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小孩子問題分成撫養費跟探視權兩部份。雙方若是立約甲方不必負擔撫養費也同意放棄探視權,同意放棄探視權這部份抵觸法律是無效的,之後甲方反悔也是可以探視小孩。整份協議書因同意放棄探視權這部份無效,所以此份協議書應該也是無效的;打官司時會不會法官認定不必負擔撫養費這部份不受影響仍然有效,這要問律師。
大大,請循正常管道的收養程序,依民法1077條第二項本文之規定,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法律能讓小孩跟母親永遠斷絕關係?" 依民法第71條本文,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可以明白告訴你,親權是無法藉由法律(行為)來斷絕的,這是違反公序良俗的.....找天王律師來打官司也沒用,最後都是"無效"的法律行為.
齊爾-D-01 wrote:譬如生了這個孩子就...(恕刪) 那你把孩子生下來是要造孽嗎?還是要養來虐待?小孩跟生母要完全斷絕關係?有三種:一死人,就是你弄死他!但是你會怎樣就不知了,起碼先一條蓄意殺人!二領養,自己去孤兒院問!三不生,去墮胎,最簡單的方式!至於會有啥報應請自理!目前法條還沒有可以斷絕關係的條文!先前有一個案例是父親告孩子們惡意遺棄,但是孩子提出相關事證證明這個當爹的當年不顧老婆小孩在外面爽,法官判孩子們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