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與員工簽訂一紙合約,合約內容要員工選擇紅利制(員工分紅制)
,若同意後須放棄每個月的某項薪資項目,簽訂時間為12月,次年1月起生效;
而分紅須等到第三年分紅時才領的到。
本人簽訂同意此合約。==================================================================
時至第三年8月,終於熬到即將分紅了,公司卻要求我簽署需自9月起再綁18個月的
員工分紅約,期間若離職須賠償違約金約20萬元(已簽約日股價來說約66%)。
因不滿此不合理制度,但怕不簽的話,連一毛錢都沒了,

故簽訂後,本人隨即於10月收到分紅後離職,並支付違約金。
本人認為公司此"員工分紅合約"十分不合理原因如下:

1. 已放棄每個月少領某薪資項目期間達22個月,共約10萬元,如今分紅時又要求綁約。
2. "選擇紅利制合約"時也無進行告知員工分紅時須再綁約。
請問這樣的"員工分紅綁約"方式是否合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