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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一夫多妻制若實行後衍生的狀況

T.B wrote:

Orz...........您真的是一位非常執著的女性,
除了一夫多妻的話題外,其他我問您的問題您都直接忽略,
真......真難聊 XDD

T.B wrote:
你要真的這麼尊重你老婆意志不如說服她先不更好?
不然她不同意就算合法你還能怎麼辦?不能怎麼辦的話又為何需要這條法?


那也要看屆時的情況吧?
我們假設一個例子:

當我們夫妻倆年紀超過七十歲,此時有一位她很要好的朋友年邁喪夫,
但因為世界要末日了,規定必須有結婚的人才能上太空船逃生,
如果此時是一夫一妻制,我老婆就算想同意也沒辦法。

當然以現在的邏輯來看可能是個很扯的例子,但是誰能預測幾十年後世界會變怎樣?


一夫多妻制,可以讓某些願意的女性,可以執行她的同意權,
我再舉一個近期的實際案例:
45年三人行 導演劉立立病危中完婚
七十五歲的董今狐早有婚姻,小他三歲的劉立立不求名分,與董的元配王玫多年來同住一個屋簷下,過著實質「一夫二妻」的生活。劉立立一生奉獻給董家,賺來的每分錢都給董家花用,甚至終生不育,全心將董家三個孩子視為己出。
願成人之美的元配王玫(六十五歲)則強調「劉姐為我們這個家付出很多,長久以來沒名分,在她最後階段,希望能給她一個完整的家」。
所以,病危的階段,元配王玫先與董先生離婚,讓董先生與病床上的名導劉立立完婚。

這是去年十月發生在台灣的事件,
從這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到,
一夫多妻是可以存在的,但礙於法令,只能在最後臨終前才完成女性的遺願,
假設一夫多妻的制度存在,
那麼,就不需要到人要走了,才給她一個心願的完成。

在這個故事中,妳可以見到元配的心態,
與TB您所認知的「元配一定會反對」,是完全不同的。

這則新聞也不過幾個月前,不知道您是否有印象?

T.B wrote:
而照你所述不考慮男人的狀況下...
所以即便那是一位不擇手段的女性(如薇恩)只要合法就可以讓她打官司訴請結婚嗎?


她打官司訴請結婚,可是法律規定要元配同意,
打官司也是會輸啊,她為什麼要打官司?

T.B wrote:
問直接一點好了-
請你告訴我,你打算怎麼在「小學的社會課本」上敘述這一段
讓小孩理解他的爸爸可以與多名女性擁有婚姻的關係的理由?
(說促進生育率那也很難講,萬一他是獨生子女那他爸又該怎麼自圓其說?)


回教世界一個人可以娶四個妻子,不知道他們小學課本上怎麼寫。

如果制度是一種常態,那寫在課本上有什麼問題嗎?
就寫:
台灣目前實行的是一夫多妻制度,在元配允許下,丈夫可以娶第二位妻子,
使多位妻子可以互相扶持、共同照顧下一代,以提升後代健康長大的機會。

不就好了?

T.B wrote:
而這樣以後男性劈腿是不是也可以合理甚至合法化(大不了一起娶就是了)


我可沒這樣說唷,這是妳自己曲解延伸的。

T.B wrote:
你考慮的都好簡單,也不是結了婚就非得有孩子蹦出來吧?
萬一小三們都只想跟那位人夫一起過兩人世界你有辦法逼她們生嗎?
(既然你說要生育率,那她們不生這法就立的一點意義都沒有了吧?)


我也沒有說結婚就一定要生唷~~~
只是可以提高合理生育的機會,並沒有強迫要生唷~~~

就像不孕症治療補助政策,
政策執行了,難道所有不孕症的人都一定要去申請補助嗎?
當然不是,
但是有了政策,就可以增加機會。




劉艾倫 wrote:
嗨,翔哥!
小弟覺您的論點相當有趣...有幾個小問題想請教你,
首先,你之所以支持開放一夫多妻制,是因為要「讓找不到好男人的女性同胞有機會找到好男人」,
前題是要男方以及原配同意才可以;所以你建議把婚姻制度改成,
1.開放一夫多妻
2.丈夫在原配同意下可以再娶一位或以上的妻子
另外,你也認為女性同胞大多數自願和其他女性同胞分享男人...


艾倫兄您好~~
我先更正您所說的其中一句:
劉艾倫 wrote:
另外,你也認為女性同胞大多數自願和其他女性同胞分享男人...


這句,我沒有這樣說過唷~~~
我認為,會有一部分的女性同胞願意分享,
這個比例會隨著一夫多妻制度實行的年限而增加,
剛開始時比例可能很低,
但是當時間久了,大家都很習慣這個制度時,比例就會比較高。


劉艾倫 wrote:
問題1.您讚成一妻多夫制嗎?
問題2.您讚成離婚要雙方面都同意,還是單方面同意就可以了?
問題3.您覺得為什麼要有婚姻制度?

資源有其稀少性,而人類慾望無窮,如果沒有規範,就會產生混亂,所以才要有制度,
一對一和一對多有什麼不同? 一對一有限制;一對多...這個多就很難去限制了,
今天您開放1對四,哪天...四這個量又不夠了


問題1:我贊成一夫多妻制啊~~
問題2:我贊成離婚要雙方同意。
問題3:我覺得婚姻制度是以人為規範來提高夫妻互相扶持的程度,以提高後代良善繁衍生存的效果。

資源有限而慾望無窮,這是經濟學發展的基礎,
所以人類制定規範,合情合理,
目前社會是一對一,
然而面臨少子化現象,政府可以考慮在眾多的政策中,同時增加一對四的政策,以提高生育數。
假設實行二十年後,台灣的新生代人口暴增,已經不需要再增加生育數,
此時政策就可以隨之調整,針對新婚族降為一對三甚至回到一對一。


您放心,您提的問題,只要我有時間,我都會回答的,
不像某些網友都只挑自己想講的講,其他問題都予以無視。


Ps.又到了吸血鬼們活躍的夜晚了,我要去躲起來,應該白天才會再回文章囉 XD

好久沒逛兩性版, 簽到一下 !


csh200pk wrote:
(以下純粹是小弟的幻...(恕刪)
畢節望族後裔
羊羽翔 wrote:
我也沒有說結婚就一定要生唷~~~
只是可以提高合理生育的機會,並沒有強迫要生唷~~~

一開始冠冕堂皇的說要促進生育率,這下可好他們不想生又說沒有強迫要她們生。
那他們真的都不生也不會受到懲罰的話那這條法存在的意義在哪裡?

自相矛盾的也太徹底了一點,您真的很不厭煩於自打嘴巴呢。

至於劉立立與王玫甚至之前您常舉的「新聞」,這位先生您似乎方向錯誤的很嚴重啊。
今天要是這個現象這麼普及的話(高達50%人民都會發生這樣的事一類的),
那這事就絕對不會成為「一條新聞」。
而既然他會成為「一條新聞」,可見它就是件「希罕事」。
你拿件「希罕事」來說嘴說現在的原配們都會像王玫這樣似乎有點說不過去吧?
希望你搞清楚「新聞」這詞究竟代表的是什麼意思。

而且最糟糕的是本則新聞的小三還堅持終生不育,那你是引來再打自己一巴掌的嗎?
就算給她真的婚姻又怎樣?(事實上她也真的得到了)她堅持不生你哪來的生育率上升啊?

你小學那邊沒給個合理的解釋,頂多說是個狀況的描述。
麻煩有因才有果好嗎?好歹給個「為什麼會這樣」的原因吧?

這樣真的不太行,我活像見到另一種版本的夯尼姐一樣。


至於劈腿,如同你所說,這是個機會,但機會是被拿來用作好事還是壞事沒人能預料。
這可不是曲解喔,而是的確有可能會發生的事吧?(如果這個制度通過的話)
你又怎麼能擔保這種事不會發生呢?真是好傻好天真啊...
設計,就是更貼心。

羊羽翔 wrote:
Orz..........(恕刪)


感謝您播空回答我的問題,
小弟之所以認為,你會認為「女性同胞大多數自願和其他女性同胞分享男人..」,
是因為你提到由丈夫與原配同意的狀況下,來進行所謂的一夫多妻制,
並以此或與其它的方式並行,可解決現行生育率低下的問題;那這個一夫多妻制,
需要大多數的原配願意接受的狀況下,才會有其成效;也就是說這個一夫多妻制,
要用來解決生育率問題前需先假設大數女性同胞願意分享丈夫,才有可能會制定,
而且一項法令制定下來,必定有其社會成本的考量;
或許在完全不考慮其他條件與狀況的前題下,一夫多妻制可以解決生育率問題,But,
請考量該法令執行後,其間所帶來的社會成本,其影響之大恐怕不是我們可以算出來的,
這裡的社會成本指是,社會問題可能會因此大量提高,得不償失,
例如:愛滋病問題加劇、遺產訴頌案件的提高、社會刑事案件增加...等。

其實從資源的分配來說,最簡單的組合就是一對一,最公平;而一對多就會有分配多少與優先權的問題,
一整個就很複雜。(如果可以重婚那就更複雜了,重婚比一夫多妻有更多的機會決解生育率問題)

另外,我的第一個問題是:您讚成一妻多夫制嗎? (這是一個男女平權的時代,妻子也不是僅是生孩子的工具)

再次謝謝你播空回答我的問題,有空的話,請參考我的想法,謝謝!
最後下決定的是你(妳)

劉艾倫 wrote:
請考量該法令執行後,其間所帶來的社會成本,其影響之大恐怕不是我們可以算出來的,
這裡的社會成本指是,社會問題可能會因此大量提高,得不償失,
例如:愛滋病問題加劇、遺產訴頌案件的提高、社會刑事案件增加...等。

他的論點裡從來沒有「社會成本」這四個字出現過,
好像人民都很良善不會鑽漏洞去製造更多問題似的。

喔對,我還可以再追加一點,他還得解決徵信業者的失業問題呢
設計,就是更貼心。

T.B wrote:
一開始冠冕堂皇的說要促進生育率,這下可好他們不想生又說沒有強迫要她們生。
那他們真的都不生也不會受到懲罰的話那這條法存在的意義在哪裡?


請注意看我的嘴:
就像不孕症治療補助政策,政策執行了,難道所有不孕症的人都一定要去申請補助嗎?
當然不是,但是有了政策,就可以增加機會。

這是我昨天寫的,但是您顯然忽略了這一句。

只要有了政策,就可以增加機會,
所以,只要有一部份婦女獲得婚生機會,就可以提高生育數。

T.B wrote:
自相矛盾的也太徹底了一點,您真的很不厭煩於自打嘴巴呢。


我認為是起因於您文章總是看一半,沒有搞清楚狀況。
不過,我也並不想要打您的嘴巴,
我個人也是奉行香吉士主義的。


T.B wrote:
至於劉立立與王玫甚至之前您常舉的「新聞」,這位先生您似乎方向錯誤的很嚴重啊。
今天要是這個現象這麼普及的話(高達50%人民都會發生這樣的事一類的),
那這事就絕對不會成為「一條新聞」。
而既然他會成為「一條新聞」,可見它就是件「希罕事」。
你拿件「希罕事」來說嘴說現在的原配們都會像王玫這樣似乎有點說不過去吧?
希望你搞清楚「新聞」這詞究竟代表的是什麼意思。


因為現在是一夫一妻制,所以想要一夫二妻的女性,像犯人一樣被迫公開在新聞中被公審,
害劉立立導演遭受這樣待遇的,
就是妳們這群自以為保護女性、實際上卻正在戕害女性的自以為是者。

如果今天是一夫多妻制度,那他們就不會是稀罕事,就不會被當成新聞導致隱私眾所周知,
所以您強調的新聞,
正好說明了一夫多妻制的需要性。

此外,
就像您說的:不是所有元配都會像王玫這樣,沒錯。
同樣的,也不是所有元配都像您這樣會反對,
所以,您必須接受一件事實:

一夫多妻制,不是所有的女性都會反對,還是會有部分的女性接受。


T.B wrote:
而且最糟糕的是本則新聞的小三還堅持終生不育,那你是引來再打自己一巴掌的嗎?
就算給她真的婚姻又怎樣?(事實上她也真的得到了)她堅持不生你哪來的生育率上升啊?


關於這一點,又得要回到我昨天寫的文字,請注意看我的嘴:
就像不孕症治療補助政策,政策執行了,難道所有不孕症的人都一定要去申請補助嗎?
當然不是,但是有了政策,就可以增加機會。

這是我昨天寫的,但是既然您忽略了這一句,
我就只好再提醒您一次,
一夫多妻制度下,只要有部分的婦女願意婚生,就可以提高生育數。
更進一步者,
只要有婦女像王玫一樣,那麼還可以減少離婚產生的社會問題。


T.B wrote:
你小學那邊沒給個合理的解釋,頂多說是個狀況的描述。
麻煩有因才有果好嗎?好歹給個「為什麼會這樣」的原因吧?


為什麼會這樣?好,那我再說明一次:
由於台灣發生少子化現象,新生兒數量過低,會造成高齡化社會問題,
一個年輕人可能要扶養多個老人,導致社會因負擔過重而穩定性降低,
所以台灣政府實行一夫多妻制,以提高生育數。

這就是為什麼會這樣。


T.B wrote:
這樣真的不太行,我活像見到另一種版本的夯尼姐一樣。


我覺得我比較像是見件到另一個版本的盪生哥一樣,
您以自己的想法試圖套用在全部人身上,
還天真的以為自己這種正確的想法,為什麼別人會質疑。


T.B wrote:
至於劈腿,如同你所說,這是個機會,但機會是被拿來用作好事還是壞事沒人能預料。
這可不是曲解喔,而是的確有可能會發生的事吧?(如果這個制度通過的話)
你又怎麼能擔保這種事不會發生呢?真是好傻好天真啊...


如同您所說,這機會被拿來做好事或壞事,既然沒人能預料,
您又怎麼能擔保一定會變成壞事呢?
這已經不是用天真能形容您了,應該用固執。


劉艾倫 wrote:
感謝您播空回答我的問題,
小弟之所以認為,你會認為「女性同胞大多數自願和其他女性同胞分享男人..」,
是因為你提到由丈夫與原配同意的狀況下,來進行所謂的一夫多妻制,
並以此或與其它的方式並行,可解決現行生育率低下的問題;那這個一夫多妻制,
需要大多數的原配願意接受的狀況下,才會有其成效;也就是說這個一夫多妻制,
要用來解決生育率問題前需先假設大數女性同胞願意分享丈夫,才有可能會制定,


艾倫兄您好~

這個部份您有一些誤解我的主張了。

您說:
那這個一夫多妻制,需要大多數的原配願意接受的狀況下,才會有其成效

這與我的想法是不同的,
我認為,只要有一部分的元配願意接受下,就可以有成效。

假設政府想要提高生育數15%,可以以:
誘因政策提高5%,
福利政策提高5%,
一夫多妻政策提高5%,
多管齊下是我一值主張的內容,所以只要有一部分願意,就可以產生部分效果,
搭配其他政策,一起達到目標。

劉艾倫 wrote:
而且一項法令制定下來,必定有其社會成本的考量;
或許在完全不考慮其他條件與狀況的前題下,一夫多妻制可以解決生育率問題,But,
請考量該法令執行後,其間所帶來的社會成本,其影響之大恐怕不是我們可以算出來的,
這裡的社會成本指是,社會問題可能會因此大量提高,得不償失,
例如:愛滋病問題加劇、遺產訴頌案件的提高、社會刑事案件增加...等。


您說社會成本影響之大恐怕不是我們可以算出來的,
同樣的,我認為,社會成本的影響,恐怕遠比您想像要來的少。
以您所說的例子:
1.愛滋病問題加劇:
我不否認非洲某一個一夫多妻的國家愛滋病嚴重,
然而,同樣實行一夫一妻制的其他非洲國家,愛滋病也相當嚴重,
此外,實行一夫多妻制的美國兩個小鎮,並沒有愛滋病的問題。
所以,將愛滋病全然歸咎於一夫多妻制,並不合理。

2.遺產訴訟案件的提高:
我個人認為,反而可能會降低遺產訴訟案件。
先撇除一夫一妻制下一般子女都會發生的訴訟原因,
一夫多妻制,在法律上明白給予二房妻兒明確的地位,所以遺產的爭論反而變少,
相對於一夫一妻制無法給予其他人法律地位,所以才要興訟來爭產。

假設王永慶四房明媒正娶,就根本不需要驗DNA鬧新聞打官司了,不是嗎?

3.社會刑事案件增加:
同樣我認為刑事案件會減少。
強迫離婚造成的心理壓力,大家都很清楚。因此而造成的社會案件更不在少數,
如果今天有一個具有彈性的一夫多妻制度,
那麼部分婦女不用選擇如此激烈的與石俱焚手段,
而可以選擇共處,仍然保有她的丈夫,
那麼就可以減少仇恨發生的凶殺案件,社會刑事案件可能反而因此而減少。

劉艾倫 wrote:
其實從資源的分配來說,最簡單的組合就是一對一,最公平;而一對多就會有分配多少與優先權的問題,
一整個就很複雜。(如果可以重婚那就更複雜了,重婚比一夫多妻有更多的機會決解生育率問題)


一對一組合最為簡單,但是由於社會是複雜的,因應不同的情況就會有不同的結果。
就像里長的選舉,可以很直接的出來選,
但是總統的選舉,就要先經過黨內提名初選,才能正式參選。
所以,整體社會的政策制度自然會有其複雜性,
也是因為考量的點較多,他也有複雜的必要性,
不能因為覺得複雜,就只選擇簡單的方案。

劉艾倫 wrote:
另外,我的第一個問題是:您讚成一妻多夫制嗎? (這是一個男女平權的時代,妻子也不是僅是生孩子的工具)


抱歉這個問題一時眼花看錯了。

當大環境有其必要性時,我一樣贊成一妻多夫制,
其實我前面也舉過一個例子:如果2012世界末日後剩下10億男性2億女性,那自然就是一妻多夫制。


T.B wrote:
喔對,我還可以再追加一點,他還得解決徵信業者的失業問題呢


艾倫兄,您看一下TB姐這句話。
一夫多妻制後,徵信業者會失業,
這表示社會不再需要背後暗中調查的徵信業,
正表示社會問題的減少,豈不好事一件??

以下為搞笑言論切勿當真:
=============================
從此以後徵信業者不用再抓猴了,妻子也不需要踢爆旅館房門,
以前疑神疑鬼偷看老公手機有無曖昧簡訊,
還得要撿起沾有體液的衛生紙保全證據,
現在衛生紙可以大方丟進垃圾桶不用在意了,手也不會弄髒。
=============================
以上為搞笑言論切勿當真。

以下重新認真:
一夫多妻制度,可以把原本只能在檯面下偷偷摸摸做的事情,
變成一件可以合法討論的事情抬到檯面上,
以前不是妳走就是我留,現在多了一個和平共處的選項,
當選擇越多,彈性就越大。



如果您有興趣,可以參考一下維基百科上其他人對於一夫多妻的註解。
該篇作者有提到,
希望大家以一個討論的角度來看待一夫多妻制度的好與壞,
而不要先入為主的認為那單純是男人想爽的的妄想。

這是一個實際的問題,
不論多麼理性的討論,總難免會有一部分人堅持一夫多妻只是男人想爽的濫妄想,
刻意忽略所有理性的數據與論點,
並以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的方式隨意攻訐。
在美國亦如是,在新加坡亦如是,在加拿大亦如是。
固守傳統是每一個制度變革前面臨的挑戰,
中華民國也是經歷了慘烈的流血革命,才得以在民國初年制定了一夫一妻制度,
甚至延至二戰後才真正的徹底實行,
同樣的,即使要實行一夫多妻制,也會面臨重大挑戰,
但慶幸的是,至少現在是一個民主和平的社會,
不需要流血,只要坐下來理性的討論,就有機會改變制度。

就像,廢死團體致力於廢死,遭遇到台灣社會強大的反對,連我也反對。
但是我並不會以惡意攻擊的角度去廢死團體他家恐嚇,
而是提出現階段台灣社會仍不適合,但長期而言可以逐步減少死刑,達到最終廢死的進程想法。

同樣的,我支持一夫多妻制,
但是台灣現在並不適合立刻實行,但長期而言可以經由完整規劃、逐步開放的方式實行。

羊羽翔 wrote:
如同您所說,這機會被拿來做好事或壞事,既然沒人能預料,
您又怎麼能擔保一定會變成壞事呢?

因為事情朝壞的方向發展的話就會是我們必須付出的社會成本,
這麼簡單的道理你還能無視那我也沒話說了。

考慮一項政策的時候不是光看他可以提供什麼,
更大一部份應該是避免他會造成了些什麼附加作用。
尤其當你連它能提供什麼都不能講出一個確切的所以然的時候,
「機會」這兩個字就顯得相當虛無飄渺,而且不值得社會去為了這個不確定的「機會」付出代價。

比如補助不孕症,這些夫婦都一定是「想生」才會尋求協助,動機相當明確。
最終的結果就是他們經由協助生了孩子(或仍不能生),但確實的增加了生育數。
而且也不會造成社會觀感的動盪,或是價值觀的鉅變。

但是合法一夫多妻,這些夫婦「不一定想生」就先對「生育率上升」這幾個字打了問號,
政策也沒有辦法強制讓他們一定得生,只是給了合法生育的「機會」。
卻造成更多的其他衍生性的社會問題,如愛倫兄所提及的部分。
這些風險可不是理想化預期會減少或不會成為多發事件就可以解決的事。

以後不用抓猴,男人娶回家就好了,但那男人「真的想娶或娶得起嗎」?
你不是說會一夫多妻的都是養得起小孩的人,
但現在有多少被抓猴的男人都是社經地位高到可以「大不了就娶回家」的呢?
而且會需要到「抓猴」的原配從哪一個角度看她是可以「歡迎小三」進家門的呢?

只要有任何一點可能會發生,那就是風險、就會是問題,那就是我們必須付出的代價。
而我們為什麼會需要對一群連生育與否都不確定的人提供合法的婚姻關係?
對這些人而言最強烈的動機可是「結婚」而不是「生子」啊。
(就拿劉立立那件新聞來講不就是如此嗎?而且說不定男人只是想玩玩根本不想結婚呢?
只有小三想結婚還是不行的吧?)

那與其這樣不如提高不孕症的相關補助說不定還更有效果,
因為那的確是一批「確定要生」的人,也沒有任何多角情感上的愛恨糾葛。

「機會」是給準備好的人,而不是給「可有可無」的人。

羊羽翔 wrote:
由於台灣發生少子化現象,新生兒數量過低,會造成高齡化社會問題,
一個年輕人可能要扶養多個老人,導致社會因負擔過重而穩定性降低,
所以台灣政府實行一夫多妻制,以提高生育數。

如果你要上述變成肯定的事實,那法條應該改成:
1.在原配的同意下,丈夫可以再娶一或多位配偶。
(被抓猴者仍舊犯通姦罪,因為很明顯的...他的原配並不同意他在外面搞小三才會需要抓猴。)

2.除原配以外的配偶需在1年內懷孕,2年內至少產下一名或以上的子嗣(且不得墮胎或減胎)
來提高生育率,否則婚姻關係將予以解除。
(正常人不藉由任何外力最晚應可在一年內懷孕,如果他們準備好要生了,
那就應該得在婚姻關係確立後努力開始生子大計才是。)

3.一夫多妻的夫婦不得申請任何生育相關補助,以求社會資源的平均分配。
(因為他就已經養得起才會一夫多妻了不是嗎?那生育補助就該給那些養不起的人。)

4.不孕症或已結紮者不得申請一夫多妻的婚姻關係。
(就說是要促進生育率了不是嗎?機會也不用濫給。)

5.年收入低於XXX萬或是XX%稅率者不得申請一夫多妻之婚姻關係。
(既然要養得起嘛...至少要看得到實際的數字啊。)

真的要搞至少應該要這樣吧?
設計,就是更貼心。
羊羽翔 wrote:
1.愛滋病問題加劇:
我不否認非洲某一個一夫多妻的國家愛滋病嚴重,
然而,同樣實行一夫一妻制的其他非洲國家,愛滋病也相當嚴重,
此外,實行一夫多妻制的美國兩個小鎮,並沒有愛滋病的問題。
所以,將愛滋病全然歸咎於一夫多妻制並不合理。。

全然歸咎於一夫多妻制,並不合理,這一點,我相當同意,
因為小弟本來的意思是指"加劇",也就是說會比一夫一妻制機率高。

羊羽翔 wrote:
2.遺產訴訟案件的提高:
我個人認為,反而可能會降低遺產訴訟案件。
先撇除一夫一妻制下一般子女都會發生的訴訟原因,
一夫多妻制,在法律上明白給予二房妻兒明確的地位,所以遺產的爭論反而變少,
相對於一夫一妻制無法給予其他人法律地位,所以才要興訟來爭產。

假設王永慶四房明媒正娶,就根本不需要驗DNA鬧新聞打官司了,不是嗎?

小弟認為即使法律上明白給多二房妻兒明確之權益保障,仍會加劇遺產訴訟案件的提高,
因為所謂的公平是很難拿捏的,必定有所爭議,所以相較於一夫一妻制則案發率提高,
由法律明定,除依法認定之夫妻,不可繼承任何權益,相對爭議較少。(也就是沒有所謂二房或以上)
而王先生的事件屬個案,並不能以個案的需求來制定配套措施,並施行於大眾,這樣的政策不符合效益。

羊羽翔 wrote:
3.社會刑事案件增加:
同樣我認為刑事案件會減少。
強迫離婚造成的心理壓力,大家都很清楚。因此而造成的社會案件更不在少數,
如果今天有一個具有彈性的一夫多妻制度,
那麼部分婦女不用選擇如此激烈的與石俱焚手段,
而可以選擇共處,仍然保有她的丈夫,
那麼就可以減少仇恨發生的凶殺案件,社會刑事案件可能反而因此而減少。

翔哥,對於這一項的回答,小弟持保留看法...,或許部份婦女就無法選擇法律途徑而造成更嚴重的後果。

羊羽翔 wrote:
一對一組合最為簡單,但是由於社會是複雜的,因應不同的情況就會有不同的結果。
就像里長的選舉,可以很直接的出來選,
但是總統的選舉,就要先經過黨內提名初選,才能正式參選。
所以,整體社會的政策制度自然會有其複雜性,
也是因為考量的點較多,他也有複雜的必要性,
不能因為覺得複雜,就只選擇簡單的方案。

當然不能因為覺得複雜,就只選擇簡單的方案,應該要選擇有效的,
這一點小弟要指出的是一夫多妻會導致更複雜的社會成本,
所以社會成本增加。

羊羽翔 wrote:
抱歉這個問題一時眼花看錯了...<=沒關係,字多難免
當大環境有其必要性時,我一樣贊成一妻多夫制,
其實我前面也舉過一個例子:如果2012世界末日後剩下10億男性2億女性,那自然就是一妻多夫制。

所以您同意,接受並願意支持一妻多夫制?

羊羽翔 wrote:
艾倫兄,您看一下TB姐這句話。
一夫多妻制後,徵信業者會失業,
這表示社會不再需要背後暗中調查的徵信業,
正表示社會問題的減少,豈不好事一件??


這件事如果您問我的話,小弟和TB姐的看法不同,
因為一夫多妻制可能會導致社會倫理的複雜度上昇,
徵信業務的需求與需求量將會上昇。

另外,把資源集中於特定族群,產量真的能提高嗎?
一夫多妻,反而會造成分配不均的現像,生孕數不增反減,
因為除特定族群以外的可能會無法分配得到資源,導致總產量下跌。
以上,感謝您花時間看了我的想法,謝謝!
最後下決定的是你(妳)
如果能力所及我也想多討幾房
可惜我沒錢

T.B wrote:
因為事情朝壞的方向發展的話就會是我們必須付出的社會成本,
這麼簡單的道理你還能無視那我也沒話說了。


然而,並沒有人能確定事情一定會朝壞的方向發展,
所以您以這樣的假設推翻這個政策,也是不合理的。

T.B wrote:
考慮一項政策的時候不是光看他可以提供什麼,
更大一部份應該是避免他會造成了些什麼附加作用。
尤其當你連它能提供什麼都不能講出一個確切功效的時候,
「機會」這兩個字就顯得相當虛無飄渺,而且不值得社會去為了這個不確定的「機會」付出代價。


考量一項政策,絕對不是我一個人說了就算,也不是您一個人說了就不算。
(更何況這裡還是嘴砲出名的01)

政府的各項政策都會經過許多專業官員的規劃以及民意代表的審核,
民眾可以提出建議的項目,
並由專業的官員們去做細部的規劃執行。
當我無法確定一定會很壞的時候,
您也一樣無法確定一定不會好啊~~

T.B wrote:
比如補助不孕症,這些夫婦都一定是「想生」才會尋求協助,動機相當明確。
最終的結果就是他們經由協助生了孩子(或仍不能生),但確實的增加了生育數。
而且也不會造成社會觀感的動盪,或是價值觀的鉅變。


所以補助不孕症是一個已經實行的政策,而且我也沒有反對這個政策。

T.B wrote:
但是合法一夫多妻,這些夫婦「不一定想生」就先對「生育率上升」這幾個字打了問號,
政策也沒有辦法強制讓他們一定得生,只是給了合法生育的「機會」。
卻造成更多的其他衍生性的社會問題,如愛倫兄所提及的部分。
這些風險可不是理想化預期會減少或不會成為多發事件就可以解決的事。


不一定想生=有機會想生,
政府應該會人民創造更多機會,只要有機會就可以去努力。

至於艾倫兄所提社會問題,我前面已經回覆過,
也許事情反而會朝好的方向發展,
您的擔憂可以在規劃過程中以配套方式予以降低,
而非僅以不確定的擔憂就否決了一個機會。

因為飛機可能會墜機,所以不要出國玩?


T.B wrote:
以後不用抓猴,男人娶回家就好了,但那男人「真的想娶或娶得起嗎」?
你不是說會一夫多妻的都是養得起小孩的人,
但現在有多少被抓猴的男人都是社經地位高到可以「大不了就娶回家」的呢?
而且會需要到「抓猴」的原配從哪一個角度看她是可以「歡迎小三」進家門的呢?


我的主張是,一夫多妻制可以讓「願意在一起的人們合法在一起並受到保障」,
您不斷強調的則是「不願意跟另一個女人在一起的女人」,
您所強調的東西,不管是一夫多妻或一夫一妻都存在,
並不因此而能否決一夫多妻制度。

T.B wrote:
只要有任何一點可能會發生,那就是風險,那就是我們必須付出的代價。
而我們為什麼會需要對一群連生育與否都不確定的人提供合法的婚姻關係?
對這些人而言最強烈的動機可是「結婚」而不是「生子」啊。
(就拿劉立立那件新聞來講不就是如此嗎?而且說不定男人只是想玩玩根本不想結婚呢?
只有小三想結婚還是不行的吧?)


對一群可能有機會生育的人提供合法的婚姻關係,可以提高生育數,
並且有降低社會問題的機會,
那麼提出討論不行嗎?

T.B wrote:
那與其這樣不如提高不孕症的相關補助說不定還更有效果,
因為那的確是一批「確定要生」的人,也沒有任何多角情感上的愛恨糾葛。


政府已經提高不孕症的相關補助了,
印象中前幾個月,好像針對不孕症治療的補助額跟補助項目又再增加了。
不過,光這一項,目前效果還不夠明確,
還需要再多加把勁想想其他辦法。

T.B wrote:
「機會」是給準備好的人,而不是給「可有可無」的人。


機會,是政府應該努力做個有機會的人。

反過來說,
也或許正由於一夫一妻制,導致劉立立導演因為沒有合法的名份,而不敢生子造成問題,
假使今天一夫多妻制,劉導可以合法的擁有明確的名份,也也許她就會願意生子了,
就是因為這樣的一個制度加上這樣的一群人,
才會造成劉導這樣一齣感情上的悲劇啊~~~~~

喔不!不!不!是這麼樣一個殘忍的拘束,束縛著她,
她又怎忍心讓她的愛人承受呢?
如果,上天能讓這個社會更多一點的寬容,
那海枯石爛的愛情,就更能不需顧慮的產生那愛情的結晶啊~~~~~


T.B wrote:
如果你要上述變成肯定的事實,那法條應該改成:
1.在原配的同意下,丈夫可以再娶一或多位配偶。
(被抓猴者仍舊犯通姦罪,因為很明顯的...他的原配並不同意他在外面搞小三才會需要抓猴。)


我同意。


T.B wrote:
2.除原配以外的配偶需在1年內懷孕,2年內至少產下一名或以上的子嗣(且不得墮胎或減胎)
來提高生育率,否則婚姻關係將予以解除。
(正常人不藉由任何外力最晚應可在一年內懷孕,如果他們準備好要生了,
那就應該得在婚姻關係確立後努力開始生子大計才是。)


我反對。
政府提供機會,這是一種權利,而不是一種義務。
政府提供生育補助的誘因,是給妳有收到補助款的權利,而非要求妳生小孩的義務,
所以我反對妳的想法。

T.B wrote:
3.一夫多妻的夫婦不得申請任何生育相關補助,以求社會資源的平均分配。
(因為他就已經養得起才會一夫多妻了不是嗎?那生育補助就該給那些養不起的人。)


我個人反對,不過我認同這一條可以由專家做一些配套規劃。

T.B wrote:
4.不孕症者不得申請一夫多妻的婚姻關係。
(就說是要促進生育率了不是嗎?機會也不用濫給。)


我反對。基於人道的立場,妳不可以因為某人的疾病而限縮了他應有的權利,
尤其是當這個人仍具有正常的公民身分與公民權利時。

T.B wrote:
5.年收入低於XXX萬或是XX%稅率者不得申請一夫多妻之婚姻關係。
(既然要養得起嘛...至少要看得到實際的數字啊。)


我反對,妳不可以剝奪貧戶生育小孩的權利。
這是對於財富較少者的歧視。


劉艾倫 wrote:
全然歸咎於一夫多妻制,並不合理,這一點,我相當同意,
因為小弟本來的意思是指"加劇",也就是說會比一夫一妻制機率高。


曾經有一個學者指稱非洲該國愛滋病嚴重的原因歸咎於該國一夫多妻,
但該國領袖出面嚴正反駁,
他們一個是跨國學者,一個是國家領袖,
而我們兩位成就都不及他們,
當然,我們也沒有數據可以證明台灣實行一夫多妻制會加劇愛滋病,
所以這樣的臆測,也只是臆測,
既然是臆測,我也不會說那一定不為真,或一定為假。


劉艾倫 wrote:
小弟認為即使法律上明白給多二房妻兒明確之權益保障,仍會加劇遺產訴訟案件的提高,
因為所謂的公平是很難拿捏的,必定有所爭議,所以相較於一夫一妻制則案發率提高,
由法律明定,除依法認定之夫妻,不可繼承任何權益,相對爭議較少。(也就是沒有所謂二房或以上)
而王先生的事件屬個案,並不能以個案的需求來制定配套措施,並施行於大眾,這樣的政策不符合效益。


目前,各個相關法律對於一夫一妻制下的遺產分配,有明確的規範,
一夫多妻後,法律一樣可以對一夫多妻制下的遺產分配,制定明確的規範。

我可以同意的一點是:小孩變多,遺產訴訟的機會變高。
不過難道因此而要求大家都只生一個?當然不是。

所以,一夫多妻制會造成遺產訴訟變多,是因為小孩變多,人多嘴雜,
但那是人多所必然會帶來的問題。

您說,由法律明定,除依法認定之夫妻,不可繼承任何權益,相對爭議較少。
這句我完全認同,
所以,只要依法認定的元配、二房、三房等,即可依法繼承並分配權益,爭議亦少。
反觀現行社會,
因為依法只能有元配,所以無法取得法律保障的其他子女,就會興訟爭產。


劉艾倫 wrote:
翔哥,對於這一項的回答,小弟持保留看法...,或許部份婦女就無法選擇法律途徑而造成更嚴重的後果。


沒關係的,艾倫兄,這是推測性的問題,
您認為會增加,我認為會減少,我們都只是就個人角度與觀感去臆測,
真的需要的時候,
政府會委請專家去評估的,到時候再聽他們的說法就好。

劉艾倫 wrote:
當然不能因為覺得複雜,就只選擇簡單的方案,應該要選擇有效的,
這一點小弟要指出的是一夫多妻會導致更複雜的社會成本,
所以社會成本增加。


提供不孕症治療補助,因為有費用的支付,所以社會成本亦增加。
就私人公司而言,收回的效益必須要大於增加的成本,才會執行。
社會政策卻略有不同,
即使收回的效益略低於增加的成本,只要有助於國家長期的發展,一樣可以執行。

就像健保一樣。

劉艾倫 wrote:
所以您同意,接受並願意支持一妻多夫制?


我同意在大環境的需要下,支持一妻多夫制,
就像我認為在大環境的需要下,可以推行一夫多妻制一樣。

劉艾倫 wrote:
這件事如果您問我的話,小弟和TB姐的看法不同,
因為一夫多妻制可能會導致社會倫理的複雜度上昇,
徵信業務的需求與需求量將會上昇。


這個我就要站在TB姐這邊說話了!
如果有機會攤開來溝通,就可以減少偷偷摸摸來的機率,
所以我也認為徵信業務需求會降低,
這一點我是十分支持TB姐的 XDDDD




劉艾倫 wrote:
另外,把資源集中於特定族群,產量真的能提高嗎?
一夫多妻,反而會造成分配不均的現像,生孕數不增反減,
因為除特定族群以外的可能會無法分配得到資源,導致總產量下跌。
以上,感謝您花時間看了我的想法,謝謝!


這一點,由於我們沒有實際執行後的數字,能增加多少我也不能肯定,
不過您如果去Google一下,可能可以看到,
世界各國陸續有人提出以一夫多妻制增加生育,
反對者則大多以如TB姐般反對小三合理侵門踏戶為由,
較少看到有人認為一夫多妻會減少生育數的。

我前面也曾舉過例子,分別比較過一夫一妻、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可能的生育數量,
就結果而言仍就是以一夫多妻為多,
即使加入不想生不能生等變數亦如是。


劉艾倫 wrote:
以上,感謝您花時間看了我的想法,謝謝!


也感謝您提出想法討論,
我不是公務員或政策執行者,所以提出的想法亦多所侷限,
有像您一樣理性的網友可以討論,是件美好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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