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情人節,
很諷刺的,
我十幾年的婚姻,
也即將走向終點...
話說五年前我因為受太太家暴而離家出走,
並且提出離婚要求,
太太與女兒百般哀求我回家,而我卻早已不再留戀,
豈料太太惱羞成怒,竟然捏造我對女兒「家暴」,
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我沒有出庭為自己辯護,
就這樣,法院竟然判決我敗訴,
幸好經過我向「高等法院」抗告成功,
這才撤回了原本發給我的「家暴禁制令」,
還我清白......
就這樣我想要回家之時,
房子竟然已經藉由「假租賃」的方式租給小舅子,
而讓我無法回家,
接著我身心交迫,
生活無以為繼,
生了重病,
期間住院不下七八次,
好不容易才保住一條命,
苟延殘喘了下來,
如今已經分居五年多,
我不明白,為何我太太還是不願意跟我離婚呢?
有誰能告訴我,為什麼呢?
我目前考慮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沒辦法囉....
感謝指教囉......
ps.對了,她目前是國立大學的副教授.............
SPRINGPOWER wrote:
樓上的建議是不可以這...(恕刪)
這樣的話老婆也可以要求丈夫"履行同居義務" 也就是住在老婆房子裡面....
同居義務並沒有規定要跟著男方戶籍才算唷~
其實這個辭法律上的解釋還算模糊,但主要是若有一方故意"不願意同居"的話對方就可以請求對方履行義務~
且此"同居"中還包含"人道義務"也就是 ...

通常離婚官司用對方不願意同居的證據來打,或者不願意人道的真實狀況來訴請離婚,
但是,
法律規範婚姻幾乎都是勸合不勸離... 所以台灣常常官司打下來卻無法離婚成功,
且又要耗掉許多的時間心力,非常不划算,
故我建議不如設局讓對方外遇,然後委託蒐證,這樣通常很快就能獲判離婚啦!
有法律問題歡迎免費詢問唷! smile6746@hotmail.com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