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大家協助看看,離婚協議書內容,是否有漏掉或者有需要修改的地方。麻煩了。謝謝。ps.我是女方
1.雙方同意不進行剩餘財產分配
2.送未成年子女出國讀書,應徵詢另外一方的意見。
3.約定若發生重大變故(例如:行使親權之一方有虐待未成年子女或其他違反未成年子女利益而不適合擔任親權人之情況)時,應改由另一方擔任未成年子女之親權行使者。
4.約定若行使親權之一方,無正當理由阻撓另一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話,每次都必須支付「精神損害賠償」給被阻撓的另一方,如此才能有效避免一方惡意違約不讓有探視權的一方與子女見面。
5.
男方需負擔一切教養費用,教育費,生活費
女方對於子女有探視,接送,同住之權利,
無需負擔任何必要性之費用,
每個星期與子女同住最長四天三夜,
女方固定星期五晚上17:00接回小孩至星期天晚上20:00送回男方家。
若需帶子女出國旅行,最多可達14天13夜。
子女戶籍地變更,男方需主動告知女方,否則視同放棄監護權。
6.「關於金錢給付之約定,若有違反,願受強制執行」,並把離婚協議書拿去公證人那邊公證,之後關於「金錢」部分,就可以不經由訴訟程序,直接進行強制執行。
7.男方需給付30萬給女方,每個月分期一萬元至女方帳戶,從民國109年2月至111年7月為止。
byby88 wrote:
1.雙方同意不進行剩餘財產分配
男方不是結婚後就沒以工作了?
何來的剩餘財產可供分配?
byby88 wrote:
2.送未成年子女出國讀書,應徵詢另外一方的意見。
這個本來似乎就應該如此了.妳要明文規定.也是可以的...
byby88 wrote:
3.約定若發生重大變故(例如:行使親權之一方有虐待未成年子女或其他違反未成年子女利益而不適合擔任親權人之情況)時,應改由另一方擔任未成年子女之親權行使者。
這個法律本來就如此規定了.
監護權第一順位本來就是父母.
除非父母有重大疏失.都不適任.才輪的到其他人.
byby88 wrote:
4.約定若行使親權之一方,無正當理由阻撓另一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話,每次都必須支付「精神損害賠償」給被阻撓的另一方,如此才能有效避免一方惡意違約不讓有探視權的一方與子女見面。
建議明訂為懲罰性違約金.
byby88 wrote:
5.
男方需負擔一切教養費用,教育費,生活費
女方對於子女有探視,接送,同住之權利,
無需負擔任何必要性之費用,
每個星期與子女同住最長四天三夜,
女方固定星期五晚上17:00接回小孩至星期天晚上20:00送回男方家。
若需帶子女出國旅行,最多可達14天13夜。
子女戶籍地變更,男方需主動告知女方,否則視同放棄監護權。
所以.這是要把監護權給男方嗎?
byby88 wrote:
6.「關於金錢給付之約定,若有違反,願受強制執行」,並把離婚協議書拿去公證人那邊公證,之後關於「金錢」部分,就可以不經由訴訟程序,直接進行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
若是其名下並無財產.工作收入又僅得溫飽的話.恐怕也要不到...
我就有聽說過.有錢買重機.強制執行卻拿不到錢...
byby88 wrote:
7.男方需給付30萬給女方,每個月分期一萬元至女方帳戶,從民國109年2月至111年7月為止。
標明這是甚麼作用.比方說是對方外遇給得精神賠償.
不然.男方要是那這個給小孩看.說女方死要錢.用30萬賣了小孩.離間母子的親情...
順便再提.
其實有些離婚官司.正好小孩剛剛好懂事.
然後一方利用居住在一起.常常灌輸小孩對方的壞話...
離間另一方的親情.左右小孩的意願.而取的監護權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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