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主角不是我,是我同事啦!
她跟前男友分手也兩個月了。
昨天她很生氣的跟我說,她前男友跟蹤她,
而且還掛了午餐飲料在她的機車上。
甚至還騎車跟在她後頭好長一段路。
在更早之前,還曾趁她早上要騎車上班時,守在她的停車處。
我同事很生氣,因為她對那個前男友好說歹說,希望他不要再來打擾她的生活,也明白講了兩個人不會再復合。
但前男友的這些小動作不斷,讓她很困擾。
我們其他同事也只能要她注意自己的安全,
並且趕快搬家。
想請問大家,還有什麼辦法可以讓她的前男友放棄呢?
如果透過他們兩人共同的朋友去講,請前男友死心了,
這方法可行嗎?
前男友在暗,我同事在明,她想躲也很難躲,唉…
如果曾經同居過
可申請家暴保護
第 1 條
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三、目睹家庭暴力: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
四、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五、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
第 3 條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或是報警備案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八十九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
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還是報警處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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