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台北市精華地段有多少土地是這些團體再使用的就不難看出1-2
宗教信仰有他存在的必要這邊就不再多說..個人周邊也有許多朋友親戚在信了某個宗教
或是慈善團體之後,一步步的開始吃素,行為,打扮慢慢做了不少的改變,其實自己快樂到是無所謂
只是我知道某些慈善團體的人,家裡也有家人需要他協助,他卻以他服務的單位第一,這樣就是本末倒置了
總之這些團體也是要吃飯,需要經費維生,照顧廣大的行政開銷,運作,再者是提撥部分所謂的捐獻
來幫助別人,話說我有個親戚住台北市,是某個慈善團體的委員,非常投入熱中該會的活動,印象中他家
不是很有錢但是也已經奉獻了上百萬的經費有了,目前他家裡在北市精華地段有一間老房子,如果我沒猜錯
可能不久後的將來他如果離開了,某某單位應該會接受奉獻接手,這類的案例實在太多了,你哪個捐錢的
真的不算甚麼! 所以稱最有錢的團體跟宗教是不過份的.
我跟她說1:如果神會因為誰捐的錢多就多照顧誰、那不信也罷!!
2:如果神連真的出錢的人都搞不清楚、那也不用信了
KAWAJAO wrote:
還是一切交給律師吧首...(恕刪)
民法
第1020條之1(婚後剩餘財產之分配)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以受益人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第1020條之2(婚後剩餘財產分配撤銷權之除斥期間)
前條撤銷權,自夫或妻之一方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一年而消滅。
第1022條(婚後財產之報告義務)
夫妻就其婚後財產,互負報告之義務。
這邊的人只會打嘴砲又不懂
真的想要回來
還是花錢請律師上法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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