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碳中和下的假象」研究分析

一、誰讓我們只認識「碳中和」與「碳抵換」?

從1997年《京都議定書》通過以來,國際氣候政策歷經從統一減排目標與合約國義務的模式,轉向更具彈性的「國家自定貢獻」(NDC)與全球共同責任架構。

「碳中和」與碳信用機制,在《京都議定書》時期成為成效評估的主流工具,強調透過「抵換」(offset)方式,由發展中國家販售碳信用給已開發國家,用以履行其減排義務。然而,後續大量研究發現該模型在真實減排效果、附加性、長期監測及社會公平面向上均存在重大缺陷。

2015年《巴黎協定》生效後,全球碳治理正式邁入新紀元。各國需提出各自的國家自主貢獻(NDC),不再倚賴抵換作為主要減排工具。新制度強調「減排的真實性」、「避免雙重計算」、「長期監測(MRV)」、「對應調整(CA)」及「原住民與社區的自由、事先且知情同意(FPIC)」。

「碳中和」這個語彙,在國際趨勢中逐漸退場。過去許多企業為追求快速形象提升,透過購買價格低廉、品質難以驗證的REDD+或植樹型碳信用NbS或科技為本的碳信用TbS,就聲稱達成「碳中和」。然而這些信用未必真正帶來大氣中溫室氣體濃度的淨減量,也未與國家氣候目標掛勾,更未獲國際機制核可。

目前包括SBTi、CORSIA、ISO 14068、ICVCM等皆轉向高標準管制:強調碳信用必須具有移除性(CDR)、對應調整(CA)、可驗證性(MRV)、國家認證(CCC)等要件。未具備這些特徵的「簡單聲稱型碳中和」,已被視為空洞、失效的漂綠工具。

台灣社會卻仍停留在被國際淘汰的碳中和話語中,自許為「永續優等生」,實則是被少數漂綠話術與既得利益者所構築的假象誤導。他們控制話語權與市場規則,讓整個社會錯失與國際接軌的契機,也掩蓋了碳治理真正應重視的價值——誠信、透明與減排實質。

本文將指出:「為了處理一批標準不明、品質低落、缺乏國際承認的碳信用,特定勢力刻意維持碳中和話術霸權,阻礙台灣走向真正的淨零體系」。


二、國際標準對碳中和的檢討

1. **SBTi(科學減碳倡議)**:SBTi強調企業必須優先實施自主減排(self-abatement),嚴格禁止以碳信用作為範疇一、二、三的減排成果,僅可在完成自主減量後,將碳信用用作「價值鏈外貢獻」(Beyond Value Chain Mitigation, BVCM)。此外,企業若要主張「Net Zero」,必須以永久性碳移除(CDR)處理無法減除的殘餘排放,且須通過標準化的科學路徑審核。

2. **CORSIA(航空碳抵換機制)**:由國際民航組織(ICAO)主導,CORSIA設計為航空業的合規抵換機制,其標準明確要求所有碳信用必須具備「對應調整」(Corresponding Adjustment, CA)以避免與國家NDC雙重計算。該機制特別偏好CDR類型碳信用,並逐步限縮對REDD+等避免型信用的適用範圍。REDD+若未附CA,將不得使用於抵換目的。

3. **ISO 14068(碳中和驗證標準)**:作為一套供企業或產品聲稱碳中和的國際標準,ISO 14068允許使用碳信用抵消排放,但要求其須完整揭露MRV能力(可監測、可報告、可驗證)、附加性(additionality)、長期封存性(permanence)與來源可信度。標準鼓勵企業優先選擇CDR型碳信用,並建議避免使用不具CA、來源不明或缺乏主權授權的碳信用。

4. **巴黎協議A6.8** : 當越來越多REDD+專案亦開始調整策略,不再以「抵換」(offset)為主訴求,而是轉向《巴黎協定》第6.8條所界定的「非市場機制」(Non-market Approaches, NMAs),強調與NDC協調一致的成果支付(Result-based Payment)架構。例如:印尼、剛果民主共和國、哥倫比亞等國家皆與挪威、英國或基金機構進行6.8路徑下的REDD+合作,改以貢獻性或NDC整合模式呈現,而非獨立交易型的「抵換市場」方式。這也意味著REDD+未來的主流用途將由「碳中和工具」轉變為「公共減排貢獻平台」。企業端亦出現類似轉向,例如Apple與Microsoft兩大科技企業,皆在其最新氣候策略中表明:不再單靠offset實現「碳中和」,而是透過支持高品質碳移除專案(如林業復育、科技型CDR)與氣候資金合作機制(如LEAF、非市場基金),將其碳信用使用定位為「氣候貢獻」而非「抵銷宣稱」,以強化其與NDC一致性與真實性。這類使用方式即屬於SBTi所定義的「價值鏈外減緩行動」(Beyond Value Chain Mitigation, BVCM),不納入自身碳帳或抵換計算,而是以貢獻全球公共減排的方式展現企業責任。

**這些標準趨勢與政策方向顯示:「碳中和」正逐步失去其作為抵換主張的功能,被替換為高品質、具真實減量能力與主權整合性的「氣候貢獻」工具。**

三、為何台灣忘了國際已打倒碳中和?

台灣在碳信用政策與碳治理話語上的落後,並非單純知識落差,而是制度結構與市場操控下的結果,導致社會大眾長期誤認「碳中和」仍是國際主流,無法認清其早已在國際上失去正當性與功能。

1. **市場壓力驅動清倉行為**:台灣碳市場內部擁有大量低品質的碳信用,包括來源不明、無MRV(可監測、可驗證)機制、無對應調整(CA)、無NDC掛勾、無主權註冊之REDD+信用等。這些碳信用因無法進入SBTi、CORSIA等高標準機制,亦不符合ICVCM等國際機制之要求,面臨價值歸零風險。為了清倉,市場轉向以「碳中和」、「品牌形象」名義向國內企業推廣,掩蓋其實質風險。

2. **「碳中和」成為最低成本合法漂綠機制**:由於碳中和話術尚未被台灣法規嚴格定義與審查,因此碳中和成為一種「最容易包裝、成本最低、無須揭露品質」的環保聲稱。透過購買每噸僅2至5美元的信用,企業便可對外主張「已達碳中和」,卻不需對其減排成效、抵換依據、信用類型做任何透明揭露。這等於制度上默許漂綠,形成不公平競爭。

3. **制度建設與法規設計明顯落後**:相較於歐盟、美國、日韓等國已逐步建立碳信用註冊、驗證、登錄平台,以及「對應調整」、「氣候聲明審查」等制度,台灣目前僅著重碳盤查與碳費制度設計,對於國際市場信用品質與主權連結之法規近乎空白。尤其缺乏像CCC(Carbon Credit Certification)機制,使得國內企業難以分辨信用優劣,更容易被低價劣質商品吸引。

4. **社會資訊失衡與媒體教育不足**:多數企業CSR人員與媒體工作者對於「碳信用」、「貢獻型主張」與「抵換型主張」的區分尚不清楚。ESG展會與碳平台行銷資訊充斥著「碳中和等於永續」的模糊說法,導致社會大眾誤以為「只要買碳就有做環保」,反而掩蓋企業應負起的實質減排責任。

5. **國際體系斷裂導致制度延宕**:台灣因未能加入UNFCCC體系,無法成為正式締約國,長期缺席Article 6相關談判、無NDC計算機制,也無CA登記框架。這種制度斷層造成國內主管機關對國際動向反應延遲,且法規設計無法銜接新型合作機制與碳交易規則。

6. **話語壟斷與利益操控結構性強化**:更根本的問題在於,台灣碳市場由少數顧問業者、專案平台、投資機構掌握話語權與媒體資源。他們與境外REDD+信用專案利益深綁,將本已在國際遭拒之「垃圾碳信用」重新包裝為「碳中和解方」,導入台灣市場。透過政策遊說、標案合作、媒體宣傳與產業公協會串連,形成一套結構性漂綠機制,讓全社會誤以為「碳中和就是減碳」。這不僅誤導消費者,也傷害真正努力做ESG與Net Zero轉型企業的競爭環境。

**在這樣的制度與話語封鎖下,台灣被困在一個「合法漂綠」的虛假框架裡,無法清楚理解國際氣候治理已邁向高品質、透明、主權一致性的新秩序,也無從真正踏上邁向淨零的路徑。**

四、結論:「碳中和」是一場證資言證的沉痕

台灣碳市場充斥大量被國際淘汰的低品質碳信用,尤其以廉價REDD+項目為主,未具備對應調整(CA)、無法與NDC掛鉤,也缺乏MRV與附加性。這些碳信用因無法進入CORSIA、SBTi等高品質市場而「出口受阻」,卻在台灣被包裝成永續工具的萬靈丹,大量流入ESG報告、碳中和標章與商業展會之中,形成制度性漂綠而不自知。

這不只是市場機制失靈,而是一種結構性話語操控。部分顧問公司與碳平台業者與信用開發商有深層利益連結,透過政策影響與媒體話術,製造「碳中和等於環保」的迷思,壓制社會對碳信用品質的認識。誠信企業反而遭遇競爭劣勢,形成逆向淘汰。

與此同時,國際主流企業與標準機構如SBTi、Apple與Microsoft等,已明確強調企業應以自主減量為首要責任,並區分碳信用用途,轉向「貢獻型主張」(contribution claim)與「價值鏈外減緩行動」(BVCM)。他們投入高品質CDR與6.8成果支付等機制,將碳信用定位為對外公共貢獻,而非內部抵銷工具,藉此強化誠信治理,遠離漂綠風險。

面對這場結構性漂綠,台灣若要走出國際孤島、重建氣候誠信與轉型路徑,必須從根本制度與觀念上進行翻轉。以下為八項必須立即啟動的改革要點:

* **重新定位碳中和**:台灣現行制度將碳中和視為最高榮譽與永續標籤,實則多數聲稱並無任何減排實質性。應明文規定「碳中和」不得再作為企業政策目標或淨零主張,僅限作為短期揭露用語,並須註明所用碳信用之性質與限制條件,防止漂綠誤導。

* **信用類型轉換與品質重建**:應由環境部公告可接受之碳信用標準,包含符合CCP(Core Carbon Principles)、具備永久移除能力(CDR)、經過對應調整(CA)、具備完整MRV程序者,才能列為有效信用。同時,應比照歐洲機制導入風險評級制度,針對REDD+、NbS類型之非永久信用進行風險註記。信用使用應以科學分類為前提,分清「避免排放」(Avoided Emissions)、「減量排放」(Emission Reductions)與「移除排放」(Carbon Removals)三類,並禁止以避免型信用聲稱淨零或中和。

* **企業自主減量優先原則**:所有企業應建立「自主減量、避免排放、移除殘餘」的三階段路徑,並優先以自家技術革新、流程改善、能源轉型等方式減少直接與間接排放(Scope 1、2、3),僅剩餘排放部分方可規劃移除策略。此原則應納入企業淨零路徑規劃的核心評估準則,避免用購買碳信用取代內部改變。

* **貢獻型主張取代抵換主張**:比照SBTi與ISO 14068規範,所有企業使用碳信用不得以「抵銷排放」為名,而應以「貢獻全球氣候行動」為本。企業主張「Net Zero」時,應先明確揭露其自主減量比例(Self-abatement)、剩餘排放量(residual emissions)與移除方式,確保誠信揭露與邏輯一致性。若仍以offset邏輯主張碳中和,應視為違反資訊揭露義務,並接受監理稽查與處分。

* **資訊公開與查詢平台建置**:政府應建立全國性「碳信用公開資訊平台」,揭露所有碳信用之來源、專案名稱、國家註冊情況、是否具CA、是否為CDR、發行平台與驗證機構、退役狀態、屬於哪一類型(減量/移除/避免)等資訊,並導入QR Code供消費者一掃即明,提升透明度與信任基礎。

* **強化金融監理與廣告審查**:金管會應將氣候聲明納入綠色金融資訊揭露準則,並設立「碳中和與氣候貢獻聲稱審查指引」。企業若使用「碳中和」、「碳排放為零」、「無碳足跡」等語句,應具佐證資料與可查資訊。應明訂標準格式揭露自主減量與所使用信用明細,否則應禁止聲稱減碳或淨零。環境部與公平交易委員會應聯合啟動碳中和廣告真實性查核,導入罰則。

* **建立國內版CCC制度與主權掛勾機制**:比照ICVCM、ART-TREES經驗,台灣應成立「國內碳信用審核委員會」,設計CCC標章與審查程序,並逐步要求碳信用發行須與國家層級NDC與MRV機制接軌,確保主權一致性與氣候目標統計合一。台灣未來若進入Article 6架構,也須事前具備CA記錄與信用主權確權制度。

* **是時候正名「碳信用」**: 不要再稱它為「碳權」!台灣從未擁有法律上可轉讓的碳排放配額,其本質與「碳信用」完全不同,不應混為一談。碳信用應被定位為具分類、品質與主權掛勾機制的「氣候貢獻單位」,而非漂綠的抵換工具。\*

唯有上述八項改革同步啟動,方可使台灣從「碳中和泡沫」中解脫,真正走向與國際接軌、以誠信為本的淨零時代。

拒絕漂綠,從正視「碳中和」被濫用開始;重建信任,從下架垃圾碳信用做起;邁向淨零,唯有誠信為本、自主減量優先、科學移除收尾,方可立國際之林。
2025-07-16 11:05 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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