法院,且你也把錢看得很淡,那就容易了!

叔叔與姑姑已經同意放棄繼承土地,同意所有土地讓你父親繼承(將來也都是你的),而你則是取得另一住宅不動產所有權,所以,其實只要你同意將房子贈與給你姑姑(反正你也說了,國稅局估價這房子也只有120萬而已,且你自己也有其他不動產居住),此時你姑姑就會感激你們家一輩子,令尊不僅無須上法院,且你與令尊還會受到姑姑一家的尊重。

至於其他的土地,就依照姑姑叔叔禮讓的意願,全部讓令尊繼承。

如何?做得到嗎?

其實現在你姑姑的癥結點在於擔心過戶以後的居住權力會消失,所以才想到設定這一條路

那你可以建議她我們用合約書的方式內文載明此房產可以讓他們住到姑丈去世為止

另外一些需繳交的費用等都可以載明在裡面谁要付

這樣不就解決了嗎?
瘋狂轟炸 wrote:
其實現在你姑姑的癥結點在於擔心過戶以後的居住權力會消失,所以才想到設定這一條路
那你可以建議她我們用合約書的方式內文載明此房產可以讓他們住到姑丈去世為止
另外一些需繳交的費用等都可以載明在裡面谁要付
這樣不就解決了嗎?


萬一版主還是把房子賣掉,且並未告知買方有此合約存在,此時買方(善意第三人)一樣有權主張其所有權,此時衍生的問題,會更麻煩與傷人。


design2626 wrote:
各位大大好小弟的祖母...(恕刪)


1、自書遺囑,須由立遺囑人手寫遺囑全文(通常一式三份,可複寫,不可
   打字或影印),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遺囑內容如有增減、塗改,
   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2、立遺囑人得請求公證人就自書遺囑作成認證。

(二)代筆遺囑(民法第1194條)

 1、代筆遺囑,由立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立遺囑人口述遺囑意
   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通常一式三份,可複寫,不
   可打字或影印),經立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
   見證人全體及立遺囑人同行簽名。立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



親筆寫?
代筆?
92歲還能寫字?
見證人呢?
首先奶奶立遺囑是奶奶的自由, 遺囑的內容, 找誰陪他去, 找哪位律師...都是她的選擇+1

其實樓主自己也很清楚

客觀的說

你現在根本沒有證據證明

祖母是被拐騙去立這個遺囑

所以這個遺囑就是合法的

你和父親怎樣不爽 怎樣覺得不合理不可思議

這個遺囑就是合法的

那如果你真的願意照遺囑走

就應該去想辦法讓"姑丈可以住到往生"這個條件成立

如果你有除了抵押設定之外的好方法

我想其他人對於把房子過戶給你也不會有意見

這個遺囑中對於房子部分的要件

就是房子所有權歸你 但是必須要讓姑丈使用到往生

而你跑出一句"如果我缺錢怎麼辦"

你發現問題了嗎

所以不要再鬼打牆繞圈圈了

再說一次

目前在這個遺囑屬於合法的情形下

你祖母的意思就是你擁有這個房子

但是姑丈可以使用到過世

之後你想怎樣都行

所以如果你真的願意按照祖母的意思

你根本不應該提出"如果在你姑丈尚未往生,我缺錢怎麼辦"這個問題

所以各位網友們回文才會告訴你

其實你的那些親戚通通都只是按照遺囑在作

甚至還願意放棄繼承

已經是讓步了

只是你和父親覺得"祖母都是你們在照顧"

所以對於祖母立了遺囑你們卻不知道

和娘家親戚居然有分到遺產感到憤憤不平

只是你沒有像父親不爽到吃不下飯而已

旁人沒有你們的愛怨情仇不帶感情的看法

其實就是這樣簡單

如果你自己冷靜下來跳出自己當事人的立場來看

就是這麼回事而已

YFLSS wrote:
如果你真有孝心,不...(恕刪)


+1 我也這樣覺得  
design2626 wrote:
我回過頭看了大家的留言,發覺有部分網友覺得
好處都被我家拿走了,我這個長孫根本沒資格繼承,完全是得了便宜還賣乖
請問這些好處我個人及我父親有確實的拿到嗎?...(恕刪)

孩子,你根本沒有繼承權,所以雖然阿罵說房子歸你,並不是讓你繼承,實際上是贈與你(過戶時國稅局也會要你繳贈與稅,你的父親才是繳遺產稅)。

而贈與,是可以設定負擔條件的,阿罵要求讓姑丈住到終老,這就是有負擔之贈與。現在姑姑要求房子過戶時設定,這完全吻合阿罵的遺囑,並不是姑姑額外要求的。

姑丈家只有房子的使用權,而且是有限定時間,你則取得房子的所有權,怎麼會覺得沒有使用權就是沒有確實拿到房子?

真的上法院的話,如果遺囑被推翻無效,依法你就一分都拿不到,由父執輩平分,絕對不會比現在有利。
design2626 wrote:
我回過頭看了大家的...(恕刪)


我覺得你肩頭的負擔太重了,一個晚輩要承受這些。
這種連續劇常常在上演的。

話說你那個完全不值錢的農地,我三十萬跟你買好不好,我口袋只有這麼多,
我想要種西瓜,或是無毒栽種水果,你可以終身免費吃到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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