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懂保險法的大大們.電話行銷保單有辦法解決嗎?

請問各位懂保險法的大大們此事還有解決方法嗎

這故事也是從一通電話開始的...
業務員口沫橫飛的講著VIP客戶才能參加這如同天上掉下來的禮物一樣的優質保障...我其實已經忘記電話中是否有明確的答應.就當作有口頭同意好了...
從96年9月開始.每個月"自動"從信用卡內轉走我的血汗錢.沒過3個月又來了一通電話告知有更加優惠的專案.多少多少的客戶想搶都搶不到.加一點點錢就可以買到更多更好更完善的保障...一樣我不記得是否有口頭應允.然後又自動的每個月"土匪"掉我的血汗錢....

97年約6.7月開始.我酸梅大的腦袋終於有點反應了...
當時還不知道有任何方法可處理.只知道先設一個停損點.我分別打給兩位業務(其實都是同一家)要求暫停繳費.他們也是力勸我有多可惜多不智.我還是強硬的達成了任務...為了快餓扁的肚子

重點在於
1. 前後兩次保險我都沒有寄回同意回條
2. 兩筆保險皆未滿一年即暫停繳納.其中好像有一位要求我傳真同意暫停的書面文件.我有回傳
3. 雖皆未滿一年期.不過兩筆保費加一加.繳了也有五萬上下.這筆錢真的讓我很心痛...(也讓我發現自己的智商程度...)
4. 我參考了一下某入口網站相關問題回覆.發現有人有類似情況成功取消保單.不知道以我的狀況該如何處理...

如有不當發問還請見諒.實在是因為01臥虎藏龍.而小的心急如焚.在這年頭.五萬可不是說一句"老娘再賺就有"即可拋諸腦後的小數字...

請求各位大大能伸出援手.讓小女子免於被銀行狠抽一筆血汗錢得以瞑目阿...感恩感恩
2009-02-07 4:21 發佈

1.不想要,一開始任何電話行銷都要明確說"不要",不然就是掛他電話.
你語氣裡有些講不清,會讓人認為你可以接受(雖然沒明確說好),有些推銷員就會把保單成立.
雖然說有錄音,但你要去調錄音來証明你當初沒說"Yes"
可是想當然爾-----調不到的-----我同事就是這樣子中槍的

2.退保,停扣可以去找消保官.我那個同事就是這樣成功把保單停掉(好像有寄存証信函+消保官處理單影本).
不過他只扣到一個月的錢,忘了有沒有拿回部份成本
不過你都扣了那麼久,我想結果不會很樂觀吧..請節哀,,以後多小心就好了..
That's All
是哪家惡劣的保險公司?

我被三X美X(不寫全名是不屑這家黑心保險公司)用類似卻更惡劣的電話行銷手段騙走一萬多元.

事後才發覺他們早就和發卡銀行設下可怕的陷阱,讓人一步步陷入可怕的圈套當中
繳費不到一年照規定是退不到一毛錢的,除非是用非常手段?
可用"減額繳清"停止繳費,保留部分保障--依"已繳保費/應繳保費"計算,不然退保只是便宜了保險公司。
一筆了6000元 一筆30000留在保險公司的
1.妳所投保的是什麼險種????
意外險?儲蓄險?投資型? 醫療險?

建議你找你身邊你可以信賴的業務人員幫你檢視,因為險種不同,可能有保單價值,可能沒有!
可能退還未到期保費(<---不太可能...因為你是月繳)

假設你有保單價值,把他借款出來後就說你不要繼續繳納了!!損失會少很多,為什麼呢?
1.有保價---最多貸款9成...依各險種與公司不同,剩下的讓它自動去扣款,扣到保單失效(帳戶轉帳者)
但是你是用信用卡...所以一定要告知保險公司,你要停止扣款!!!!

最終還是要找妳所投保的公司.....直接打去給公司,不要再透過該公司業務人員了!!!!
更好的是直接跑去該保險公司的"保戶服務中心"。


2.沒保價---直接停了!跟業務拿停效申請書(各公司名稱不同)

2.電話行銷只要口頭應允,就算契約同意囉!
妳的喔,嗯,了解!!等等的口頭語,也許會被當成同意的意思!
雖然沒說好,也是同樣意思。

3.因為你已經繳納一年多,基本上於情於理,這時候想退還所有保費,是不太可能的!!
因為你既然不喜歡,不要的話。為何中間沒有任何舉動?
於理不和,對吧!!

4.最後想想,他有沒有告知不實的狀況...但是相對的,你也有責任去更清楚知道你買的是什麼產品唷!!


為保障消費大眾權益,金管會在上2007年公布「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做了幾項重要規定:

●電話行銷人員應具備保險業務員資格。
●電話行銷業務以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為一人,年滿20歲,並限電話行銷中心外撥電話對象。
●壽險業所銷售的商品以傳統型壽險、健康險、年金險及傷害險為限;產險業則限傷害險。
●電話行銷過程與成交記錄,應經要保人同意全程錄音並備份存檔,保存期限不得低於保險契約期滿後2年。若因電話行銷爭議或涉訟時,得要求提供錄音備份,保險業不得拒絕。
●人壽保險及健康保險限免體檢及免告知的保件,電話行銷人員對於被保險人的健康詢問事項僅能作為承保與否的參考,不得作為行使保險契約解除權的依據。
●保險業對於因電話行銷過程溝通不良所造成的爭議,應作有利於要保人的解釋及處理。


從上述的規定可知,今後透過電話銷售的保險,不再包括比較複雜的投資型保險、萬能保險等,而且只限接電話的本人為自己投保;另外還規定,電話銷售的保件必須是免體檢及免告知,當然也不再適用告知不實的規定。





感謝您的詳細說明~
就是因為身邊實在無相關從業的親友可以請教
才到01來請求幫忙.
這兩份保單皆為美商大X會人壽與花X銀行配合的電話銷售
都是意外險...(打到這裡我自己都覺得沒有機會了...)
15年還本型的...
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

行政院金管會95.03.14金管保三字第09502541451號令訂定發布
行政院金管會96.01.25金管保三字第09502549081號令發布



一、本應注意事項依據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訂定。

二、為規範保險業以電話行銷方式招攬保險之行為,保障消費大眾權益,以維護保險業之專業形象,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三、保險業以電話行銷方式招攬保險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四、本注意事項所稱電話行銷業務(以下簡稱本項業務),係指保險業透過電話行銷中心由電話行銷人員從事招攬保險並經要保人同意於電話線上成立保險契約之業務。

  電話行銷人員,應具備保險業務員資格。

五、電話行銷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教育訓練、管理及獎懲等事宜,應依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六、保險業辦理本項業務,有關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除應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2條有關個人資料蒐集及利用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電話行銷人員應向要保人說明,並應取得其同意。

  保險公司應於符合各公司之資料安全控管流程規範下,進行資料處理。

七、保險業辦理本項業務,以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為一人,年滿20歲,並以電話行銷中心外撥電話之對象為限。

  保險業之電話行銷人員進行電話行銷時,應先確認要保人之身分,並將姓名、登錄證字號或員工編號、所屬公司名稱、服務電話以及保險契約重要內容完整告知要保人;另主管人員或稽核人員應定期就以上電話記錄查核是否有違反本注意事項或其他法令之情形。

八、人身保險業辦理本項業務,所銷售之商品以傳統型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年金保險及傷害保險為限;對於新保戶或投保未滿6個月之舊保戶,人壽保險及健康保險以各保險業所規定之免體檢額度為最高保險金額,傷害保險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新台幣600萬元。

  財產保險業所銷售之商品以住宅火災保險、續保之汽車車體損失保險及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汽車乘客責任保險、傷害保險、個人責任保險及勞工失業給付保險為限;對於新保戶或投保未滿6個月之舊保戶,最高保險金額如下:

  (一)住宅火災保險:新台幣600萬元。

  (二)汽車乘客責任保險:新台幣600萬元。

  (三)傷害保險:新台幣600萬元。

  (四)個人責任保險:新台幣100萬元。

  (五)勞工失業給付保險:新台幣100萬元(如為分期給付,最高保險金額係指每期給付金額乘以最高給付期數之金額)。

九、保險業辦理本項業務應設置電話行銷中心,電話行銷人員進行電話行銷之過程與成交記錄應經要保人同意全程錄音並備份存檔,保存期限不得低於保險契約期滿後2年。

  要保人與保險業間因電話行銷爭議或涉訟時,得要求提供錄音備份,保險業不得拒絕,惟得酌收工本費。

  人壽保險及健康保險限為免體檢及免告知之保件,住宅火災保險及汽車保險限為免勘屋或免勘車之保件,電話行銷人員對於被保險人之詢問事項僅能作為承保與否之參考,不得作為行使保險契約解除權之依據。

十、 保險業電話行銷之成交錄音記錄至少應包含要保人身分資料、投保意願確認、保障範圍,受益人資料、保險期間、保險金額、繳費方式、保險費及保險契約生效日期等內容。
十一、人身保險業及財產保險業應遵循保險業電話行銷作業流程(附件1)辦理本業務,並應訂定電話行銷管理辦法,分別函報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備查,以確保電話行銷之品質及作為業務處理之依據。

   保險業辦理本項業務應注意並遵循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

十二、保險業對於因電話行銷過程溝通不良所造成之爭議,應作有利於要保人之解釋及處理。
十三、保險業電話行銷人員如有違反本注意事項之情事,所屬公司應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規定予以懲處。

十四、保險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本項業務,應與保險業約定適用本注意事項之規定。

   保險業如發現受委託之保險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本項業務有違反本注意事項或其他保險法令之情事,應立即督促其改善,並通知主管機關。

十五、保險業辦理本項業務,如違反本注意事項之規定,主管機關得依保險法第149條及相關規定,依其情節輕重為適當之處分。

 

附件一

保險業電話行銷作業流程



作業流程
內 容

教育訓練
1.電話行銷人員應接受專業訓練,其應備資格、條件、教育訓練、管理及獎懲,應遵照「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辦理。

2.電話行銷人員須經專業商品訓練及線上實習。

3.各公司應制定電話行銷管理辦法。

電話錄音
1.電話行銷之成交通話記錄應經當事人同意全程錄音並備份存檔,保存期限不得低於保險契約期滿後2年。

2.設置督導人員或稽核人員定期就電話記錄查核是否有違反本注意事項或其他法令之情形。
保單成交
1.確認投保意願、投保內容、保險金額、保險費及生效日。

2.確認身分、核對資料。

3.確認繳費方式。

4.告知保單送達方式,並說明審閱後,由要保人簽回保單簽收回條或要保確認回執。

保單生效
1.保險業應指派相關人員依實際情況向客戶作進一步確認。

2.人身保險契約之生效日,以要保人繳付保險費或其信用卡扣款成功時,溯自「電話成交日」翌日零時起生效;財產保險契約自雙方約定之時日生效。

3.保險業應儘速將生效之保單納入通報系統。

寄發保單
1.保單檢附要保文件及保單簽收回條並附回郵(內容包括:保單號碼、要/被保險人姓名、主契約保險種類暨保險金額、每期保險費、生效日、聲明內容-『本人了解本保單係透過電話行銷方式投保,本人已詳閱所檢附之保單條款及保險內容,並確認無誤』、要/被保險人簽署欄、回執回覆方式說明),送/寄交保戶。

2.保戶在保單送達後的10日內得行使契約撤銷權,保險公司無息返還所繳保險費。

首期保費
1.信用卡扣款/帳戶轉帳 – 扣款或轉帳倘不成功應通知保戶。

2.自行繳費 – 保戶可自行繳付(例如透過劃撥、ATM、便利超商或支票繳付)。

3.逾繳費期限未繳費者,保險契約自始無效。

4.首期保費之扣款約定,各公司應自行衡量是否符合消費者保護法審閱期之規定。

續期保費








1.信用卡扣款/帳戶轉帳 – 按期定期進行請款。

2.自行繳費 – 按址定期寄發繳費通知單,保戶可自行繳付(例如透過劃撥、ATM、便利超商或支票繳付)。

3.扣款或轉帳不成或逾寬限期未繳費者,依保單條款規定辦理。

4.客戶可以定期透過金融機構書面對帳單,或繳費通知單,明確了解扣款金額及日期。

保戶服務
1.專業客戶服務:

客服人員必須具壽險專業知識及電話服務禮儀課程訓練。除應於一定時間內接聽電話,並能及時了解客戶問題所在予以解答處理。電話應有錄音存檔,以為承諾客戶之佐證,主管並可定期檢核作為服務品質控制及改進之依據。

2.主動提供訊息予客戶。

申訴處理
1.誠懇聆聽、了解狀況、安撫情緒、尋求交集,以客戶最大利益為考量。

2.有爭議案件應即調閱錄音檔確認招攬過程。

3.因電話行銷過程溝通不良所造成,或要保人尚未簽回保單簽收回條或要保確認回執所造成之爭議,應作有利於要保人解釋及處理。

4.瑕疵案件依管理辦法處理並檢討改進。

理賠服務
1.保戶如來電告知欲申請理賠,由客服人員詢問基本資料並查詢保單內容,初步判斷是否符合申請條件。

2.符合申請條件-寄發保險金申請書給保戶,若否,則由線上告知原因。

3.客服人員收到理賠申請文件交付理賠人員後,即進入一般理賠程序。
======================================
請舉證上列紅字的相關疏失
就可以翻盤了
方法1.未簽收並寄回(回條)...
3.因電話行銷過程溝通不良所造成,或要保人尚未簽回保單簽收回條或要保確認回執所造成之爭議,應作有利於要保人解釋及處理。

方法2.招攬過程瑕疵....商品說明不實及未確認下列訊息
1.確認投保意願、投保內容、保險金額、保險費及生效日。
2.確認身分、核對資料。
3.確認繳費方式。

方法3.招攬人員瑕疵....電話行銷者未具銷售資格
四、本注意事項所稱電話行銷業務(以下簡稱本項業務),係指保險業透過電話行銷中心由電話行銷人員從事招攬保險並經要保人同意於電話線上成立保險契約之業務。
電話行銷人員,應具備保險業務員資格。


就這麼簡單搂

www.bearlife.com.tw
有機會有機會


恩 這樣的話小弟建議您,

如果你住北部,建議你直接去大x會的問清楚

1.意外險...15年期???
這種的是有還本的!!
應該不是純粹的意外險吧。
因為正常的意外險,會保到70~80歲,且一年一期!!
妳的這份保單應該有辦法多少拿一些錢回來唷
算是不幸中的萬幸@@~


據我所知,很多專門的電話行銷類型的保險公司,只有在台北有保戶服務中心。
意思是,你可能在台北,台南,或花蓮都可以買,但是出了事情,或是要辦理賠,必須到台北辦理!!!

ps.......這個之前有上報。

花旗的那份,看到底是哪間保險公司承保,直接打去問

先問<1>我的保單可以辦理保單貸款或是有沒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有的話我可以借多少???

再問<2>假設沒有辦法拿回來半毛錢的話,直接說我要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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