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zzchen wrote:
民法裡面的子女均有繼承權是民國初年就有的,不是現在才有的噢!
以家族名義,要求女兒回家簽下放棄繼承,其實是違反法律的!
說得太對了
今天老婆如果她爸是郭台銘
可能就會有不同的標準了..老婆,千萬不能放棄繼承喔!

VICINIPPP wrote:
各位大大好,小弟目前...1.我妹妹到底在想什麼?
2.請問各位大大,你們有姐姐妹妹嫁出門,爸爸過世後就全家搬回來的狀況嗎?
3.我說如果妳不要繼承家裡的東西,我就先給妳住,但是如果妳一直強調法律,我也會把條件開出來,就是我一開文說的那四個條件.這樣的說法是否何情何理?
4.如果今天這個例子是反過來,萬一不幸爸爸過世了留下一筆負債.嫁出去的女兒是否也有權利義務去分擔債務?妹妹家父母親會怎麼看待這件事?(恕刪)
VICINIPPP wrote:
各位大大好,小弟目前...(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