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書書 wrote:
我聽你在唬爛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樓主老婆要用哪一條訴諸法律?????
+1
當無法協議離婚時,只能走判決離婚的路!
如果拒絕離婚的一方沒犯錯,這條路不好走啊!
沒走過的人,說說風涼話,當然容易。
誤導求助者時,就很缺德了!
我是走過來的人,離婚快兩年了!
對方犯了很多錯,我方則證據齊全。
審理時,審判長很慎重的逐一檢視每一證據,
並進行冗長的辯論,直到雙方沒有異議為止。
這個過程非常痛苦,因為要把家醜在外人面前完全揭開。
甚至夫妻間最私密的事,也要全盤托出。
原先痊癒的心理創傷,會被再度撕裂。
以前恐怖的經歷,要詳細的再陳述一遍!
這些一點都不輕鬆啊!
想走判決離婚的人請三思!
除了找有效證據之外,
也要有堅強的意志力,不然很容易倒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