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真的這麼的不堪一擊嗎?
女生能跟認識一兩年的男生結婚還真的需要很大的勇氣
各位小姐姐大姐姐大帥哥如何看待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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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旅行社的柯男,1998年前巧遇就讀高中時心儀的女同學,隔年隨即在五星級酒店舉辦豪華婚禮,夫妻卻因爭吵未辦結婚登記,20幾年來也沒有聯絡,杜男也已另外娶妻生子,但女方去年突然提告請求確認雙方婚姻關係存在,台北地院指,當年民法是採「儀式婚」,判決雙方婚姻關係存在;可上訴。
女方主張,1999年7月11日,他與柯男在五星級酒店舉辦婚禮宴客,當天,雙方父母及親友均到場見證婚禮過程,柯男還特別邀請曾任西德駐台辦事處並獨占西德商展旅遊業物鰲頭的貴人擔任證婚人,然而,婚宴後因故爭吵才未辦理結婚登記。
女方認為,當天公開婚宴已有2名以上證人在場,符合當時民法規定,代表婚姻關係已生效,但她2019年要求柯男辦理結婚登記,卻只收到「祝福」兩字,只好透過法律途徑討回名份。
65歲柯男解釋,當年女方斤斤計較宴客桌數、費用,才會在宴客結束當晚發生爭執,並於宴客隔天分道揚鑣,20幾年來雙方未曾聯絡、見面,他也在2009年另外娶妻生子,若法院判女方勝訴,豈非損及現任妻兒權益,且女方直到2019年才要求登記結婚,並不合理。
北院認為,舊民法第982條第1項原規定結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2人以上之證人」,也就是所謂的「儀式婚」,這個規定直到2007年5月4日才修法改成「登記婚」,代表必須辦理結婚登記才有效,審酌雙方結婚儀式辦在1999年,應適用舊法,判決雙方婚姻關係存在。
1.男方與心儀女同學,當時是採儀式婚
也就是有宴客.有親屬等見證人,即能認定婚姻關係存在,無論事後有無登記結婚
2.是否觸犯重婚罪
心儀女同學,20年以來未與男方聯絡,男方其實是要以民法1052條 第5 或 第9項訴請離婚的
如果男方沒訴請離婚,就會被咬刑法237 及 民法935的重婚罪
但民法988第3項有一條
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不過就我看來
善意說的通,因為男方可能真的以為沒登記,又20年沒聯絡,婚姻關係應不存在
但不能說無過失,因為他確實沒先訴請離婚
我個人主觀認為,這例子,就算有罪,應該只會輕判,罰錢了事
因為這種20年沒聯絡,一出現就要提告,法上或許說的通,但理上實在很薄弱
如果我是法官,非要判的話,就是判繳一點罰金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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