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勞基法中關於留職停薪有什麼規定?

請教一下懂法律或有經驗的朋友:

若公司因經營上的問題,想強迫員工留職停薪,這是否合法?
因目前任職的公司計畫強迫員工留職停薪一個月到半年不等,但是名目上卻定義為"因私留職停薪",且其間不可兼職否則解雇
感覺上是公司想省錢卻又不肯擔上責任,甚至可以逼員工因經濟問題而自己辭職,不用負擔資遣費。

而且還把這種省錢的方式當作是績效評比之一。
當然高層是不會明示這種方式,但開會時卻暗示主管每個部門要按比例分配幾個員工留職停薪,這樣才能省更多,主管的績效才會好。
若是員工個人不願意接受,那就帳面上省得錢不夠多,績效比輸人家,那更有理由說績效差就是不適任,直接就解雇了,什麼都不用付。
而且不配合的話,就算沒被怎樣,也會被貼上不配合公司政策的標籤,以後在升遷或其他業務上更麻煩。
這是隱形的強制壓力,員工不得不配合。

這樣有什麼法律規定可以反制或者要求公司補償損失?
或者可以向那個單位申訴,讓公司有所節制一點?
2008-11-07 19:08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勞基法 規定
這間公司好熟喔~~~好像是我們公司耶~~~~
請問是賣xxx的大公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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