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想要向各位請教一下!
之前我在廣播上聽到股票顧問服務,心生貪念!所以訂購了一年期的服務時間。
但是在二個月之後,發現情況並不盡理想,要想中止股票顧問服務,和公司電訪,他們不願意退費!
說已過了 7 日的審閱期了,所以無法退費!
但是我並不是要完全退費,是想請他們扣除合理費用之後,退還我剩下會期的費用。
在和他們寄來的的合約之中,並無解約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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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以下稱甲方)茲委任xx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乙方)為證券投資顧問,提供本人對證券投資有
關之分析意見或建議,乙方已於本契約簽訂七日前交付本契約及相關附件供甲方審閱,雙方同意共同遵守以下條款:
乙方除於訂定本契約時應交付甲方相關附件外,就本契約規定之顧問內容,得以下列方式提供有關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
1.以簡訊方式定期或不定期提供有關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報告、定期或不定期舉辦講習會、於營業時間內接受甲方機動性之諮詢。
2.乙方僅提供與證券投資相關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不收甲方資金或代理甲方從事證券投資行為,亦不分享或負擔甲方為證券投資所產生之盈虧,甲方所為之有價證券投資決定皆基於獨立之判斷。除法令另有規定或甲方另有指示外,乙方對因委任關係而得知甲方之財產狀況及其他之個別情況,應保守秘密,不得洩漏予任何第三人。
3.甲方已充分明瞭乙方提供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僅供參考,不保證獲利,亦不得以此理由要求退費。
4.甲方經乙方充分告知並了解證券投顧事業管理規則及相關法令規定,並承諾不得要求乙方所屬人員從事上開法令禁止之顧問服務行為,否則因之所生損失悉由甲方自行承受。
5.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將乙方所提供之服務內容洩漏予他人。
6.本契約於下列任一情事發生時終止之:
(1)本契約期限屆滿時。
(2)乙方因故中止營業時。
(3)甲方於本契約簽署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通知乙方中止本契約者。
(4)任一方有重大違反本約之情事且經他方書面通知改善,違約方無正當理由而不改善者。
7.契約終止之效力:
(1)契約因前項第二款終止時,乙方應依日數比例歸還前揭顧問費用。
(2)因前項第三款終止時,乙方應於甲方提出正當理由後,退還百分之七十顧問費用。
(3)本契約於存續期間終止時,因提供服務所需之必要費用應由甲方負擔,乙方於此費用額度內得行使扣抵
權。
8.本約自甲方為給付日起生效﹔若因本約所生訴訟,雙方合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其餘未盡事 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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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該公司在其網頁上如此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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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委任契約之終止:
(一) 雙方之委任契約於下列任一情事發生時終止之:
<1>當事人任何一方以書面同意終止者。
<2>任何一方有重大違反約定之情事,經他方書面通知限期改善,違約之一方無正當理由而不改善者。
(二) 有前項第二款之情形時,得終止契約之一方應於事實發生或知悉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通知他方,並在送達他方後翌日起契約終止。
(三) 終止之效果
<1>會員於委任契約簽訂之日起七日內通知終止本契約者,乙方得扣除終止契約前所提供服務之相當報酬,及其他相關行政費用及支出後,退還百分之七十顧問費用。
<2>自委任契約簽訂之日起已逾七日者,會員在存續期間內以書面通知終止契約時,本公司得扣除終止契約前所提供服務之相當報酬,及其他相關行政費用及支出後,依剩餘會期比例退還顧問費用。
<3>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而終止契約時,會員得請求本公司退還扣除已使用顧問時間之成本後剩餘之費用。
(四) 委任契約於存續期間終止時,因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所必要之傳輸設備及其他相關費用由會員負擔,本公司得自應退還之顧問報酬中扣減或向甲方請求給付。=============================================================
我是否可以使用網頁中的資料這一段,和他們要求退費呢?
<2>自委任契約簽訂之日起已逾七日者,會員在存續期間內以書面通知終止契約時,本公司得扣除終止契約前所提供服務之相當報酬,及其他相關行政費用及支出後,依剩餘會期比例退還顧問費用。
下面是我自擬的存證信函,不知是否恰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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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本人於民國○○年○月○日受到貴公司業務人員之推銷,向貴公司購買顧問會員一年期(有效時間民國○○年○月○日至民國○○年○月○日止),惟經本人與家人朋友討論後,發現該顧問會員對於本人不符所需並無實用性。發函通知貴公司停止並解除訂購契約,並請於函到十五日內退回扣除終止契約前所提供服務之相當報酬,及其他相關行政費用及支出後,依剩餘會期比例退還顧問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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