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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已婚關係卻不能上床~為何要結婚呢~結婚的意義與目的到底在那?

你會讓發情的狗狗用你的大腿來打手搶嗎?

那個女的已經對他老公沒感情啦,在她心目中老公跟狗發情一樣噁心
所以重點不在行房、猥褻等,只是利用性自主權來達到離婚的目的吧
夢心痕 wrote:
腦殘法官+腦殘老婆令...(恕刪)


老公也不惶多讓吧~
這種婚姻還巴著不放幹麻?!!
(拙見勿批)
結婚的意義在於~穩定社會力量!!!
是一種無形的社會制度!
試想如果沒有結婚這檔事
整個社會與國家充斥著單身男女~
會衍伸多少問題?
但又試想
如果社會國家福利或制度極為健全(當然目前尚未有某國可以為例)
將繁衍下一代以物競天擇的優生學下去組合(為了繁衍更適合生存的下一代)
說難聽一點就是將有缺陷或智慧不高或其他不適合生存下去的人類生存權剔除
那麼婚姻對人類來說其實是沒有意義的~
社會國家制度齊全完備(可以照顧到每一位單身男女的生老病死...大家想的出來好處...族繁不及備載)
繁衍生殖也不會再是合法婚姻才可以進行的狀態下...
我不知道結婚意義在哪?或是有無必要結婚?
雖然如此感覺國家冷血...
以上小弟拙見~雖然小弟還是很想結婚!!!
只是說明結婚的意義在於穩定社會力量罷了!

我看標題差點以為這篇文章是老公上01對老婆的抱怨....
這邊有老婆上VW抱怨老公的版本。
設計,就是更貼心。
這篇太辛辣了

我想等等應該會變成刪除的末路

祝大家努力蓋高樓,加油!
MSN上新聞

擅自破門逮到裸身同眠 不算通姦 更新日期:2010/04/27 03:27
中國時報【馬瑞君/台中報導】
裸身同床而眠只是純聊天,不算「抓姦在床」?一名王姓男子懷疑李姓妻子外遇,找徵信社跟監,發現李女與呂男參加尾牙宴後返回其住處,徵信社人員衝入拍到李女全裸與呂男同睡一床,但法官認為是非法取證不具證據能力,被告二人雖有瓜田李下之嫌,但無「積極證據」證明二人確有性行為,判決李女無罪。

王男向法官表示,好幾年前就曾聽友人說過,妻子在外面有男人,所以他才會委託徵信社跟監、想要查明真相。此案發生後,二人早已無法回復以往的夫妻生活,一個多月後即離婚,但王男堅持對其妻提妨害家庭告訴。

根據徵信社拍下畫面,九十六年十二月下旬,李女與呂男一同參加尾牙宴後,返回呂男住處,徵信社人員闖入,發現二人一起躺在床上,其中一人拉開棉被,李女與呂男均大聲尖叫,當時李女全裸、一絲不掛,呂男穿白色背心內衣、黑色四角褲。但法官認為非法取證,不具證據能力。

法官認為,李女當晚雖在呂家裸睡,縱有深夜相擁、依偎而眠,甚至撫摸等猥褻行為,有瓜田李下之嫌,但缺乏證據證明二人有性行為,因而做出無罪判決


跟這篇比較 看完真的很無言 台灣的法官 到底是= =

只能說現在外遇真的很多 不只男人 女人也搞外遇 而且比男人更容易 (幾乎腿一開就有)

個人是覺得當女人不在跟你做愛時 就是有其他男人了 她們還會自我感覺良好的 覺得自己很忠心

沒錯! 但是是忠心在那個外遇的男人身上 而不是自己原本的那位男人........(未婚已婚皆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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