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在新聞看到有許多攤販業者出來抗議說消費券無法在他們攤位使用 很不公平因為攤販的生意也變差了 也需要照顧身旁的朋友就對我說:攤販就都沒在繳所得稅,抗議什麼啊?我就覺得有點困惑 不是常聽到有 合法攤販 這一名詞嗎?難道 他們也不用繳稅?又合不合法要怎麼申請?謝謝指教!
saya wrote:攤販沒在繳所得稅, 但他們要繳攤位權利金, 5年期一個攤位有的就高達500萬若是公營的市場, 就知道地方政府賺多少了在政府規定的地方擺攤, 並繳交一定租金的, 就是合法攤販囉! 如地區綜合市場 有些地方也有些 ""單位"" 會收權利金唷這種權利金應該不算吧稅金與營業成本不能混為一談
不發現金是因為印消費卷可以給印製廠增加一點業績也算是增進經濟成長啦!--以下是自言自語, 非代表任何立場如果直接發現金, 怎麼促進個人經濟?單單印這些消費卷就要數"億"元, 這個大餅可要好好分配才行。想到現在花一元, 以後要還1.1元, 連印製成本都算到每個人頭上, 真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