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第六條:「任何人不得介入他人之勞動契約,抽取不法利益」

新聞案例:

由派遣公司安排到奇美電子擔任技術員的「小薏」,在毫無徵兆下,接獲派遣公司以手機簡訊告知奇美大裁員,要她隔天不必再去上班。她找派遣公司理論,對方卻雙手一攤,要她自己到就業服務站找新工作。

小薏大學畢業後四處求職,好不容易看到一則徵才啟事,興沖沖跑去應徵奇美電子技術員;筆試面試都通過,派遣公司才出面召開說明會告知錄取者,不是奇美正式員工。工作九個月後,某晚突然接到簡訊,指她已被裁員。小薏到派遣公司辦解約,公司只轉交奇美發的資遣費及預告薪資七、八千元,其餘一概不管。

高雄縣產業總工會常務理事林進源表示,這樣的例子不少,派遣公司居中剝削,勞工每個月付給派遣公司的管理費行情價約一千六百元至三千元之間,但因非典型雇用不受勞基法規範,裁員、放無薪假都隨雇主高興。

林進源指出,派遣工的底薪比正式員工低數千元,有些派遣公司連勞工的加班費都要抽成,年終獎金是依公司規定,勞健保更常被高薪低報,勞工毫無保障。

高雄縣勞工局長宋廷棟表示,勞動派遣情形有南北差異,南部企業目前仍多為傳統的雇用關係,北部許多公司改採派遣人力,連中央部會派遣工也一大堆,中央才會傾向就地合法。

他認為,在修法之前,光是依據現行《勞基法》第六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介入他人之勞動契約,抽取不法利益」,勞動派遣業者的存在明顯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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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派遣工作的公司有違法之嫌嗎?
2009-03-16 9:56 發佈
案例二

◆假委外、真派遣:同工不同酬
93年5月17日,高雄市公車處開全台首例,在派遣法猶爭喋不休,橫躺立院動彈不得之際,率先採用「派遣司機」。公車處編列每位司機薪資43000,透過「行政命令」,將177位司機「委託」給人力派遣公司,這一經手,派遣公司每月從司機薪水抽取9000元,實際發給的剩34000,而提供汽車、維修、調度管理等皆為市府公車處,派遣公司只需一張桌子、一張椅子、一個資方代表人,便可每月有159萬利潤輕鬆落袋,簡直是好康至極的暴利生意!

派遣公司中間剝削表
公車處編列司機薪資 43,000
派遣司機實領薪資 34,000
海天企業社(派遣公司)剝削 9,000
每月剝削:177人× 9,000元 159萬
93年5月~94年12月中間剝削 近3,000萬
註:編列人頭預算、車輛場地公車處提供、營業收入管理歸公車 處, 派遣公司只單從薪資中抽取利潤,此即典型的「派遣勞動」!

透過派遣公司雇用的司機,不僅因為派遣公司的中間剝削,致使派遣勞工與正職勞工「同工不同酬」外,徹底成為「台籍外勞」。派遣公司片面宣稱司機不適用勞基法,是以諸如勞保高薪低報(只保16500)、事病婚喪假每天倒扣工資500元,且不論在服務多久,都是「永遠的臨時工」。今年12月底,派遣司機將被以「契約到期」為由集體解雇,177位派遣司機在公車處委屈吞忍一年半,換得的竟是被當派遣垃圾、用過就丟的下場,而司機遭受的權益損失,在派遣公司擺出「我就是違法,不然你們去告啊」姿態及公車處「跟司機無雇庸關係」搪塞卸責下,硬生生被犧牲!
basicnet wrote:
海天企業社(派遣公司)剝削 9,000


文章看到這邊....


嗯 ,新聞內容很令人感傷,但是說一下理性的另一面,讓大家冷靜一下,

公車處編制預算:每人43000
但是司機實領34000
扣了勞退新制的6%強制提撥,加上勞健保的雇主提撥費用以及一些間接
的人事費用,比方說計算薪資的會計人力等等....如果是合法的作為的話,
一個勞工的非薪資成本大約是實領薪水的20%左右,所以他的差額應該
是43000-(34000*1.2)=2200,這個應該是派遣公司的收入,所以其實
派遣公司並不是暴利,拿這麼少的錢,卻要幫業主做好一整個人資部門的
工作,沒有兩把刷子並不容易做到啦...而且所有的人在上班之前都已經簽
好契約書,白紙黑字,這個時代應該不會有強迫大家拿低薪的事情,只是大家
迫於事實去拿低薪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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