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與前妻離婚一年多,與前妻有兩個小孩,日前將第二個小孩帶去檢驗DNA鑑定,就在前幾天報告出來後證明了小孩不是我的,小孩於民國100年1月2X日出生,我與前妻於民國100年12月X日離婚。所以我已經養了兩年多不是自己親生了小孩,今日已經向法院提出『確認親生子女關係存否之訴』,想請問各位我可以另外在告通姦嗎?須要另外在去告嗎?還是直接在『確認親生子女關係存否之訴』的庭上可以告嗎? 還有我還可以在告哪些罪呢?還有我可以對他提出多少的賠償呢? 另外與前妻通姦的男子我也不知道是誰,那該怎麼辦呢?
通姦罪必須在知道這件事的6個月內提告.
重點在必須知道第三者是誰,
而且樓主不能用口頭或書面方式對前妻說原諒她的行為,
才可以提告.
根據以上條件,我認為連通姦罪提告都很難.
如果前妻還和小孩生父有往來.
或是找偵信社確實找到小孩生父,
才有必要條件提告.
所以現在重點應該是如何把小孩還回前妻.
民事:
(1)小孩發生之所有費用對前妻求償.
(2)提出精神損失的賠償.
第1項只要樓主費用收據齊全,通常會成功.
第2項大部分都是失敗的.
小孩千萬不要留下,
對樓主對小孩都不好.
一定要將小孩送回前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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