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raldstukov wrote:其實很後悔...這一...(恕刪) 心有戚戚焉阿就在一連串的爭吵 短暫的合好 誤會 再爭吵中(真像8點檔)而離婚就算在別人跟我的眼中 她不是個顧家的好太太(愛玩)一年了 還是忘不了她現在只希望她過的好 還有趕快忘了她
IWAI wrote:民國98年有偶人口離婚率為千分之11.30,較97年增加0.19個千分點。也就是每10個結婚人口,就有一個離婚。) 民國98年有偶人口離婚率為千分之11.30換算下來應該是11.3/1000等於1.13/100 (百分之一點一三)怎麼看都和10個結婚人口,就有一個離婚扯不上邊啊..
^^,去查了結婚率=某年結婚人數/全部15歲以上總人口數離婚率=某年離婚人數/全部15歲以上總人口數可是那也只能表示.那一年.有發生那些事而己啊...用某年結婚的人數.和某年離婚人數來相除or乘..,沒有什麼道理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