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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遇到這樣的新祕...懇求也曾遭受類似狀況的大家站出來!

小弟與女友之前因喪親而將婚期延到今年8月初!而原本所預約的新祕服務,小弟也在當下知會因喪親而延,雙方同意婚期在另行通知!! 最近因開始在準備婚事,這禮拜一又和該新祕聯絡上,但該新祕卻說她8月當天已有預約而無法配合,要我改結婚的時間,並一直強調小弟所支付的訂金即便是她的檔期無法配合,也無法退還!(一方面說要當她的補償費,一方面卻已有其他人預約該天的日子了,還說她能體諒我們!! 這是人說的話嗎?.喪親和婚禮改期是我們願意的嗎?.....
我的新祕資訊如下

新祕 : Txnx Cxxxg

合約是人訂的! 但她的合約就這麼不合理嗎?

是否有類似的受害者呢? 當各位水水遇到這種CASE....會怎麼辦?


小弟是想集合類似的受害者, 一起去問問消基會的律師是否有解決之道?


也给各位準備結婚找新祕的水水一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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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已付的訂金是總費用的一半, 也就是9000, 外加該新祕8月初當天已有人預約(請她當新祕的費用至少是15000.-以上) 造成各位誤解, 也請見諒!!

....................................................................

2/12 <update !!>
今天小弟已到消保官那邊申訴, 就等對方的回應了!!





2009-02-12 0:35 發佈
文章關鍵字 類似狀況
找消保官!!
應該會得到不錯的效果~
希望有幫上妳們
直接找消保官+1
對方都已經如此惡形惡狀了
還保護他幹什麼
不必再掩蓋他的身份啦
是要直接找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的人嗎?

因雙方有訂合約 是否就是定型化契約呢?

算是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嗎?

因為消保會的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有定義

瘦身美容之定義
係指藉手藝、機器、用具、用材、化妝品、食品等方式,為保持、改善身體、感觀之健美,所實施之綜合指導、措施之非醫療行為

本契約乙方所提供之瘦身美容項目包括體型重量之控制調整及下列勾選之項目:
€肌膚保養;
€身體油壓;
€臉部美容、化妝; .......我在想新祕是不是屬於此類!!
€脫毛;
€美容諮詢;
€其他相關商品之販賣;


契約上是怎麼寫的?


定金顧名思義當然就是定金啊, 如果契約上是著名不能退還的話(通常都是), 那就是這樣了, 不然還要定金是幹嘛的?? 你另選的日子已經被其他人訂走了, 那也沒辦法, 雖然說家有喪事並不是你能控制的, 但是生意本來就是這樣. 如果是在商場上的話, 一切都是照白紙黑字, 這跟吃人不吐骨頭有什麼關係??

錯不在新秘, 只是定金27000實在是有點多了, 讓樓主奇蒙子不爽而已.. 這樣也要公布對方的資料的話, 就真的是樓主你的錯了.
這真是太超過了
太超過了
太~~~超過了 這個新祕
支持正名運動
如果是事實就大方的po出來啦
且重點是那位新祕到底收了您多少訂金阿??
"連同您的訂金隨隨便便27000"
所以27000是有包含別人全程的費用吧
這樣會讓人乍看下以為是收了您27000的訂金
如果真的覺得有問題
其實可以拿著您當初的合約找所在縣市的消保官
我想即使不能全額退訂
多少還是會補貼您一點
ecyas wrote:
是要直接找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的人嗎?

消費者保護法第39條
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直轄市. 縣(市)政府 各應置消費者保護官若干名

ecyas wrote:
因雙方有訂合約 是否就是定型化契約呢?

請參照同法第2條名詞定義第七~九款
七、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
八、個別磋商條款:指契約當事人個別磋商而合意之契約條款。
九、定型化契約: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而訂定之契約。

同法第11~17條(第二節 定型化契約)

第 11 條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第 11- 1 條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第 12 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第 13 條 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者,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受其拘束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
前項情形,企業經營者經消費者請求,應給與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影本或將該影本附為該契約之附件。

第 14 條 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而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見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第 15 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牴觸個別磋商條款之約定者,其牴觸部分無效。

第 16 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全部或一部無效或不構成契約內容之一部者,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該契約之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對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者,該契約全部無效。

第 17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
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ecyas wrote:
因為消保會的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有定義

我在全國法規資料庫沒看見你說的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唷~
感謝carrie bradshaw 版友的建議!

我這兩天會去找台北市政府的消保官!!

也希望此篇文章給未來會請新祕的版友 一點資訊!!

在對方未能提供服務的情況下 希望對我們消費者能多點保障!!


謝謝各位!!
來喝杯咖啡吧~
於法來說, 新祕並沒有錯, 訂金本來就可以不退, 像樓主因故延期, 她那天不就沒有收入(以新祕的行業來說), 空白一天. 雖然樓主之後確定日期, 新祕也還認帳, 但新祕也不能把她的時間都空著等樓主啊. 叫之後的人改期也說不過去.

樓主應該再跟對方好好協調, 找彼此能接受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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