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去年時已與前妻協議離婚,因雙方的家住的不遠,所以把小孩的監護權設定為共同監護但是目前我已有打算要到國外工作,按照共同監護的規定,小孩子若有任何問題(醫療開刀或是辦理行政業務等)都要有雙方家長證件或是本人到場如果說我人在國外,突然有重大事故又無法回到國內,是否就會耽誤到小孩?另外提問,是否人去國外之前可以與前妻協議當發生重大事故與小孩有關等事情在幾小時內無法回到國內,可由前妻全權代理?
st6601_tw wrote:在去年時已與前妻協議...(恕刪) 共同監護有壞處,最好不要用。要改成單方監護,譬如前妻為監護人,那你就有探視權。兩個人可以寫協議書改成單方監護,要去戶政事務所變更為單方監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