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爾看這個版常有關於結婚後住哪裡、該不該買房子的問題,
昨天跟我大姐討論到此事,
因為她結婚前急著買房子,怎麼不先租房子或是先住家裡呢?
我姐的答覆是說~對方覺得租不如買,租金付給房東就沒了,
買房子付貸款,等貸款付清以後,房子就屬於自己的了,
雖然壓力很大卻是值得!
我反問~但那時候你們的資金只夠付頭款而已,這樣壓力很大,
先住家裡先把錢存起來再慢慢看不好嗎?
我姐又說~對方說結婚後住娘家是很沒面子的事,他堅持不住在娘家。
結果頭款我姐付,房貸我姐揹,最後他去搞小三,
搞到離婚收揚,還主張夫妻財產共有,這樣真的比較有尊嚴嗎?
analucia wrote:
結婚前買的?
結婚前買的,又是你姐的名字...夫妻財產共有,不干婚前的事呀...
對方有小三的證據先找好吧
要,有千百種理由
不要,也是千百種理由
誰願意配合誰而已...(恕刪)
房子是在婚前訂的,但交屋在婚後,我是不大清楚如何去界定,
現在我姐已經離婚了,房子也已經賣掉了,
之前在打官司的時候對方一直以夫妻財產共有在狀紙上大作文章,
讓我覺得很反感!
當時要訂房子的時候,對方要求房子要聯名合購,
因為他說頭款由我姐先付,之後的房貸他要負責繳,
所以他一定要聯名合購,我姐那時候也傻傻的沒有表示任何意見,
反倒是我妹跳出來反對對方的說詞,
我妹請對方出頭款,房貸由我姐跟對方共同負擔,房子登記他的名下,
他說他一時拿不出那麼多錢來,最後才不甘願地以我姐的名義購屋,
也或許是因為如此,婚後他便很名正言順地說他不願意付房貸,
因為他家還有長輦需要孝順,他負擔很大,而且房子又沒他的份,
要他付房貸一定要聯名的時候他才要付,
這些是我姐離婚後才告訴我們的,我是很直接地說:
結婚以後就這樣,那時怎麼不離婚呢?
她說:才剛結婚不到半年,哪能說離就離,而且除了房子的事,
其他地方都很好,而且那時候我有工作,還足以支付
生活還過得不差,也就不以為意了。而且他說的也沒錯,
房子登記是我的名字,我付房貸也是天經地義的;聽完姐
姐的描述,讓我語塞了!
我是不知姐姐說的是真是假?但後來我姐發現對方找小三回家之後,
他說對不起我姐,如果我姐要離婚他會簽字,
並給我姐200萬當做贍養費,
但這竟是有但書的,前題是要我姐把那房子先以贈與名義過戶到他的名下,
他再向其他銀行辦理房貸轉貸,除了清償現有房貸之外,
會再增貸200萬,就拿這個當成他所謂的贍養費,
各位,這夠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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