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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和財產分配問題

我一個女同事發生感情上的事情
想多少幫忙他一點
可是自己對法律的事情不懂
想請教大家,幫忙我看看怎麼解決比較好
他們在感情還沒破裂前
有買了一棟預售屋
登記是兩人名下
現在還沒交屋
本來是希望搬出男方家看感情會否好轉
結果....
房屋頭款全額都是女方付
現在在談離婚,男方不肯過戶
女方如果將來走上離婚一途
1.有什麼方法可以盡量保障自己對房子的權利
2.另外離婚如果有一方不肯
是不是就要透過律師來打官司才有辦法解決?
3.離婚的財產分配是否為均分?
因為她還有一輛車子,也是女方自己出錢買的
因為自己對這方面的事情完全不懂
沒辦法給他一些建議
希望懂法律的朋友可以給我一些意見
或是有什麼地方可以讓我諮詢
謝謝大家
2013-05-21 12:58 發佈
文章關鍵字 財產 問題
歐克英雄 wrote:
登記是兩人名下
現在還沒交屋
本來是希望搬出男方家看感情會否好轉
結果....
房屋頭款全額都是女方付
現在在談離婚,男方不肯過戶
女方如果將來走上離婚一途
1.有什麼方法可以盡量保障自己對房子的權利...(恕刪)


沒法保障,不用謝。

你不能因為彩票沒中獎而去討回買彩票錢。
婚前沒有登記"分別財產制", 則依法是"共同財產制", 除能提出證明是婚前擁有的財產外, 其他婚後購買的財產係共有, 兩人只能平均分配.

就如同上面大大所說

婚前沒有登記"分別財產制", 則依法是"共同財產制",

除非能提出證明是婚前擁有的財產外不然皆雙分均分

但是!!

雖然房子登記為雙方持有

但如果你能提出房屋頭期款皆為女方收入支付之證明

以及房屋貸款皆為女方收入所繳納之證明

有機率是會判給女方

車子也是相同

你現在能做的是趕緊收集各種證明

以及調出"婚前"女方重要財產資料

然後交給法院裁判

至於另一方不離婚

第 1052 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房屋頭款全額都是女方付現在在談離婚,男方不肯過戶
婚後財無爭議均分,我覺得你要幫女同事,只能建議她咨詢律師。
「分別財產制」與「法定財產制」最大的差別就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故倘若雙方的財產(含動產不動產)都相等,而該預售屋又是婚後才取得,當然就是一人一半。至於所謂『提出房屋頭期款皆為女方收入支付之證明以及房屋貸款皆為女方收入所繳納之證明』,應無意義。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修法增訂目的,就是當女方都在家相夫教子,男方出外工作,離婚時所剩餘之動產不動產,倘若男方均稱是其收入以支付(因女方既是在家相夫教子,當然無任何收入),對女方顯不公平才增訂,故相同道理,在本件縱證明是女方收入以支付,亦無意義。當然我只是說原則,在案件審理過程,可能會因各種理由而有所改變,因為倘若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法官也擁有調整或免除分配之權利,但既然稱「顯失公平」,就代表不常出現囉~~

歐克英雄 wrote:
我一個女同事發生感情...(恕刪)


只要有辦法證明這間房子你付出了多少我相信可以得到合理的補償吧. 但如果是結婚就不知會如何判決怎不去做法律諮詢? 又想貪小便宜.
二人合夥做生意,一人出錢,一人出力。

最終生意虧本,出錢者要求出力者歸還當初所有本錢。

那麼出力者這幾年時間白付出了,還要倒貼?

很多事情沒有界定清楚,大家也沒法給準確答案呀。
那請問如果是戶頭裏面的存款或是定存
離婚也是要均分嘛?

謝謝

歐克英雄 wrote:
那請問如果是戶頭裡面...(恕刪)


婚後財產當然是均分了,我覺得這位朋友的老公很可憐。不管他做過什麼,老婆居然想獨佔一切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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